山东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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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组织实施, 提高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管理水平,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 海岛保护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 理方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76号)和自然资源部关 于全面加强自然资源系统中央财政转移支持工程监督管理的 通知(自然资发2020) 28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工 作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是指各级利 用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对生态环境受损、生态功能脆弱的海岸 线、海域、海岛、海岸带等开展自然恢复与工程技术措施相结 合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活动。第三条 对中央财
2、政资金支持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由省海洋局负责批复工程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报告。对省级财 政资金支持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由市级海洋主管部门批 复工程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报告。负责批复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工程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报告的机关统称为审核机关。第四条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活动应牢固树立和践行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 统筹系统修复、综合整治。实施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 采用工程法分配资金的工程,原那么上不能调整项 目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坚持绩效目
3、标不降低原那么,按 规定程序实施调整;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的工程,除不能变更 总投资、实施规模及绩效目标等随资金下达或已提出明确要求 的主要指标外,其他内容可调整。第六条 凡参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管的技术单位或 中介机构,不得参与本工程的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 跟踪监测、效果评估等技术服务工作。第七条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两 年工程申报的重要参考。第二章建库第八条建立省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储藏库制度。申 报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工程,原那么上为省级海 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储藏库中的工程。第九条省海洋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省级海洋生态保护 修复工程储藏库的建设、
4、管理、更新和完善。第十条 沿海市海洋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省级海洋生 态保护修复工程储藏库的工程初选、推荐工作。第H一条省海洋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沿海市推荐的入 库工程进行专家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 改完善的工程,方可入库。第十二条省海洋局会同省财政厅定期从省级海洋生态保 护修复工程储藏库中择优向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储藏 库报送入库建议清单。第十三条 工程储藏实行动态化管理,入库工程有效期三 年。沿海市海洋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求,及时向 省海洋局、省财政厅推荐入库工程;超过有效期的,退出省级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储藏库。第三章报批第十四条 沿海县(市、区)海洋主
5、管部门、财政部门按 照年度海洋生态修工程指南(通知)要求,负责组织海洋生态 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对工程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 负责。第十五条 沿海市海洋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中央财政 资金支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初审、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海 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审核。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负责中央 财政资金支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审核、省级财政资金支 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批复。第十七条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应按照中 央财政支持资金、省级财政支持资金工程申报指南(通知)要 求,开展年度申报工程竞争性评审,择优确定本年度拟实施项 目。对符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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