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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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阳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实施细那么为切实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保障困难群众 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根据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 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 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25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方法的通知(浙民助(2019) 134号) 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那么。一、适用范围本细那么适用于本县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实施社会救助,根据信 息核对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刚性支出状况 等进行确定的活动。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 .配偶。2 .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2、3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 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连续共同居住 1年以上(含)的人员。以下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经鉴定为危房或不符合居住条件(是 否符合居住条件以入户实地调查结论为准,下同),以商品房或 一般承租房为唯一居住用房的除外。(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 元(含)。(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2.复核在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其在获得最低生活保障资 格之日起,2个自然年内自筹资金购置(因原住房被征收或拆迂 等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3、新建(政策性救助建房、 旧危房重建不超审批面积的除外)或者过度装修(必要的维修除 外)住房的(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应当注销其最低生活保障资格。(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1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1)正式提出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同 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含) 之内的家庭。(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同期6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营运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且车辆价 格低于同期8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
4、厂房、 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 外。(5)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非高档住 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 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但农 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经鉴定为危房或不符合居住条件,以 商品房或一般承租房为唯一居住用房的除外。(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不含)。(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2.复核在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时,其在获得最低生活保 障边缘资格之日起,2个自然年内自筹资金购置(因原住房被征 收或拆迁等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
5、的除外)、新建(政策性救 助建房、旧危房重建不超审批面积的除外)或者过度装修(必要 的维修除外)住房的(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 房等),应当注销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资格。(三)支出型贫困家庭1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 支出型贫困家庭:(1)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上年度 人均可支配收入。(2)正式提出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 定的刚性支出低于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同期6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营运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且车辆价 格低于同期8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家庭成
6、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 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 外。(6)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非高档住 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 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但农 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经鉴定为危房或不符合居住条件,以 商品房或一般承租房为唯一居住用房的除外。(7)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不含)。(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2.复核在册支出型贫困家庭时,其在获得支出型贫困家庭救 助资格之日起,2个自然年内自筹资金购置(因原住房被征
7、收或 拆迁等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除外)、新建(政策性救助建 房、旧危房重建不超审批面积的除外)或者过度装修(必要的维 修除外)住房的(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应当注销其支出型贫困家庭资格。(四)特困供养人员对象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特 困供养人员对象:1 .无劳动能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1)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 一级的肢体残疾人;(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2.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 行义
8、务能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的人员;(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2) 生活来源。正式提出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收入低于同期低保标准, 且家庭财产符合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五)临时救助对象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临时救助对 象:1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 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 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2 .因患重病、教育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同期
9、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或个人,并且财产条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 边缘家庭的标准。3 .急难型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情况特别紧 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户籍人口、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 口和困难发生在本县的外来人口。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可免 去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直接予以救助。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六)其他救助对象申请住房、教育、医疗、就业、自然灾害等救助的家庭,救 助条件和标准由主管部门制定,报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备案。(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和特困人员供 养对象作为低收入农户,同时享受扶贫政策。(二)本实施细那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方法发布之前县政 府直
10、属各部门出台的关于社会救助家庭经济核对的规定与本办 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那么为准。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 有关部门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核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 .连续3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教职人员是各宗教专门从事教务活动的人员,以宗教团 体认定证书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查询为准(下 同)。2 .连续3年(含)以上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简称“失联 人员”)。失联人员原那么上由公安机关查验出具或法院宣告失踪,亦可 通过乡镇“一事一议”或入户实地调查、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查 验。3 .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4 .在读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的人员。5 .县级以上
11、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二)以下情况可视为单人户:1 .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成年 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程度为三级、四级的成年精神、智力残疾人。2 .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病患者。3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含)以上的宗教教职人 员。(三)以下病种可视为重病:1 .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2 .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3 .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血友病的治疗;4 .精神分裂症的治疗;.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的治疗;5 .困难家庭中儿童孤独症的治疗期间。6 .艾滋病。7 .矽肺。8 .阿尔兹海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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