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87号 刑事 犯罪集团 恶势力犯罪集团 公然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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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强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22月23日发布) 关键词刑事/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集团/公然性裁判要点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恶势 力犯罪集团应当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其行为“造成较为恶 劣的社会影响,,因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必然具有一定的公然性,且手 段应具有较严重的强迫性、压制性。普通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如仅为 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缺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意图,在行为方式的 公然性、犯罪手段的强迫压制程度等方面与恶势力犯罪集团存在区别, 可按犯罪集团处理,但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26条基本案情2027年2月初,被告人吴强、季少廷为牟取不法利益,与被告 人曹兵共同商定,通过约熟人吃饭时劝酒”,诱使被害人酒后驾驶机动 车,而后再制造交通事故,以被害人系酒后驾驶机动车欲报警相要挟, 索要他人钱财。后被告人曹静怡、李颖明知被告人吴强等人欲实施上述 违法犯罪活动而积极加入。并在被告人吴强、季少廷的组织、安排下, 逐步形成相对稳定、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开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在 实施违法犯罪的过程中,为了增加人手,被告人吴强又通过被告人邵添 麒将季某某、徐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带入敲诈勒索犯罪团 伙。2027年2月底至3月初,季某某、徐某某随被告人吴强共同居 住于江苏省南通
3、市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租住地,并由吴强负责二 人的起居、生活及日常开销。在短时间内,快速形成以吴强为首的犯罪 集团,其中吴强为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季少廷及季某某、徐 某某为该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被告人曹静怡、李颖、邵添麒等人为该 集团的主要成员,被告人季凯文、曹立强、姜东东、曹兵以及应某某(未 成年人,另案处理)、邱某某(另案处理)为该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 期间,吴强纠集季少廷、曹静怡、李颖、邵添麒、曹兵以及季某某、徐 某某等人,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先后五次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 后吴强发现赌场内的流动资金较多,且参与赌博人员害怕处理一般不敢 报警,遂又纠集季凯文、曹立强、姜
4、东东及季某某、徐某某、应某某等 人持气手枪、管制刀具、电棍等,采用暴力手段实施抢劫。2017年22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强 等人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向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中,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吴强犯故意伤害罪, 同时追加认定本案是以吴强为首带有恶势力性质的犯罪集团。裁判结果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工8年6月2g日作出(2027) 苏。&工2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 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敲诈勒索 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 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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