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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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规范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 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那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 调、动态管理的原那么。第四条*负责全市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市级其他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 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
2、、经开区,以下简称为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区县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 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避险 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 处置程序和措施。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 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第三十三条市、区
3、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 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每年至少 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 场处置方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 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 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区县应急管理局或其他负有
4、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市、区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 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 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可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 9007-2019 )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 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 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
5、、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 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到达国家规定数量的化 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评估可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评估指南(AQ/T 9011-2019 )执行,并形成应急预案评估报 告。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 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第三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 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
6、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 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方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 备案。生产经营单应急预案修订未涉及前款变更内容的,应当在其应急预案 评估报告中予以明确,并对其结论负责。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 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 案
7、,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 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事故 发生地区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四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 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和修订完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市、区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 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 法检查。市、区县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结合行业(领域) 标准和工作要求,加强对生产经
8、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区县应急管理局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进行总结,并按要求报第四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 市、区县应急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章附那么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统一使用制定的格式文 本。第四十六条对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 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参照本方法的有关 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那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六条*应急预案分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9、等。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 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门牵头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 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 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本级人民*批准 后印发实施。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 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 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 级*有关部门制定。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 场处
10、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 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 案体系的总纲。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 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 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 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 重实效的原那么,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 障措施;需注重应急预案的简明化、专
11、业化和实战化。第九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 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A)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 编制工作。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或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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