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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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对业余无线电台实 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简 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第四条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业余 无线电台执照。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通信技术的研究、普及和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 情况下的应急无线电通信活动。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二章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审批 第五条 国家对
2、业余无线电台实施分类管理。业余无线电台分类管理规定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另行制定。第六条 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三)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规 定的条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年满十八周岁。第七条 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 书面材料:(一)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二)业余无线电
3、台技术资料申报表;(三)个人身份证明或者设台单位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四)具备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在验证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后,应当及时将原件退还申请人。第八条 设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信的业余无线电台,由设台地地 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设置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的业余无线电 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委托设台地地方无线电 管理机构负责除业余信标台、用于卫星业余业务的空间业余无线电台(
4、“用于卫星 业余业务的空间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等特殊业余无线 电台以外的业余无线电台的设置审批,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第九条 设置空间业余无线电台,应当符合本办法和空间电台管理的相关规 定。第十条 业余中继台的设置和技术参数等应当符合国家以及设台地地方无线电 管理机构的规定。业余中继台应当设专人负责监控和管理工作,配备有效的遥控手段。第十一条 业余无线电台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依法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 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申请人可以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自制、改装、拼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办理审批手续。对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型号核准,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5、 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有关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指标的规定为依据。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用于其他无线电业务,其发射频率应当 在业余业务或者卫星业余业务频段内。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 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三条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印制。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 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以前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 理延续手续。第十四条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所核定的技术参数和发射设备等信息;单位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执照还应当
6、载明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业余无线电台的技术参数不得超出其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所核定的范围。需要变 更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核定内容的,应当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手续,换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第十五条 终止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向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 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执照。第十六条 禁止涂改、仿制、伪造、倒卖、出租或者出借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地方无线 电管理机构,应当自核发、换发、注销执照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第三章 业余无线电台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
7、件:(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取得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 明。第十九条 业余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 分规定。业余业务、卫星业余业务作为次要业务使用频率或者与其他主要业务共同使用 频率的,应当遵守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该频率的使用规定。业余无线电台在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其使用的频段内,享有平等的频率使用 权。国家对业余无线电台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二十一条 未经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业余无线电台不得以任何 方式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第二十二条 业余无线电台在通信过程中应当使用明语及业余无线电领域公认 的缩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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