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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党支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制度一、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是做好组织处置工作的关键。对民 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党支部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 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一 是理想信念缺失,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 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 建迷信活动。二是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 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 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三 是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 利甚至损害
2、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 临危退缩。四是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 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 落后于普通群众。五是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 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 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六是道德行为不 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 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党支部要结合实际,从以上方面分类细化不合格党员具 体表现并将其细化表现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把关。二、严格执行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 行组织处置。组
3、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 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 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 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 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党员如果 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 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以下程序:1.党支部在民主评 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 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2.党支部对 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 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具
4、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 下同)可派人参加。3.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 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 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4.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 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 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5,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 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 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 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 宣布。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 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 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
5、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 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 工作。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 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 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三、注意把握处置不合格党员政策界限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 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 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 验。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 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 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 合格党员予以处置。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 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 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基层党委审查后,报县级或相当 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党员 出国(境)定居,以及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的党员,按有 关规定办理。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 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 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 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 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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