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法制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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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则法制讲稿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如今的民法总则,一字之变, 背后却是立法理念、精神的变化和制度的创新开展。民法总 则有哪些新亮点一、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法律条文】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开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 法。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 违背公序良俗。解读:民法总则通篇表达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时代命题和现实需求。不仅有宣示性的规定,还有具体的规 定,例如,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 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违反道德的
2、内容,那么这一合同条款是无效的。二、“绿色成根本原则【法律条文】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 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解读: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 日益面临的重大课题,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 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 根本原则,是一大创新,具有鲜明的21世纪的时代特征。其实,在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民事责 任承担方式中,就有“恢复原状这一项,也就是说,可以 要求破坏环境的人以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 绿色原则的具体表达。三、保护从摇篮到坟墓【法律条文】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承受赠与等 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 出时为死
3、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 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解读:民法对人的关心不仅是从摇篮到坟墓,贯穿人的 一生,还延展到人的生前死后。从出生前还是胎儿时,其继 承遗产、承受赠与等利益就受民法总则的保护。比方,在分 割遗腹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留有份额。而人去世 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仍会受保护。现实中,侵 害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时有发 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反映强烈,因此民法总则特别 规定,这种侵害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四、8岁就能独立买东西【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
4、人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 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 为。解读:随着经济社会的开展,我国儿童的认知水平比30 年前民法通则制定时,有了显著提高,独立意识更强。为了 尊重儿童的独立意愿,让他(她)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同 时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年龄下限。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获得不附 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学费、借书等与其年 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五、监护人可遗嘱指定【法律条文】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 人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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