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相关法律法规汇编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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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1 页 物业管理部分法律法规汇编 一、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 504 号修订)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相关条款及内容 备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房屋交付使用前,请建设单位根据房屋的结构特点,制定相应的装修管理方案。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房屋交付使用前,要求开发公司、建设公司会同物业公司相关人员一起,共同对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精品文
2、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2 页 地 进 行 查验。并填写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公用部位承接查验记录表。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将要求开发建设单位移交上述资料。-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3 页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3、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室、物业用库房、员工宿舍、员工食堂、员 工 休 息室、员工活动室、员工值班室、操作间等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限内,物业将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尽快落实保修任务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公司实施代管的项目或已出售但业主未收房的物业,-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4 页 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将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
4、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物业产权清册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要求移交房屋及设施设备相关资料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5、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要求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5 页 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建房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相关条款及内容 备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房屋交付使用前,要求对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进行查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
6、物业交付使用 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第十一条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向物业公司提交相关验收合格证原-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6 页 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
7、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件或复印件 第十四条 现场查验 20 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资料移交-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7 页 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
8、文件;(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收集、整理现场查验的问题,书面提交开发建设单位,跟进整改结果 第三十二条 物业交接后,建设单位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
9、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责任-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8 页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约定。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担负保修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凭借关联关系滥用股东权利,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损害物业买受人的权益。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
10、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进行承接验收或虚假验收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行政处罚条款-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9 页 三、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7 年 8 月 10 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 年 9 月
11、 27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本条例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相关条款及内容 备注 第十条 新建建筑区划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一)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 2,并不得少于 80 平方米;(二)配置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30 平方米;(三)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 50。要求按照相关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10 页 物业服务用房配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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