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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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能够充分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 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社厅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民社救字201022 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救助对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农村五保对象;(三)优抚医疗补助后,仍然困难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四)城乡低收入家庭患者和因病致贫的特殊困难
2、对象。二、救助的方式和标准(一)资助参合参保 全额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视资金筹集规模为其他城市低保对象资助全部或部分参保资金;全额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视资金筹集规模为农村低保对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资助全部或部分参合资金。(二)门诊救助 对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可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视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可按每年不超过 500 元标准发放。(三)普通疾病住院救助 1、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2、农村五保对象、
3、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住院治疗,对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在 3000 元以下的实行全额救助,3000 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患大病可申请医前、医中救助,原则上每年只享受一次且标准不超过 2000 元;五保对象住院原则上不使用自费药品,医前、医中、医后救助最高不得超过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的 100%。年救助封顶线 1 万元。3、城乡低保对象和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于未参保的或者报销金额高于医保认定可报销
4、金额的,按全额自付部分的 30%进行救助)。年救助封顶线 1 万元。4、城乡低收入家庭患者、因病致贫的特殊困难对象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 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 1 万元。(四)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将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疾病、宫颈癌、乳腺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 20 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
5、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前三类对象按 80%的比例给予救助,第四类对象按 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 1.5 万元。2、对农村 0-14 周岁(含 14 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救助,按照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0 版)(皖卫农201034 号)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上述医疗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适时调整。三、救助程序 (一)“一站式”救助程序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时,分别凭农村五保证、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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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 医疗 救助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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