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通用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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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通用9篇)第1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学习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之后感受颇深。使我深刻体会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它告诉了我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不例外。法律和规则是社会运行的基石是社会有序运转、人与人和谐共处的基本元素。而身为教师的我们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在影响着学生品德身心的成长这就更加要求我们要有良好的规则意识和法制意识。在我们身边规则意识缺失的现象随处可见。如公众场合抽烟、闯红灯、随地吐痰、乱丢垃圾、随意违约、行贿受贿等等。对这些现象有的人似乎已觉得习以为常、司空见惯,甚至觉得因为别人可以做自
2、己也可以做别人破坏规则,我也应该破坏否则不公平,更有甚者以为这是社会的潜规则。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我们通过学习觉得应该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抵制这种不良风气不以恶小而为之。 人们常说的一句话是,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当个人行为遇到规则黄线的时候有的人常常不是规范自己的行为,而是习惯去找关系通融用金钱摆平,借权力放行。身为教师都如此得玩弄法律,那么又如何能给学生树立榜样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作出了很多细致的惩罚方案。为的就是给大家树立一个规则意识让我们可以对自己的岗位有一个心的认识,也能够对怎么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有一个深刻的感悟。这些规定就是我们行动的指标,就是我们前进的方向。只有依着事业
3、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路走,才能走得正,走得远,走得问心无愧。而我们也才能真正地成长。同时也才能净化我们社会的空气,净化我们每个人的心灵,从而为学生树立一个无愧于自己身份的榜样。 第2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
4、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
5、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6、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
7、,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
8、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9、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
10、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1、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
12、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3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是什么? 第一条是严肃事
13、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职工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承担纪律责任的,按本规定处分。 法律、法规认可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员工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认可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
14、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条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要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应符合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理,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合法,手续齐全。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分类和适用。 第五条是: (一)警告; (2)记住; (三)降低职场等级或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是处分的时间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得12个月 (3)降低职场
15、等级或退休,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到处分期间,不得录用超过现在职场等级的职场的处分决定年度审查不能确定为优秀等级。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录处分的,受到处分期间,不得录用超过现在职场等级的职场。年度审查不得确定为合格以上等级。 事业单位员工受到降低职场等级处分的,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职场等级的录用,根据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相关规定决定工资待遇的处分期间,不得录用超过处分后录用的职场等级的职场,年度审查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上等级。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审查、工资待遇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执行。
16、事业单位职工被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记录上述处分时,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工作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必须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职业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处分的行为,应分别确定其处分。应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应给予其中最重的处分的除外多种相同种类的处分,应给予其处分,但处分期间应由一个处分期间以上、两个处分期间和以下决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理期间受到新处理的,其处理期限为原处理期限尚未执行的期限和新处理期限之和,但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事
17、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反纪律,需要处分的,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应重新处理 (一)在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发挥主要作用的; (二)隐瞒、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供应或阻止他人暴露检举,提供证据资料的; (四)保护同事的; (五)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其他重要故事。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应从轻处分 (一)积极说明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恢复损失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是事实。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说明违法违纪行为,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恢复损失的,应减轻处分或免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较轻,
18、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之一,应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内从重到轻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13条第1项规定的,除本规定第3章规定的处分幅度外,应减轻处分等级处分。应给予警告处分,有减轻处分的情况,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应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处置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置。 第16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录处分的情况较重的,给予降低职场等级或撤职处分的情况较严重的,给予排斥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发言,组织或参加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
19、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海外资助损害国家利益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受到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海外邀请、报酬,批判教育拒绝纠正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法规和政策,产生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国,未经批准取得海外永久居留资格或取得外国国籍的; (7)具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籍、音像产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家(国境)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不明真相被强迫参加,受到批评教育后确实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分。 第十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录处分的情况较重的,给予降低职场等级或撤职处分的情况较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执行国家重要任
20、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不服从指挥、调动或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 (三)违规指挥、违规操作损害人民生命财产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自退休,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不能处理的; (五)项目评价审查、产品认证、设备检查检查等工作中不正当行为或违反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7)泄露工作中掌握的内幕信息,产生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求职场,或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的行为。 如果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请记住以上处分。 第18条有以下行为之
21、一的,给予警告或记录处分的情况较重的,给予降低职场等级或撤职处分的情况较严重的,给予排斥处分 (一)贪污、贿赂、贿赂、贿赂、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为本人或他人寻求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和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证明书的; (四)利用知识或掌握的内幕信息获利的; (5)用公款旅行或变相用公款旅行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参加营利活动或兼职领取报酬; (七)其他违反廉洁就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一)项规定行为的,记录以上处分。 第19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录处分的情况较重的,给予降低职场等级或撤职处分的情况较严重的,给予排斥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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