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相关因素研究,刑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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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相关因素研究,刑法论文2020年,以网络红人秦火火、立二拆四被刑拘为典型代表,一场打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行为的运动在我们国家轰轰烈烈地展开,随之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施行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面简称(网络诽谤等司法解释) 隆重 出台。一个国家对某类犯罪打击力度的强弱往往和该类犯罪案发频率有关。换言之,这场运动的展开并非偶尔,而是最近几年来网络谣言的频繁发生给国家、社会和个体利益带来了严重危害,使得国家不得不加大打击网络谣言的力度。在作为宪法权利的言论自由面前,怎样在打击网络谣言的同时,守护言论自由这一极为可贵的公民权利,是亟待
2、讨论的问题。 一、保障宪法权利应为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前提要求 (一)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合宪性 在古代社会里,通过传播谣言游讲民众对抗当权者的事件时有发生,而在人人拥有麦克风的时代,谣言借助互联网等传播工具,其产生的危害和震撼程度之大是超乎想象的,其消弭的经过和时间也是困难而长久的。过去的十年,我们国家互联网用户飙升,各种民众表示出话语权的网络平台逐步进入人们的生活并迅速得到青睐。然而,人类不当使用科学技术,使得每一次科学技术发展都伴随着某些隐忧。由于我们国家网民素质参差不齐、民众话语忽然得到释放而自律能力无法适应、网络管理水平不高、心怀叵测之人试图操控网民以到达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等原因,导致网
3、络谣言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并呈现多发的态势。 2008年的 蛆橘事件 ,2018年的新疆乌鲁木齐 7 5 事件,2018年山西 地震谣言 ,2018年日本震后的 抢盐风波 ,2020年的 军车进京 事件,过去几年所发生的谣言仍然记忆犹新。这些谣言的传播,无一不与网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些鲜活的例子已经表示清楚了网络谣言可能冲击到国家政权,引发社会恐慌和管理秩序的混乱,导致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大大下降,打破人们安静的生活,甚至引起自杀案件的发生。试图得到比自个应有权利和自由更多的权利和自由是人性弱点使然,假如不给言论自由划定一个界线,人们可能给自个的言论表示出空间画出更大的圈,这种表示出
4、空间之争的结果是野蛮人性的显露,导致强势主体主导话语权。 十分是在我们国家现实社会中,普通民众以言论自由介入社会自治的愿望很难通过群众传播媒介来释放出来。在传统媒介传播话语权中的长期 失语 ,使得公民行使言论自由 的 行 为 一 旦 进 入 网 络 领 域 就 会 被 无 限 放大。 因而,言论自由并非无限度的。实际上,不管是我们国家思想家孔子提出的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的古训,还是英国哲学家约翰 密尔提出的 伤害别人原则 都在告诫我们:言论自由要有一定的限度。陈忠林先生也一针见血地指出: 即便在最合理的社会中,一个人希望根据自个方式生活的需要,也必然会遭到同样希望根据自个方式生活的其别人同样
5、的需要的制约,遭到反映别人同样需要和社会容忍程度的社会规则、社会秩序的制约。 正由于如此,我们国家(宪法第五十一条从消极方面规定了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界线:公民不能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然而,由于宪法缺乏相应的详细惩罚措施和惩罚机制来保障基本权利的行使和基本义务的履行,这就需要其他法律包括刑法的支撑。 刑法作为 保障法 ,既要承当起保障公民言论自由不受侵犯的责任,也要对滥用言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个人生活的行为予以刑罚制裁,实现自由和秩序的双重价值目的。当谣言狠狠伤害别人之时,当谣言肆虐引发社会经济秩序混乱之时,当谣言导致群体性事件爆发之时,强有力
6、的刑法不能无动于衷。网络谣言的危害性和多发性 呼唤 刑法的启动。刑法亮剑网络谣言犯罪,具有社会必要性,并非是对宪法言论自由的打击,不仅不违背宪法规定和精神,而且还更好地维护每个人应有的自由和权利。世界各国刑法都规定了公民言论自由的界线,并对各种不同言论进行了不同的限制。比方公民的言论表示出不得颠覆国家政权、国家政体,不得损害别人的声誉,不得损害商品声誉等等。 一味地听任公民自由地表示出自个,并不能带来社会中各种成员获得平等保卫自个的时机,对言论自由的过于听任只会带来某些弱势群体没有能力或没有时机发出自个的声音,最终造成所谓言论自由的 沉寂化效应 。 (二)坚守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谦抑性 美国是一
7、个以追求自由包括言论自由为荣的国家,根本源头于其国民包括领导人对于自由的向往。 从殖民时期,亨利高喊 不自由,毋宁死 ,到马丁 路德金畅谈 我有一个梦想 ,美国人用言语追求着国家的自由和解放。在我们国家,普通民众对于言论自由的追求似乎没有美国公民来得强烈,官员和知识分子主导着话语权,民主建设的进程主要是以自上而下方式推动的。保障普通民众的话语权,集民众智慧和呼声,对于积极主动推动自下而上的民主建设,促进国家民主法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也提出: 对中国而言,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可见,对于和国家而言,民主的声音极为重要。言论自由的另一主要意义在于释放部分民众内心积淀的怨
8、恨。 在网络时代下,网络平台提供了更为广阔而便捷的方式让民众表示出心愿, 微博问政 等正成为关注民生、倾听民意的重要渠道。假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堵塞了社会稳定的 安全阀 ,将会给国家的民主发展带来极大限制,一系列社会问题也会伴随而至,民众可能从 闭口不言 到 内生怨恨 再到 揭竿而起 。民众只要拥有畅通的言论表示出渠道,内心的怨恨才不会逐步积淀,渐而转化为暴力事件。固然秦朝的 焚书坑儒 、清朝的 文字狱 , 文化大革命 已离我们远去,但是,要想真正告别民众因言论表示出随意遭到迫害或打击的年代,要想建设更为民主的社会,我们一定要注重保障宪法赋予我们的言论自由,防止国家机关和
9、个人侵犯公民言论自由的行为和打击滥用言论自由侵犯国家、社会和个人权益的行为。 宪法的规定制约刑法的规定,刑法的规定不得违犯宪法的精神。在言论自由方面,宪法制约着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权利机关应该在保障宪法权利的基础上对言论自由作出合理的限制。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了国会不得制定限制公民言论自由的法律。在宪法的指导下,美国司法实践逐步发展出了诸如 明显而即刻的危险 标准、 真实恶意 标准、比例原则等来限制国家对言论表示出的处理惩罚,无不具体表现出了宪法制约子法的 制约之权 。 刑法是 最后法 ,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处理惩罚措施,一旦使用不当,将会严重打击到国民言论自由的行使。因而,刑法对于言论的
10、规制应该以宪法保卫言论自由精神为指引,刑法在惩罚言论犯罪上一定要保持谦抑性和慎重性,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一定要在保障宪法言论自由为基础,惩罚网络谣言犯罪,避免过度打击言论表示出,造成 寒蝉效应 ,构成 全民噤声 之危局。一方面,立法者要拷问限制言论自由的罪名设置能否具有正当性,考量有没有必要为了保卫某一利益而新设罪名限制言论表示出,考虑刑罚的设置能否具有合理性,能否能够采取更轻的处理惩罚方式,以实现保卫言论自由的目的。 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人们清楚地认识到,公共秩序和普遍幸福许可对权利作少量的特殊限制;但是他们不得吞没权利或使权利完全附属于所设想的普遍幸福。 另一方面,言论表示出在罪与非罪经常留给
11、法官可裁量的空间,刑事法官手持刑法利剑,应该慎重对待言论犯罪,时刻铭刻宪法保卫言论自由的精神,合理适用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防止过度打击言论。 司法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以及原理适用和解释刑法,在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经过中真正 保证宪法施行 乃是当然之事。在罪与非罪之间存有相当广阔的中间地带,根据宪法的精神原则来限缩刑法中相关犯罪的适用范围,作出合宪的限制解释。 如(网络诽谤等司法解释公布之后,由于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的差异性,使得司法解释规定的 在网络上分布虚假消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理惩罚 饱受批判。刑事法官此时要秉持刑法规制网络谣言谦抑性,只要在网络上分布虚假消息
12、起哄闹事,并且造成现实生活中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结果才予以刑法规制。如此解释,既使得司法解释没有作出不合理的类推解释,也平衡了言论自由和公共秩序价值的冲突。 (三)我们国家现行刑法规制网络谣言存在的缺陷 布鲁诺 莱奥尼在(自由与法律一书提醒我们: 人们确实需要对官员的行为表示疑虑,但是,着重个人自由更应该对立法者保持更多戒心,由于,恰恰是通过立法活动,官员们获得了,并将继续获得其权利。 在我们国家现行刑法中,言论表示出针对不同的对象可能会涉嫌不同的犯罪。针对国家发表不当言论,公民会面临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等罪名的规制。针
13、对社会发表不当言论,公民可能由于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触犯编造、存心故意传播虚假恐惧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等罪名。而针对个人或企业发表不当言论,人们经常会陷入侮辱、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罪名的规制范围。分析上述罪名,我们能够发现下面问题: 1.我们国家(刑法更多的是站在公民言论自由需要遭到限制的角度,规定了众多限制。而站在普通民众的立场,打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甚少。可见,我们国家(刑法关于言论的规定主要是对人们不当言论的否认和限制,而对公民言论自由的肯定和保卫却显得较为匮乏。(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全面保卫公民宪法权利值得我们借鉴,其第七
14、编第十九章规定了损害人和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的犯罪,对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进行了全面的刑法保卫,华而不实第136条损害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平等、第138条损害通信、 、邮政、电报或 其 他 通 讯 秘 密 与 言 论 自 由 有 一 定 联 系 的规定65-66。 2.有学者统计得出: 在47个言论相关的犯罪中,有24个行为犯,占了51.1%。 我们国家(刑法中对于侵犯国家法益的煽动性言论大多没有规定 情节严重 ,从这种低入罪门槛的立法形式我们能够看出:我们国家在言论自由和国家秩序的价值衡量上,对于言论表示出并没有抱以更多的 宽容 态度。 美国政治性言论是所有言论中具有最高价值的言论,除非发表的
15、言论到达 明显而即刻的危险 ,否则并不予以法律规制,此原则值得我们借鉴。 3.我们国家(刑法中并没有给言论表示出设置例外条件以到达出罪效果。在美国,由判例引出很多出罪事由,比方媒体对于公众人物的报道适用 真实恶意原则 ,即只要媒体出于恶的目的,存心故意报道虚假事实中伤公务人员才会遭到法律的规制。因而,媒体能够以自个是维护公共利益等好心目的作为免受处理惩罚的抗辩事由,将来立法应该对言论表示出的出罪条件予以考量。 二、罪责刑相适应在刑法规制网络谣言中的实践把握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判定标准 1. 刑法(罚)合理性三阶层标准 的立法应用 近代意义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肇始于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贝卡
16、里亚明确提出了 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的理念。 假如讲,对于无穷无尽、昏暗模糊的人类行为组合能够应用几何学的话,那么也很需要 有 一 个 相 应 的、由 最 强 到 最 弱 的 刑 罚 阶梯。 在今天,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极为丰富,它不仅对立法机关作出了要求,对司法机关也作出了要求。对立法机关而言,该原则要求立法机关要做到设置的罪名和刑罚具有合理性。怎样判定刑法的规定能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能否到达了罪责刑相适应?在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的启示下,本文以为判定立法能否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也有依次递进的三个标准,暂且称为 刑法(罚)合理性三阶层标准 。第一阶层为 刑法界线的必要性 。 只能将最重要的社会利
17、益作为刑法的保卫对象,把那些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采取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和 法 律 手 段 难 以 抑 制 的 反 社 会 行 为 犯 罪化 假如立法把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或者把罪名应该设置为结果犯的设置为行为犯,都是前移了刑法边界的不当做法。第二阶层为 刑罚种类的对应性 。每种犯罪类型应该选择符合其刑罚的类型,否则就不能到达预防和教育功能。诸如侵权犯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而危害国家安全罪以罚金刑为主则是不当的规定。第三阶层为 量刑幅度的合理性 。不同类型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同,根据其社会危害性大小设定等级合理的刑罚幅度。 2. 比例原则 的司法适用 在司法适用上,罪责刑
18、相适应原则要求司法机关的量刑结果要合理公正,司法机关应该综合考察案件的情况,使得所判刑罚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害性等相适应。最近几年,学者把行政法的 比例原则 运用于刑法的定罪量刑,值得引起重视。在比例原则指导下,行政处理惩罚需要逐步考虑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为妥当性,采取的限制手段能够到达行政目的;第二为必要性,即采取的限制措施以最低伤害为限;第三为平衡原则,即采取的措施和达成的目的要构成比例。比例原则引用到刑法实际上就是强调刑罚的谦抑性、刑罚的适当性。正如高桥则夫教授所言: 国家的刑罚权应该讲是为了维持个人和共同体的自由沟通而存在的。 刑事法官在进行刑事判决的时候,就需要考虑行为
19、人能否具有使用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能否能够采取非监禁刑等宽和的处理惩罚方式等等。 国家将部分法律资源配置到犯罪化的行为中,同时也把部分犯罪行为非犯罪化,假如以刑罚处理惩罚之外的措施予以制裁仍能实现报应、预防目的则适用非刑罚处理惩罚或单纯宣告有罪。 (二)网络谣言多样性的刑法因应 网络谣言类型具有多样性,各种类型的网络谣言表示出的内容不同,具有不同价值和社会危害性,在入罪门槛上应该有所不同,对其刑罚应该有不同的幅度在打击力度上也要有不同宽紧度。下文将对网络谣言进行类型化,并根据 刑法(罚)合理性三阶层标准 和 比例原则 对不同类型的网络谣言进行解析。 1.网络谣言侵犯的客体不同 当前对网络谣言分类
20、最为常见的是根据侵犯的客体不同,分为侵犯国家法益的网络谣言、侵犯社会法益的网络谣言和侵犯个人法益的网络谣言三种类型。在我们国家司法语境下,十分要纠正只要是个体侵犯国家利益的时候,简单地牺牲个人利益的错误观念。 有国才有家 ,确实在大多情况下,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保卫比对个人利益的保卫更为必要和迫切。然而,个体言论表示出并非仅仅代表着个人利益,它意味着民主和自由。唐煜枫博士一针见血指出: 言论自由与国家安全的冲突,经常被简单化地理解为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实际上,言论自由能够被个人拥有或运用以维护和促进其个人价值的实现,但同时也提供了人们在公共领域相 互 间 随 心 所 欲 交 流、争 执
21、和 妥 协 的 时机。 上文已经提及,我们国家(刑法中对于损害国家法益的言论犯罪大多没有附加情节或后果的规定,这种立法与长期以来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有关。据此,对政治性言论最为合理的立法应该是对于侵犯国家的利益能够适当提升入罪门槛,设置为情节犯或结果犯,由于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往往比损害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的行为更大,设置更广的刑罚幅度是合理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是适宜的。除此之外,司法机关应该认真考察各种针对国家、政权和政体的言论,严格区分尖锐的批评言论和恶意的煽动言论,使得刑罚不随意指向议论国事的公民。而对于三种不同的言论,由于社会危害性不同,法官能够选择不同的刑种。 对于侵犯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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