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捕后侦监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刑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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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捕后侦监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刑法论文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选择优先权: 首先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在协商选择不能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 指定 。这一规定在一方面赋予了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的鉴定启动权,同时也赋予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以及双方对鉴定机构的选择优先权,新法认可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对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选任民事鉴定人的权利,固然新(民事诉讼法对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鉴定制度启动的详细实现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讲明。鉴定制度在诉讼程序中有重要的作用,因而,完善民诉中鉴定启动的决定权,充分发
2、挥鉴定意见在诉讼活动中的证据作用非常必要。 一、民事鉴定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无论是我们国家法学的学术界还是司法实务中,对司法鉴定的概念争议颇多,概括起来主要有广义上的概念和狭义上的概念,广义上以为,所谓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争议的解决当中,鉴定人用本身把握的科学知识和拥有的科学技术对案件中所牵涉的专业性问题和争议进行科学的鉴定及做出判定。狭义上以为,案件中使用司法鉴定只能限于法院的诉讼活动经过中,只要在这个经过中的鉴定意见才能被法院认可。 笔者以为,在民诉中,司法鉴定应该是由法院或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指派或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的技术性、专业性问题做出断定的诉讼活动。司法鉴定制度的特
3、征主要有法律性、科学性和主观性三个方面。 ( 一) 法律性 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性的特征主要具体表现出在实体上的程序上两个方面,在实体上,鉴定人在诉讼中的一切活动都有法律根据,比方鉴定人的资格问题,鉴定标准的范围问题,鉴定意见的形式等在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程序上,鉴定活动要符合法定程序,必须客观以及公正,对于不符合法定程序所做出的鉴定意见在诉讼中是不予成认的。司法鉴定活动是民事诉讼活动的一部分,鉴定制度的启动程序也必须有法律的支撑。 ( 二) 科学性 司法鉴定程序必须具有科学性,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要根据科学的原理和技术进行鉴定和判定,鉴定人不能是根据本身的日常经历体验对争议做出鉴定意见。鉴
4、定中运用到的实验方式方法,解释现象的根据,评定结论的标准等等都应该是根据严谨的科学原理或精到准确的科学技术做出的结论。在司法鉴定中,也有一些需要鉴定的问题除了根据科学原理对其进行鉴定外,还需要有法律的规定,比方医学上伤残的鉴定标准等等。 ( 三) 主观性 上述中提到司法鉴定具有科学性,是根据严谨的科学原理或精到准确的科学技术做出的结论,但是在这中间也不排除鉴定人的主观性,在对问题进行观察的经过中,每个人都有选择性和倾向性,也会遭到很多心理因素的影响,所以,鉴定人在鉴定经过中并不能做到完完全全的客观,也正是这样的原因,在诉讼活动中构成的鉴定意见不一定都是正确无误的,所以鉴定意见也要在庭审中接受质
5、证。 二、新民诉法司法鉴定启动制度修改的进步意义 ( 一) 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只要当事人的诉权得以实现,本身的权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卫,而任何权利的实现都依靠于立法的保障。诉权是纠纷进入法院的第一道大门,而在诉权中举证权是保障双方当事人权利实现的前提。在鉴定制度中,鉴定启动权是举证权的一种,司法鉴定是指在民事诉讼经过中,针对案件中的相关专门性问题、技术性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决定,或者法院主动提请与决定,指定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员,运用科学原理或专业技术手段,对案件中牵涉的专门性问题做出科学的判定的活动。在本质上,鉴定就是相关的技术专家辅助法官对事实进
6、行认定的经过,在整个经过中都是并不牵涉任何当事人的权益,而是帮助认定案件事实。在诉讼中,当事人申请法院启动鉴定程序,本质是申请法院帮助自个完成举证责任,法院也有知足当事人请求的义务。假如法院存心故意抬高当事人申请鉴定启动的门槛,在本质上则是对诉讼中当事人举证权的剥夺。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举证责任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的责任分配原则,对承当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来讲,必然会向法院提供更有利于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法律将司法鉴定的启动权赋予举证责任人,与其讲是一种权利的授予,不如讲是一种权利的回归。 对诉权而言,在程序上的涵义是指,当事人在启动诉讼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审讯权。 诉讼中必须让当事人实现程序介
7、入,这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这在英美法系称为 获得法庭审讯时机 ,主要指遭到法院民事裁判或者诉讼结果直接影响的当事人应该有充分的时机介入到民事诉讼中,并且对法院的裁判结果的构成有有效的影响和作用。 因而,法院应当最大程度上为当事人提供介入诉讼的时机。新民诉法的修订赋予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的申请启动权,让当事人在鉴定制度中充分介入鉴定活动,这也具体表现出了我们国家民诉法对公民诉权保障程度的提高。 ( 二) 有利于鉴定机构在诉讼中的中立性 在我们国家,法院系统内部一直都设立有诸如法医鉴定等鉴定机构,人民法院自个开展诉讼中牵涉的鉴定业务活动,进行鉴定的领域也包括文书、视听资料等。对于法院这种
8、自鉴自判 的方式,很容易导致鉴定结果的不公正,其客观性无法保障,而且当事人也难以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同时该(决定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取消了法院在立法上的鉴定施行权,根据法院的职能,其主要职能不是举证,而是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在双方提供的证据基础上适用法律,做出判决。鉴定意见作为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在详细案件中,必然会成为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并且最终服务于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而,假如由法院来决定鉴定制度的启动,意味着法院干涉了诉讼当事人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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