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公共服务中责任承担模式探讨,行政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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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公共服务中责任承担模式探讨,行政法论文随着秩序行政向社会行政的转变,随着全能型向服务型的转变,采购公共服务在转变供应职能的经过中成为发展的契机,为供应公共产品提供了新思路.从到地方都在鼓励购买公共服务,财政部印发的 2020 年采购工作重点中提出,积极开展农业水利、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民生项目采购工作,研究制定推进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制度措施,创造条件推进购买社会组织等各类服务.但是实践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在采购公共服务的经过中出现侵权损害现象,譬如为了建设新农村,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农业生产的科学化、机械化,为农民统一采购种子、采购农具,但是供给商提供的种子不合格,农机具出现问
2、题,那么此时农民的损失谁来赔.又比方,为了服务人民施行一些市政工程,但当桥梁倒塌,路灯、井盖等损坏却没有人及时维修,砸到人,伤了人,这个责任又有谁来承当?采购公共服务中,假如造成相对人的损失,国家能否应当承当责任呢?假如有责任,应当是赔偿、补偿抑或只是人道主义救助?与供给商之间的责任应当怎样分担? 我们国家的(采购法和(采购法施行条例规定了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采购对象.我们应当明确,公共服务并不等同于服务,购买的有些公共服务属于货物范畴,比方农机具、垃圾清扫车购置;有些属于工程范畴,比方桥梁、保障房建设;有些是归属于服务类,比方市政工程的维护维修;但也有很多公共服务是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综合体
3、,比方养老服务,既要建设养老院,又要购置各种设施,还要雇佣护理人员.采购公共服务的范围是广泛的,之前多数学者将焦点集中在工程采购中的国家赔偿责任,由于一些大型公共工程出现问题极易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正所谓民生无小事,只要是牵涉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都是社会应当关注的大事.假如造成相对人损失,难辞其咎,服务可外包,责任不可外包. 一、构成国家赔偿责任之构成要件 (一)侵权行为主体 对于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所包含的详细内容,学者都有不同的表述,我们这里主要讨论的是主体要件和行为要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2条,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只要他们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
4、益并造成损害的,才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谈及主体要件,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采购公共服务中的法律关系.采购中牵涉的主要是、供给商和相对人三方式方法律关系.与供给商签订采购合同,为相对人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第一,和供给商的关系.有学者以为,和供给商是委托关系,笔者不认同此种观点.委托应当是权利性的委托,行政机关将本应由自个行使的行政权委托出去,非权利性的委托应当适用于特许经营或者采购.委托是指将权利委托给具有资格的受托人,采购即直接花钱付给供给商,不是权利的委托. 首先,双方是合同关系,由于根据(采购法第四十三条,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给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
5、式约定.所以作为采购人,与供给商签订合同,合同即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同的双方是平等的主体.所以笔者以为,在这层法律关系上,假如供给商提供的公共服务有瑕疵或缺陷,只能根据合同追查供给商的违约责任,作为 采购人 的是不承当国家赔偿责任的.其次,双方是监管关系.根据(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财政部门是负责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随着服务型的建立,的供应职能发生很大的改变,更多的向公私协力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交由社会气力提供,只是承当 监管者 的职能.应当对供给商的公共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供给商服务不到
6、位时对供给商进行检查指导,提高公私合作的效率.假如采购活动中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一方面是供给商自个服务问题,另一方面即是监管的渎职,作为 监管者 的即成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承当主体.最后,尽管和供给商是两个独立的个体,但是从相对人的角度,他们并不知道和供给商确切的法律关系,在多数相对人看来,为他们提供服务的就是和供给商共同组成、混为一体的体系.在相对人的权益遭到损害时,他们会选择这一个体系作为责任承当的对象. 第二,和相对人的关系.通过仔细观察不难发现,在桥梁垮塌、落井女孩等事件中,某些地方用的是 民事侵权 、 人道主义救助 的字眼,企图逃避国家赔偿的责任,难道与相对人是民事关系?抑或只是国家给予
7、救助和补偿的关系?合法予以补偿,违法予以赔偿,监管渎职,何谈合法?固然(国家赔偿法未直接规定此类事件属于赔偿的范围,但是第三条第五款和第四条第四款都存在兜底条款,这为国家承当赔偿责任提供了法律根据.随着服务行政的兴起, 有限 在向 有为 进行角色转换.应该有作为,积极施行行政给付,保障人民获得更好的生存发展权,给付不限于物质帮助,应当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保险、文化体育等各方面知足人民的基本需求. 第三,供给商和相对人的关系. 民营化后,原由国家履行的某些行政任务转由私人主体履行,国家的退隐使得私人主体直接面对行政任务的给付对象-公民,二者之间可能因利益的摩擦或冲突而
8、产生各式争议. 由于供给商的侵权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伤害,供给商对公民应当承当民事上的赔偿责任.但是供给商又要向承当违约责任,两者存在竞合.总之,通过以上对法律关系的分析,不难看出国家在作为 监管者 身份时,是侵权行为的主体,国家需要承当赔偿责任. (二)执行职务行为违法 根据(国家赔偿法,国家机关及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存在本法规定的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属于赔偿的范围,这即是讲执行职务行为违法.譬如桥梁倒塌,是工程监管部门的渎职,路灯歪倒,是路政部门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民法上,施工人应当承当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个没有过错的,也需要承当侵权责任.我们不妨借鉴民法上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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