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诉中协议管辖的可适用性及其局限性,国际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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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民诉中协议管辖的可适用性及其局限性,国际法论文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是指,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之后,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因某种特定法律关系的争议交由某一国的某个法院审理,这是以 意思自治 原则为基础的。协议管辖是意思自治的一种详细具体表现出,也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产生了法律冲突问题,在那时,即便没有构成体系性的学科,其存在形态也与今天大相径庭,但是,国际私法已经开场萌芽。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法学理念的发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法的国际立法逐步丰富,协议管辖被以国际公约的形式固定下来。纵横协议管辖的发展史来看,其最初产生的时候人们并
2、没有意识到其是围绕在跨国跨法系、国家主权、公共秩序等诸多复杂因素之中的,而最初的法律也只是以一种单纯的方式允许它的存在罢了。随着国际法以及国际私法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国家主权理论、公共秩序理论、管辖权理论、法律部门的分割等都成为它的约束,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成认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有效性以及协议管辖的扩大化已经成为国际私法发展的一种趋势。一、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比拟研究(一)协议管辖的纵向比照 古今制度比拟从协议管辖的发展历史来看,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协议管辖存在过的方式一般是默示的,即不需要有明确的语言约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只要根据法律推知即可。例如,乌而比何在(论告示第三编中指出的,通过表
3、示接受法院管辖而选择管辖法院,即便明知道该法院本案件没有管辖权。又如,古代罗马那种通过契约订立技术,固定连结点,以便固定可诉的法院的方式。因而,从另一个角度看,那个时期关于协议管辖的描绘叙述其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在特定情况下,什么样的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而非赋予当事人管辖法院选择权,只是产生了协议管辖的效果罢了。然而,当代所言的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方式是多样化的,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其成认的协议管辖方式也不同,根据能否需要明确予以约定能够分为明示的协议管辖和默示的协议管辖。明示协议管辖是被各国普遍接受和成认的,它要求当事人无论是在纠纷发生之前还是之后以明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这种方式往往是书
4、面的。默示协议管辖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将案件诉之某一法院,而被告对该法院的管辖并无异议,主动出庭进行答辩或提出反诉,则该法院能够获得该案的管辖权。然而,从广义上看,默示协议管辖还包括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推知的管辖权选择,一般出如今合同纠纷当中。有些学者否认默示协议管辖的效力,但是却不影响其在某些国家得到认可。典型的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被告不主张无裁判管辖权而对本案进行言词辩论(Unconditionalappearance)时,应以为有默示的裁判管辖权的合意。我们国家也是成认默示协议管辖的国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
5、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成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当代的协议管辖制度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相比拟,显然更倾向于从当事人意思自治角度出发,尊重其对管辖法院的选择,无论其以明示还是默示的方式。并且,在那个还没有建立起国际私法体系的古老时代,不存在如如今一般丰富的国际私法以及国际法概念和学讲,其实际上是建立在一种简单实际之上的,与今天的协议管辖概念有着很大差异不同,出发点也是不同的,它更多的是为了给法院一个确认管辖权的理由,而非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当事人提供便利。(二)主要国家的协议管辖制度以及相关国际立法比拟分析在不同的法学基底之上,不同国家建立的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各有特色,这些制度有的
6、刚刚建立,有的施行多年,并且在不断的翻新发展,这足见协议管辖制度强大的生命力。当代协议管辖制度是最先在英美法系国家被确立的,其代表国家为英国和美国。作为通行判例法的国家,他们的协议管辖制度是在一次次判例中被不断确认和固定下来的,最终也构成了相应的法律规则。在英国,管辖权被分为对人诉讼中的管辖权和对物诉讼中的管辖权,诉讼的协议管辖制度只存在于 对人诉讼 之中,并且在有关身份行为的诉讼中不成认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的权利。英国(最高法院规则以及其相关答复中规定, 假如由契约的明示条款或其他暗示得知契约的准据法为英国法时,英国法院拥有管辖权。讲明当事人能够通过将契约的连结点固定在英国,使得英国法院享有管
7、辖权,这也是一种协议管辖方式。除此之外,英国也成认 被告同意接受法院的管辖 这种方式的默示协议管辖。但是,英国对协议管辖的成认并不仅限于其法律中的规定,在庞大的判例法体系中,其广泛被应用着,例如,尽管根据(欧盟44/200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英国法院对被告住所地在欧盟成员国之内的诉讼拥有管辖权,但是,在KCMvCoromin案中,英国法院成认了即是被告住所地在欧盟成员国内,当事人认可通过协议管辖选择非欧盟成员国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在美国,除了在判例法中所成认的明示以及默示的协议关系之外,在某些事项的专门立法中也有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进一步拓宽了协议管辖的适用领域(最初,协议管辖仅适用在契约之中)
8、,并细化了协议管辖规则。如1999年7月通过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双方能够协议选择一个排他性的管辖法院,除非此种选择不合理且不公平。综上所述,在英美法系国家,在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主导的诉讼体系之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得到较为充分的尊重,因而协议管辖一旦得到成认,其形式和适用细节也是较为灵敏的,不一定全部依靠于法律的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典是据以刑事司法管辖权的主要根据,因而也是协议管辖制度的根据。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有关协议管辖的制度独具一格,较之于英美的灵敏性,其具体表现出更多的是精致细密性和严谨性。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下:(1)本身并无管辖权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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