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年产30万吨及以下煤矿联合试运转现场复核内容和评分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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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义市 30 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现场复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合法性 序号 复核项目 复核内容 标准 复核情况 是否合格 复核人员签名 1 采矿许可证 是否持有采矿许可证 持有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合格;否则不合格。2 工商营业执照 是否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持有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合格;否则不合格。3 开采方案(初步)设计 是否有批复(备案)文件 有批复(备案)文件,合格;否则不合格。4 安全专篇 是否有批复(备案)文件 有批复(备案)文件,合格;否则不合格。5 环评报告 是否有批复(备案)文件 有批复(备案)文件,合格;否则不合格。6 水保方案 是否有批复(备案)文件 有批
2、复(备案)文件,合格;否则不合格。7 地灾评估报告 是否有批复(备案)文件 有批复(备案)文件,合格;否则不合格。其他 遵义市 30 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现场复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二、安全管理 序号 复核项目 复核内容 标准 复核情况 得分情况 复核人员签名 1 安全管理机构 是否按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安全管理机构 分值 30 分,每差 1 个机构扣 5 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下同)。2 安全管理制度 是否按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分值 30 分,每缺 1 项扣 5 分。3 人员配备 40 分 (1)矿长 核对矿长资格证及矿长安全
3、资格证 分值 10 分。矿长持有贵州省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矿长资格证及矿长安全资格证,符合要求 10 分,否则“安全管理”不合格。(2)副矿长 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等副矿长并核对副矿长矿长资格证及其安全资格证 分值 10 分。副矿长持有贵州省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矿长资格证及安全资格证,分值10 分,每有 1 名不符要求扣 2 分。(3)工程技术人员 参照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型煤矿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发20044 号)第八条 分值 10 分。每差 1 人或有 1 人不符要求扣 2 分。(4)特种作业人员 结合相关规定和安全专篇对照检查 分值 10 分。配齐特种作业人
4、员,每差 1人扣 2 分。其他 遵义市 30 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现场复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三、开拓开采 序号 复核项目 复核内容 标准 复核情况 得分情况 复核人员签名 1 井 筒、大巷、上(下)山 开拓方式、井筒的数目、功能及布置形式、大巷及上(下)山布置层位等必须符合批准的开采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分值 22 分。1、开拓方式、井筒的数目及布置形式、大巷及上(下)山布置层位与设计相符,12 分;否则,“开拓开采”不合格。2、井巷断面、支护及功能与设计相符或高于设计标准且引起的风速变化仍符合规定的,10 分;否则,每有 1 处不符要求扣 2分。2 车场、硐室
5、车场、硐室的位置、断面及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分值 8 分。每有 1 处不符设计要求扣 2 分。3 采 区 巷 道布置 采区巷道布置、采区接替、首采工作面位置、工作面参数、采煤工艺、采区煤仓及溜煤眼的设置等符合开采方案设计。分值 22 分。1、采区巷道布置、采区接替、首采工作面位置与开采方案设计相符,10分;否则“开拓开采”不合格。2、采区上(下)山,大巷等断面与设计相符,8 分;否则每处扣 2 分。3、采区煤仓及溜煤眼的设置符合设计,4 分;否则每处扣 2 分。4 三量 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 2 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 8 个月,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
6、于 3 个月。分值 8 分。满足要求 8 分,否则每有一项不符扣 4 分。5 主 要 巷 道断面 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断面及安全间距符合批准的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分值 10 分。每有 1 处不符扣 2 分。6 回 采 工 作面 是否形成采煤工作面,工作面支护方式(含安全出口和距采面 20 米范围内巷道的支护)、采煤工艺、采场管理是否与设计相符或高于设计标准。分值 15 分。1、按设计位置布置了采煤工作面,8 分;否则“开拓开采”不合格。2、采面支护方式、采煤工艺、采场管理与设计相符,7 分;否则,每有 1 处不符要求扣 2分。7 接 替 工 作面 是否按设计位置开始布置接替工作
7、面。分值 15 分。1、接替工作面的两个掘进工作面已按设计布置(含掘进工作面的独立回风巷),8 分;否则,“开拓开采”不合格。2、掘进工作面掘进工艺、支护方式和断面设置与设计相符,7 分;否则,每有 1 处扣 2 分。其他 遵义市 30 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现场复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四、矿井通风 序号 复核项目 复核内容 标准 复核情况 得分情况 复核人员签名 1 通风系统 矿井、采区进回风巷道是否按设计建设完成;是否存在不符规定的通风方式;各采掘工作面、变电所等是否形成独立回风。分值 30 分。1、矿井、采区进回风巷道是否按设计建设完成,15 分;否则:主要进回风巷未形成的,“
8、矿井通风”不合格,井巷断面不符设计要求,每处扣 2 分。2、不存在不符规定的通风方式,5 分。否则,“矿井通风”不合格。3、采掘工作面、变电所等形成独立回风,10 分;否则,“矿井通风”不合格。2 通风设备 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购置、安装、运行是否符合要求。分值 30 分。1、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选用与设计选型相符,或选用高于设计标准且引起的风速、供电等相应变化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15 分;否则“矿井通风”不合格。2、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安装、管理符合规定,6 分;否则,每有 1处不符规定扣 2 分。3、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运行可靠,6分;否则,每有 1 次扣 2 分。4、主要
9、通风机实现双回路供电,3 分;否则,“矿井通风”不合格。3 通风设施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齐全可靠。分值 10 分。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齐全可靠,10分;否则,每有 1 处扣 2 分。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否则,此项不得分。4 通风管理 制定测风制度并执行;编制了风量分配办法并作好了风量分配、调节;制定了反风管理方案,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 10min 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其反风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 40%。分值 15 分。1、制定测风制度,按要求建立了测风站,按要求开展了测风,5 分;2、编制了风量分配办法并作好了风量
10、分配、调节,5 分;否则,未制定风量分配办法,扣 2 分,未进行风量分配调节扣 2 分。3、制定了反风管理方案,主要通风机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 10min 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其反风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 40%,5 分;否则,每有 1 处不符扣 3 分。5 风机房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做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分值 5 分。每有 1 处不符扣 2 分。6 风 量 和 风速 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和风速必须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外部漏风率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 规
11、定。分值 10 分。1、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和风速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6 分;否则,每有 1 处不符规定扣3 分。2、外部漏风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4 分;否则,不得分。3、存在微风、无风巷道,此项不得分。其他 遵义市 30 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现场复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五、瓦斯防治 序号 复核项目 复核内容 标准 复核情况 得分情况 复核人员签名 1 瓦 斯 检 查制度及执行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分值 20 分。1、根据矿井实际制定瓦斯检查制度,其内容符合规定
12、,5 分;否则,“瓦斯防治”不合格。2、配备有足够数量的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查仪、便携式瓦斯报警仪,5 分;否则,每差 1 人扣 2 分,每差 1 台扣 1分。3、按瓦斯检查制度开展日常检查(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 2 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 3 次,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每天至少检查 1 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 1 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其它有害气体按有关规定检查。)6 分;否则,每有 1 次不符规定扣 2 分。4、瓦斯检查员手记
13、本、现场瓦斯牌板记录及地面瓦斯记录台账要真实一致,4 分。否则,每 有 1 次不符合扣 2 分。2 瓦斯日报 审查 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分值 5 分。1、瓦斯日报表须由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实行日审阅制度,2 分;否则,此项不得分。2、对瓦斯异常情况要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并有处理结果记录,3 分;否则,此项不得分。3 瓦 斯 等 有害气体浓度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 0.70%。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1.0%,二氧化 碳 浓 度 不 得 超 过1.5%。其它地点瓦斯及有害气体浓度符合有关规定。分值 15 分。1、矿井总
14、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未超过 0.70%,5 分;否则,此项不得分。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未超过 1.5%,其它地点瓦斯及有害气体浓度符合有关规定,5 分;否则,此项不得分。3、未出现过瓦斯超限作业现象,5 分;否则,此项不得分。4 防 爆 隔 爆措施 防爆隔爆措施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分值 5 分。防爆隔爆措施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5 分;否则,每有 1 处不符扣 2 分。5 防 治 煤 与瓦斯突出 分值 30 分(未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和管理的,此项自然得分)。(1)基本要求 1、突出矿井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报批防突专
15、项设计。2、突出矿井必须按照区域防突和局部防突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3、采煤工作面布置在突出煤层的矿井,移交生产前须作消除突出危险性的评估,并有书面的评估报告。分值 15 分。1.突出矿井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报批了防突专项设计,5 分;否则,此项不得分。2、突出矿井按照区域防突和局部防突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8 分;否则,此项不得分。3、采煤工作面布置在突出煤层的矿井,移交生产前作了消除突出危险性的评估,并有书面的评估报告,2 分;否则,此项不得分。(2)防 突 机 构和仪器设备 突出矿井应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门机构
16、或队伍。煤与瓦斯突出危险预测预报和防突效果检验仪器满足防突需要。分值 5 分。突出矿井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门机构或队伍,3 分;否则,此项不得分。2、煤与瓦斯突出危险预测预报和防突效果检验仪器满足防突需要,2 分;否则,此项不得分。(3)瓦斯地质图 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分值 2 分。突出矿井编制有矿井瓦斯地质图,2 分;否则,此项不得分。(4)安 全 防 护措施 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4.4.2.6 条规定。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数量应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和实际需求。分值8分。1、安全防护措施符合AQ1055-2008第4.4.2.6条规定
17、,6 分;否则,此项不得分。2、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携带隔离式自救器,数量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和实际需求,1 分;否则不得分。6 瓦斯抽采 分值 25 分(未要求开展瓦斯抽采的矿井自然得分)。(1)基本要求 矿井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瓦斯抽采设计。抽采煤层瓦斯的抽采方法、抽采工艺、抽采参数符合瓦斯抽采设计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并制定了符合实际情况的安全措施。分值 10 分。1、矿井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了瓦斯抽采设计,3 分;否则,此项不得分。2、抽采煤层瓦斯的抽采方法、抽采工艺、抽采参数符合瓦斯抽采设计和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并制定了符合实际情况的安全措施,7 分;否则,每有
18、1 处不符规定扣 2 分。(2)泵站 永久泵站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居住区不得小于 50m;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 20m 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瓦斯抽放泵、配套电机、钻机台数、型号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并满足矿井需要,泵站瓦斯浓度和管道瓦斯参数进行了监控。分值 8 分。1、永久泵站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居住区不得小于 50m;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 20m 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符合要求 5 分;否则每有 1 处不符要求扣 2 分。2、瓦斯抽放泵、配套电机、钻机台数、型号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并满足矿井需要,泵站瓦斯浓度和管道瓦斯参数进行了监控。符合规定 3 分;否则,每有 1 处不
19、符要求扣 2 分。(3)抽采管路 管径、管材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管路敷设及附 属 装 置 应 符 合AQ1055-2008第4.4.3.2 条规定。分值 5 分。1、管径、管材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3 分;否则,每有 1 处不符要求扣 2 分。2、管路敷设及附属装置符合 AQ1055-2008 第 4.4.3.2 条规定,2 分;否则,此项不得分。(4)抽 采 钻 孔封孔 封 孔 质 量 必 须 符 合AQ1055-200 第 4.4.3.3条规定。分值 2 分。封孔质量符合 AQ1055-2008 第 4.4.3.3 条规定,2 分;否则,每有 1 处不符要求扣 1 分。其他 遵义市 30 万
20、吨/年及以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现场复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六、粉尘防治 序号 复核项目 复核内容 标准 复核情况 得分情况 复核人员签名 1 基本要求 矿井防尘供水系统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常;矿井制定了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分值 25 分。1、矿井防尘供水系统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常,15 分;否则,未建防尘水池、未安设防尘管路“粉尘防治”不合格,其余每有 1处不符要求扣 2 分。2、矿井制定了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10 分;否则,未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各扣 2 分,未组
21、织实施此项不得分。2 粉尘测定 矿井应建立测尘制度,配备必需的仪器设备和专业测尘人员。生产过程中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控制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分值 10 分。矿井建立了测尘制度,3 分,否则不得分。2、配备必需的仪器设备和专业测尘人员,3 分,否则每有 1 项不符规定扣 1 分。3、生产过程中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控制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4分;否则,每有 1 处不符要求扣 1 分。3 隔爆设施 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以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分值 15 分。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以及安装质量符合设计要求,15 分;否则,每有 1 处不符要求扣 2
22、分。4 采 煤 机 喷雾装置 采煤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采煤机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分值 15 分(未设计选用采煤机、也未使用采煤机的矿井此项自然得分)。1、采煤机有内、外喷雾装置,6 分;否则,每少 1 处扣 3 分。2、采煤机截煤时实行了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小于 2MPa,外喷雾压力不小于 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9 分;否则,每有 1 处不符要求扣 3 分。5 掘 进 机 喷雾装置 掘进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掘进机内喷雾装置的用水压力不得小于 3MPa,外喷雾装置不得小于 1.5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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