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卫生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卫生法学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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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卫生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 第一节 卫生行政复议v一、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性质和特征v是指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v这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的方式。二、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v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v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v3、对有关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v4、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v5、要求卫生行政机
2、关履行法定职责拒不答复v6、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v7、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害其财产人身权的v8、其他可以申请卫生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起卫生行政复议案例分析 v一、案例简介v行政复议申请人,王某,男,45岁,系A省A市A区居民。被申请人,A市卫生局。申请人王某于2003年4月30日在A市市立医院做骨外科手术失败。实施手术者为张某。张某,2001年大学毕业后到A市市立医院骨外科工作,2002年9月参加了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2002年12月1日获得执业医师资格,2003年底领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未进行医师注册。王某多次要求A市市立医院及张某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未果。v2004年
3、6月7日王某向被申请人A市卫生局请求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A市卫生局于2004年7月15日给予书面答复,认为张某直到2003年底才拿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是因为证件制作、上报验印有个过程,因此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王某不服,于2004年7月20日向A省卫生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张某没有医师执业证书,不能单独实施医疗手术为由,请求撤销A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二、审理经过 vA省卫生厅接到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后,经过审查,于2004年7月23日受理了此案,向王某寄发了受理通知书,同时向A市卫生局寄发了提出答复通知书,要求A市卫生局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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