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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查处违法建筑案件规范指引_违法建筑处罚程序 查处违法建筑案件规范指引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违法建筑处罚程序”。 查处违法建筑案件规范指引 第一节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1 第一条 适用范围.1 第二条 基本原则.1 第二节 承办人负责制和违法建筑巡查制.1 第三条 承办人负责制.1 第四条 违法建筑巡查制.2 第三节 违法建设案件处理.3 第五条 违法建设的移送查处.3 第六条 一般案件快速处理程序.3 第七条 部门移交等重大案件处理程序.4 第四节 其他规定.8 第八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8 第九条 案件处理意见.8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巡查人的回
2、避.9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10 第十二条 文书送达.10 查处违法建筑案件规范指引 第一节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第二条 基本原则 违法案件的查处必须以东莞市人民政府网站已经公布的行政执法依据为准,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根据案件的性质、事实、情节等法定因素进行依法查处;当事人依法不配合违法案件处理的,案件巡查人员或案件承办人应当附案件处理情况的补充意见,案件承办人应建议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 第二节 承办人负责制和违法建
3、筑巡查制 第三条 承办人负责制 案件承办人对违法建筑案件的处理全过程负总责,案件的处理程序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违法建筑案件处理全过程是指自案件确定案件承办人之日至案件结案之日。案件承办人无正当理由超出案件处理时限的,依据执法考评细则进行处理。 一般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在立案之后确定,未经分局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案件承办人。部门移交、上级交办的案件,可以在立案之前由分局负责人直接指1 定案件承办人。 案件承办人对违法建筑案件的违法事实认定、立案意见、定案依据、处理意见负责。案件处理审批过程中对立案意见、定案依据、处理意见进行变更的,案件承办人只对未变更的违法事实认定事项、立案意见、定案依据、处理意
4、见事项负责。 案件承办人确定之后,执法二中队应安排包括违法建筑所在区域巡查人员在内的执法人员配合案件承办人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对于案件事实情况不清的违法建筑案件,案件承办人应要求向相关部门发函予以查证。 本条的“正当理由”是指分局负责人直接确定案件处理程序或处理意见、案件事实发生新的变化需补充调查取证、案件正在等待上级或主管部门审批三种情况。 第四条 违法建筑巡查制 违法建筑巡查人负责对巡查区域内违法建筑案件的巡查上报、教育监督、协助调查取证、协助文书送达、跟踪记录违法建筑建设情况及所负责区域范围内案件处理情况。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所在区域案件巡查人应按规定每月定时向当事人发出停止违
5、法建设通知书。 巡查人员应当跟踪记录的案件情况,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建设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包括执法文书送达情况在内的案件处理情况和当事人对案件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等;当事人不予配合的,无法获得当事人基本情况、建设工程基本情况的,巡查人员应当登记记录当事人不要配合的情况、建设工程建设进度情况、案件处理情况和当事人对案件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等。 巡查人员对负责区域范围内出现的违法建筑,一周内未及时发现,三日内未及时上报,每月未定时发出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未对案件按时进行跟踪记录以及未按时跟踪记录工程建设情况的,依据执法考评细则进行处理。 巡查人员上报、跟踪记录所在区域范围内违法建筑的
6、案件情况,应当对案件当事人,所在位臵,办证情况等进行文字说明,并附现场执法人员定时到现场检查的现场执法图片。 巡查人员跟踪记录违法建筑建设情况的,应当附有文字和图片,且应当每隔一日到三日进行现场拍照。案件情况的跟踪记录和违法建筑建设情况记录,案件巡查人员应妥善保存,在工程完工之后或结案时,交法规股附在案卷之后,一并归档保存。巡查人员发现当事人有抢建、临建、建设私人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地带进行大型违法建设的,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申请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暂扣等紧急措施;没有案件承办人的,应向法规股申请采取紧急措施;有其他紧急情况的,可以直接向分局负责人申请采取紧急措施。 第三节 违法建设案件处理 第
7、五条 违法建设的移送查处 对于新动土、新发现的违法建设,所在区域巡查人员一经发现应在三日内,附具案发地址、工程情况的文字说明、现场照片一并报法规股,由法规股分别移送国土、城建部门予以查处。 移送国土、城建部门的违法建设案件,法规股应综合根据案件巡查人登记记录的案件进展情况确定是否立案。 上述案件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的,案件承办人须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完成调查终结报告,并附案件处理审批表报分局负责人审批。第六条 一般案件快速处理程序 对于群众举报、巡查发现的一般案件,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违法情节轻微的,可以参照快速处理程序予以处理。 农村建筑处于非主干道、未办理证照许可的,由二
8、中队自发现之日起二日内发出停工通知书、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并将相关文书材料一并报法规股立案,由法规股二日内报分局负责人审核批准责令立即停工,补办相关手续。审核批准后应二日内告知属地村委会,要求做好教育制止工作,并将案件处理情况汇总定时抄送镇督查室。 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案件建筑面积小、案件影响较小的,由二中队自发现之日起二日内发出停工通知书、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并将相关文书材料一并报法规股立案,由法规股分别移送国土、城建部门予以查处,法规股还需在二日内报分局负责人审核批准责令立即停工,责令限期改正、自行拆除。审核批准后应二日内告知属地村委会,要求做好教育制止,组
9、织村委会完成强制拆除工作,并将案件处理情况汇总定时抄送镇督查室。 第七条 部门移交等重大案件处理程序 对于部门移交、上级交办、大型工厂厂房、私人高层建筑及巡查人员发现的其它重大违法建设案件,案件承办人参照以下重大案件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本条所限定的期限需要延长的,经分局负责人审核同意可适当延长,非经批准,案件处理程序不得延长或中断。 (一)报请审核立案 对于上述重大违法建筑案件,法规股应在接收案件之日起二日内完成拟办意见并附立案审批表报分局负责人审核立案。 (二)案件承办人认定 报分局负责人审核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由执法二中队和法规股初定,在报分局负责人审核立案时,一并报分局负责人审核。
10、(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自案件审核同意立案之日起二日内,案件承办人应完成案件的现场勘验与检查笔录。现场勘验与检查笔录应如实反映现场情况,现场照片应附具当事人、案发位臵,工程建设现状情况的文字说明。 (四)发函查明案情 自案件审核同意立案之日起二日内,法规股应按照案件承办人应要求,发函至相关部门是否符合土地规划、城市规划,是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等相关许可。 (五)询问调查通知书 进行现场勘验与检查时,不能完成询问调查笔录或者调查笔录不完整的,案件承办人应同时发出询问调查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配合完成调查询问笔录。 (六)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现场勘验与检查期间不能同时完成调查询
11、问笔录的,案件承办人应在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完成调查询问笔录。 (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完成调查询问笔录之后二日内,向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的,案件巡查人员应每月向案件承办人申请,定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之后,不能同时完成调查询问笔录,且违法建设案件情况重大,需立即制止其违法行为的,案件巡查人可先行向当事人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分局登记报告,有案件承办人的直接向案件承办人报告。 当事人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不能采取停水停电、停止供热供气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可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方式,促使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行
12、政强制法) (八)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自案件审核同意立案之日起五日内,案件承办人应完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分局负责人审核,同时附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拟办意见表。 (九)案件处理审批表 自案件审核同意立案之日起五日内,案件报分局负责人审核调查终结报告的,应同时附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报分局负责人审核的案件应当附具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询问调查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建筑建设情况跟踪记录等在内的全部文书等材料。 报分局负责人审核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由法规股进行初步审核;对案件承办人的处理意见进行初步审查。发现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不能清楚反映案件事实的,由法规股将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处
13、理审批表退回案件承办人,并要求案件承办人于二日内予以补充。二日内不能补充齐备的或经补充仍不能清楚反映案件事实的,可向分局负责人申请变更案件承办人,并依据执法考评细则进行处理。发现案件承办人定案依据或处理意见存在问题的,法规股应及时与承办人沟通予以更正。 (十)报请政府批准依法拆除 对于依法需报镇政府批准实施拆除措施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于分局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之后二十四小时内报送镇政府批准。 (十一)行政处罚告知书 拟对案件进行行政处罚,经审核同意承办人案件处理意见或另行确定案件处理意见的,自审核案件处理意见确定之日起二日内,案件承办人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由法规股
14、撰写并经分局负责人审核同意。 分局负责人或报政府审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自行拆除决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拟对案件作出自行拆除决定的,不需发放行政处罚告知书。 (十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告知书 对当事人依法有权提出听证要求的案件(批准拆除案件可以除外),经审核5 分局负责人同意案件处理意见或另行确定案件处理意见的,自审核案件处理意见确定之日起二日内,案件承办人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由法规股撰写并经分局负责人审核同意。 分局负责人审核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另行计算。 对于自行拆除决定,不需发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15、十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经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案件负责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要求之后三日内,补充完备调查询问笔录,并再次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附案件处理审批表一并报分局负责人审核。经分局负责人审核同意案件处理意见的,再次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十四)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自行拆除的不适用) 自行政处罚告知书发出三日后当事人未要求陈述和申辩的,案件承办人应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届满次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拟对案件作出自行拆除决定的,不需发放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五)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书 报请政府批准予以自行拆除的,自镇政府批准自行拆除之日起三日内,案件承办人要求法规股发出限期自行拆除决
16、定书。 (十六)缴纳罚款通知书 依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一并送达缴纳罚款通知书。(十七)催缴罚款通知书 自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当事人未依法缴纳罚款的,案件承办人应于次日起三日内发出催缴罚款通知书,限当事人于十日内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自期限届满之日(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起五日内,再次发出催缴罚款通知书,限当事人于十日内缴纳罚款。 催缴罚款通知书应载明缴纳罚款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给付方式、具体金额、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催缴罚款期间,有证据证明隐匿或转移财物迹象的,
17、可以立即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十八)限期自行拆除公告和催告自行拆除通知书 责令当事人限期予以拆除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内,发出限期自行拆除 6 公告和催告自行拆除通知书,限当事人于十日内自行拆除。 限期自行拆除公告和催告自行拆除通知书应载明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根据行政强制法二一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十九)申请法院执行罚款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拒不缴纳罚款,且经催告十日内仍不缴纳罚款的,法规股可直接在催告期限届满五日内准备齐全相关法律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经两次催告仍
18、不缴纳罚款的,案件承办人及法规股应当于第二次催缴罚款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准备齐全相关法律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主要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调查笔录、相关部门的出具的书证复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两次催缴罚款的催缴罚款通知书、当事人执行情况说明、当事人财产状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要求补充相关材料的,法规股应协助案件承办人完善相关资料;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不予执行的,法规股应在收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予执行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十)申请市政府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予以拆除的,当事人在自行拆除决定书确定
19、的期限内拒不自行拆除的,法规股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届满五日内,备齐材料送市局,由市局向市政府申请采取强制拆除措施。(不公告案件) 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予以拆除的案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起五日内,向市政府申请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公告、催告案件) (二十一)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予以拆除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又不自行拆除,经催告,在催告自行拆除通知书送达十日内未自行拆除的,案件承办人及法规股应当于催
20、告自行拆除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准备齐全相关法律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主要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调查笔录、相关部门的出具的书证复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限期自行拆除公告、催告自行拆除通知书、当事人执行情况说明、执行标的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二十二)行政强制拆除方案 市政府批准同意采取行政强制拆除措施的,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案件承办人应联系综合股负责制定行政强制拆除方案,并报镇政府批准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除。 (二十三)强制拆除通知书(含行政强制拆除通知书) 经批准实施强制拆除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向当事人发出强制拆除通知书。 经市
21、政府同意实施强制拆除,且行政强制拆除方案经镇政府批准的,案件承办人应当自镇政府批准行政强制拆除方案之日起三日内,向当事人发出强制拆除通知书。 (二十四)代履行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无效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案件承办人可申请代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第三人代履行。 对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责令当事人限期改造无效,经催告仍不改正的,案件承办人可申请代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第三人代履行。 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兴建的建筑物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无效,经催告仍不改正的,案件承办人可申请
22、代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第三人代履行。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八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调查取证阶段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能帮助查明案情的同时促使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保存与查明案件实施相关的证据。 案件情况紧急或需要立即制止违法行为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可以在立案程序之前进行,但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分局负责人审核同意。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方式,可以要求村委会、当事人保存证据。 第九条 案件处理意见 (一)罚款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应结合案件承办人意见、案件承办人从重、从轻的建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处罚实施细则酌情确定处罚的数额。 (二)
23、责令自行拆除 对于重大案件需依法予以拆除的,应先作出自行拆除决定书,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按有关程序申请强制拆除。 对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案件,可责令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组织村委会进行拆除。 对于法律规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的,可发出自行拆除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第三人代履行。 (三)限期补办手续 对于重大案件或村民宅基地上新建、适当扩建案件,可先责令停工,补办相关手续。当事人不予停工的,报政府审核要求相关部门责令施工单位会施工工作人员停止施工,要求村委会予以制止,并将案件处理结果抄送镇督查室。 (四)责令限期改正 对于法律规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的,应责令当事人限期限期改正
24、,逾期不改正的催告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依法委托第三人进行拆除(代履行),相关费用由分局垫付后,可决定当事人自行负担拆除费用,当事人拒不支付代履行费用的,可按程序申请法院执行。 (五)没收实物与没收违法违法收入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又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巡查人的回避 案件承办人、巡查人认为自身与所处理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且处理案件公正性可能受到质疑的,应当向分局负责人申请回避,情况属实的,由分局另行指定案件承办人或巡查人。 案件当事
25、人、案件利害关系人申请或经举报,案件承办人、巡查人与所处理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且处理案件公正性可能受到质疑的,情况一经查证属实,由分局另行指定案件承办人或巡查人。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方式包括当事人陈述、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相关部门的书证、当事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及取得的证明文件、许可证照等,进行调查取证应当通过多种方式查明案情。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属于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直接证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当事人签名、见证人签名、勘查人签名应完整清晰。当事人不能确定或当事人不予配合签名的,应要求见证人签名,现场勘查人员还应当在记录中记明当事人拒绝签名、完成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现场照片、对现
26、场见证人做能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属实且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调查询问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属于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陈述,调查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签名(一般是当事人)、在场人、询问人签名应完整清晰。当事人不能确定或当事人不予配合的,应要求在场人签名,现场勘查人员还应当在记录中记明当事人拒绝签名、完成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现场照片、对现场在场人做能证明“调查询问笔录属实且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调查询问笔录。在场人不予配合的,应要求另行对村综治办负责人或者村委会负责人做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以证明“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属实且当事人拒绝签名”。 相关部门的复函属于能直接证明案件是否违法的直接书证,必须要求相关部门的
27、复函清晰无异议。 村委会或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合同、取得的证明文件、许可证照属于能证明案件法律关系的书证,在调查取证时应当一并提取。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等分局依法作出的相关文书,属于依法行政的程序证明,相关文书应依法送达、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文书送达 案件承办人自文书作出五日内无法直接送达或留臵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书、催缴罚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应当于五日届满之日将文书交分局办公室,当事人住址清楚的,可采用邮寄送达;同时根据办公室可采取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向法人或者其他
28、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臵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
29、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法律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附 1、案件巡查人巡查登记表 2、案件处理程序图 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汇报 违反”一法一办法”案件查处情况我办在2023年以来的*执法工作中,做到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依法更换了执法证,并经省法制办.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为保证正确、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国土资源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严格国土资源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指导局和各分局(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根据国家有关国土资源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为保证正确、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国土资源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严格国土资源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指导局和各分局(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根据国家有关国土资源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注意事项(推荐)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注意事项1.对违法批地类的处理,属于行政处理,不属于行政处罚。 2.对违法征地的认定,不能仅以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予以认定,还应确认土地是否被征.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6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摘要)一、受理和立案1、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第十四条 举报案件要用书面或者口头举报方式,土地.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