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农保经办规程_新农保经办业务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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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新农保经办规程_新农保经办业务流程图 新农保经办规程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新农保经办业务流程图”。 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2316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23180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由农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中心”)、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事
2、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本规程所称参保人员是指新农保参保缴费人员以及领取新农保待遇人员。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保持经办队伍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资格认证、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第五条 市农保中心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
3、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组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市农保中心可按业务环节单独设置或多个业务环节集中设置业务部门或经办窗口,但要设置独立的财务、稽核、统计管理等岗位。 乡镇事务所要有专人负责新农保业务,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录入有关信息,负责各种统计报表上报、承办辖区内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
4、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六条 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系统。在国家下发的新农保业务软件基础上,全省统一进行软件本地化开发应用;结合全省金保工程建设,实现市农保中心及乡镇事务所联网;在全市建立集中的新农保业务数据库和财务数据库。 第八条 农保中心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要符合本规程相关要求。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九
5、条 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其中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1,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第十条 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
6、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系统对录入信息,自动与公安、民政、残联、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等相关数据库信息进行核对,通过后保存。在参保表上加盖乡镇事务所公章,每月1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市农保中心参保登记环节。 第十二条 市农保中心参保登记环节应对参保人员的登记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进行保存确认,分配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号,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参保档案,及时将有关材料签章后分类(级)归档备查。 乡镇事务所申报的参保登记业务,市农保中心办结后应为其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汇总表(附表2,以下简称参保登记汇总表)、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7、保险参保登记明细表(附表3,以下简称参保登记明细表)并签章,用于各村的参保登记公示。 第十三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4,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协办员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每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市农保中心。市农保中心复核无
8、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签章后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跨新农保试点地区户籍迁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 5,以下简称注销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4)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5)跨新农保试点地区户籍迁移的,应
9、提供户籍关系 转移证明; (6)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第十五条 村协办员每月1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每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市农保中心参保登记环节。 市农保中心参保登记环节复核无误后,对注销信息进行保存确认,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年内计息结存,在注销表上签章,经办资料分类反馈或归档封存。然后根据注销
10、原因,对个人账户储存额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1)对发生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由市农保中心待遇支付环节按第五章有关规定办理; (2)对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跨试点地区迁移到新农保地区的,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6,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明细表),按照第七章有关规定办理关系转移; (3)对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跨试点地区迁移到未开展新农保地区的,由市农保中心个人账户管理环节按本规程第四十九条规定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第十六条 市农保中心参保登记环节每月25日前,对本月参保变更信息进行汇总
11、,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变更人员明细表(附表7,以下简称变更明细表)传递到同级农保财务部门,用作建立财务科目的依据;将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上述表格数据联网传递到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据此为新参保人员和由于变更登记需要更换银行存折人员制发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附件一,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并根据制发存折情况向市农保中心参保登记环节反馈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发放明细表(附表8,以下简称存折发放明细表)联网数据。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七条 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居民身份证到指定
12、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或由乡镇事务所负责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全市年度缴费截止日为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参保人员应在缴费期内及时足额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参保年龄或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八条 缴费期结束第一个工作日,市农保中心缴费管理环节根据本试点地区参保登记信息,生成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应扣明细表(附表9,以下简称应扣明细表);同级农保财务部门复核后将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应扣明细表数据联网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市农保中心
13、提供的应扣明细表数据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并于扣款后向市农保中心财务部门传递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扣明细表(附表10,以下简称实扣明细表)联网数据及基金收入户银行回单。 市农保中心财务部门将金融机构反馈的实扣明细表联网数据汇总后与银行回单核对。核对无误,进行个人缴费财务到账处理,一是将扣款金额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二是填制财务记账凭证。 个人缴费财务到账后,市农保中心缴费管理环节及时生成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11,以下简称个人缴费汇总表)、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表(附表12,以下简称个
14、人缴费明细表),并向乡镇事务所反馈。由村协办员负责对未缴费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当地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九条 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个人缴费后,市农保中心缴费管理环节应及时汇总农村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地方财政代缴部分资金汇总表(附表13,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财政代缴汇总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将代缴资金总额直接划拨到同级农保机构在金融机构设立的新农保基金收入户。金融机构在代缴资金到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市农保中心财务部门。 市农保中心缴费管理环节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代缴资金
15、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根据重度残疾人财政代缴汇总表、资金到账凭证等核对实际到账金额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确认资金到账信息,并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在缴费期内向乡镇事务所提交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资)助明细表(附表14,以下简称集体补(资)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市农保中心基金收入户。 乡镇事务所将集体补(资)助表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及时将集体补(资)助表上报市农保中心缴费环节。 市农保中心财务部门收到基金收入户银行回单后,录入银行到账信息并与新农保信息系统内集体补(资)助表汇总信息进
16、行核对。核对无误的,进行补(资)助资金财务到账处理,一是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二是填制财务记账凭证。缴费环节在集体补(资)助表上签章,生成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资)助汇总表(附表15,以下简称集体补(资)助汇总表)信息,向乡镇事务所反馈。 第二十一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个人补缴申请表(附表16,
17、以下简称补缴表),由村协办员在缴费期内将补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补缴人应将需补缴的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存折。 乡镇事务所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农保中心缴费管理环节。 市农保中心缴费管理环节复核无误后,应及时生成 年度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补缴扣款明细表(附表17,以下简称个人补缴扣款明细表),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本规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市农保中心应按照本规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补缴汇总表(附表18,以下简称个人补缴汇总表)。 第二十二
18、条 对于当前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直接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条件的,暂由市农保中心、乡镇事务所会同乡镇财政部门进行收缴,并由乡镇财政部门开具养老保险费缴费收据。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农保中心在参保登记环节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所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数据必须存入新农保信息系统的业务数据库。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含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等。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包括重度残疾人地方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
19、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 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年度结算利息信息等。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市农保中心个人账户管理环节将个人缴费额、集体补(资)助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市农保中心按规定与财政部门结算时,个人账户管理环节要根据个人账户记账情况,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附表19,以下简称财政补贴汇总表)给财务部门,财务复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传递上述签章纸质报表或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联网数据。 第二十五条
20、 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按年度定期公布计息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从个人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第二十六条 市农保中心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对上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利息结算。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发生如下情况时,其个人账户可提前进行年内计息结存: (1)参保人员进行注销登记,需要清算个人账户的;(2)参保人员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 (3)参保人员到达待遇领取年龄,需要申领待遇的。年内计息结存时,不足一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计息。 第二十八条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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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新农保 经办 规程 新农保 业务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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