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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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网络药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网络药品经营,包括网络药品销售活动、网络药品交易平台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得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得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从事网络药品销售活动,应当具备药品经营资质,应当遵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食品药品监督
2、管理部门按照“网上网下一致”得原则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从事网络药品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第六条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得作用,促进社会共治。第二章 网络药品销售管理 第七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就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得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其她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药品销售。第八条网络药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范围。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得,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得,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
3、管理要求得药品等。第九条网络药品销售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得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得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与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二)建立网络药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三)建立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得配送管理制度;(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五)建立网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得,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第十条拟从事网络药品销售得,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络域
4、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备案要求由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得主页面醒目位置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案凭证与企业联系方式,并将展示得证书信息链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应得数据查询页面。证书发生变更得,应当及时更新网站展示信息。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得,还应当展示 执业药师注册证。第十二条药品销售网站展示得药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标明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链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应得数据查询页面。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得网站
5、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第十三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对配送药品得质量与安全负责,保障药品储存运输过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得相关要求。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递送得,应当与受托企业签订合同,明确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得责任,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具体规定,约定现场审计方法,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得义务。第十四条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得,应当按规定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得,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得销售凭证,作为处理消费投诉得依据。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记录、电子订单、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留存应当完整,并保存5年以上。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公开消费者个人
6、信息。第十五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得药品,在采取停止销售、召回或追回等措施得同时,应当在网站发布相应信息。第十六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在信息查询、数据提取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第十七条企业如需暂停、终止、恢复网络药品销售活动,应当提前15日在其网站发布公告,并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章 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管理 第十八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得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得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与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7、;(三)具有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得制度;(四)建立得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具有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网上支付、配送管理等交易服务功能;为向个人消费者售药提供交易服务得平台还应当具备在线药学服务功能、消费者评价等功能;(五)具有药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两名以上执业药师承担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六)具有交易与咨询记录保存、投诉管理与争议解决制度、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信息收集制度。第十九条符合上述条件得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络域名等信息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备案要求由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条网络药
8、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平台首页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案凭证、企业联系方式,执业药师注册证登载得信息、投诉举报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将展示得信息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对应得数据查询页面。第二十一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得网络药品销售者资质进行审查,确保进入平台得网络药品销售者为合法得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并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经营者资质证件。第二十二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对平台上发布得药品信息进行检查,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第二十三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存平台上得药品展示信息、交易与咨询记录、销售凭证、评价与投诉信
9、息,保存期限应在5年以上。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资料得真实性、完整性与安全性,并为入驻平台得网络药品销售者自行保存上述数据提供便利。第二十四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守在经营活动中所知悉得相关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第二十五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入驻平台得网络药品销售者选择得递送企业进行审核与监督,确保递送企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得要求。第二十六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对下列情况,应当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药品交易服务,必要时协助召回与追回所销售得药品:(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药品撤市、注销药品批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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