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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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社 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民 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遵循以下原贝!I:(一)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优质高效,实事求是;(五)应保尽保,动态管理。第三条 低保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州) 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级政策标准拟定、组织落实、资金监管、宣
2、传 培训、信息化建设、监督指导及信访等工作。县级民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 责政策落实、资金发放、宣传培训、监督指导及信访等工作。最 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通过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形式委托下 放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完善相应的审核 联网金融资产等可支配资金,原则上人均不超过24个月(含24 个月,扣除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二)家庭成员名下无可正常使用的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 代步车,重病患者用于透析、放化疗等必要治疗且价值2万元以 下代步车辆除外)、船舶等交通工具,工程机械和大中型农机具。(三)不拥有2处(含)以上可使用的房屋类不动产,人均
3、 建筑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人均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除外。(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财产条件。财产的价值,按照申请月上一个月末的价值确认。第十七条 家庭财产认定方式。1 .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 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已在住建部门办理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 未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但经过核查确属拥有不动产的按照实 际情况认定。2 .银行存款按照低保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认定,有条件 的地方可参考一定时间内的账户流水情况综合认定;证券、基金 等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定;商业 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或现金价值认定;互联网理财 按照理财金额和
4、实际收益认定;债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3 .车辆按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 家庭成员日常代步用的价值3000元以下(含3000元)摩托车(电 动车),每个家庭可免除1辆;家庭成员名下已报废或已无法使 用机动车辆无法注销车籍的、拥有的非自用机动车辆无法变更车籍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方式认定。4 .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财产,按照市场同类物品 现值认定。第十八条 推行实事求是的认定程序。因家庭成员长期失联、 核查要件不全、家庭财产所属权不清、劳动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 鉴定等情况,经本人(法定监护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可通过 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5、方式认定家庭 成员经济状况、劳动能力等情况。第十九条建立低保对象认定综合量化评估指标体系,根据 家庭收入、财产、刚性支出和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系 数,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低保重点保障家庭。1 .关于刚性支出认定。(1)基本医疗刚性支出。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 成员因病住院及门诊发生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 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后个人 自付的医疗费用。(2)基本教育刚性支出。提出申请时家庭成员中有就读国 内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公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个人 自负的学费、住宿费扣除获得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3)基本照护刚性
6、支出。家庭成员中有完全丧失自理能力 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且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料的人员,基本照护 支出分别按照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全护理和半护理标准进行扣减。(4)基本住房刚性支出。实际个人自付房租费用,高于当 地公租房房租标准的,按当地公租房标准扣减;低于当地公租房 房租标准的,按实际自付费用扣减。2 .关于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系数。根据残疾状况、患病情况和年龄构成的不同情形核算劳动能 力(健康状况)系数,系数在0.1到1之间,数值越大代表劳动 能力(健康状况)越优,数值越小代表劳动能力(健康状况)越 弱。具体详见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系数对照表。类 系数0.10.20.30.40.50.60.7
7、0.80.91残疾状况肢体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视力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智力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精神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听力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语言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多重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患病情况42种重大 疾病41种门 诊特病慢病无患病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 活H理能力生活自理能 力年龄构成16周岁以下(不含16 周岁)和70 周岁以上(含70周 岁)16周岁以上 (含16周岁)到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60 周岁以上(含60周岁)到70周岁以下(不含70周 岁)18周岁(含 18周岁)至60周岁(不 含60周岁).关于家庭困难系数核算方法。家庭困难系数二家庭财产系数X (家庭支出系数-家庭
8、收入系 数+2)(1)家庭财产系数二各类财产系数的乘积。符合现行财产政策规定条件评估系数为1,否则为0。(2)家庭支出系数二家庭年刚性支出+ 12个月+家庭成员 人数小月低保标准。(3)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系数二各种残疾、患病情况等情 形系数的乘积。家庭成员1劳动能力系数二残疾X患病X年龄系数;家庭成员2劳动能力系数二残疾X患病X年龄系数;家庭成员3劳动能力系数二残疾X患病X年龄系数;(4)家庭收入二(据实工资收入或者评估工资收入(工资 性收入X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系数)+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 入+转移净收入)七家庭成员人数+低保标准。0V家庭困难系数1,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1W家庭困难系数2,认
9、定为低保家庭。家庭困难系数22,认定为低保重点保障家庭。差额救助金二(家庭困难系数-1)义保障标准X家庭成员人 数。重点保障金二(1-家庭成员(符合增发条件)1或2或3劳 动能力系数)义保障标准X50%。3 .重大疾病等认定方式。参考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 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统一的指导意见的 通知(吉医保联(2019) 21号)和关于统一城乡居民42中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 22号) 等文件中规定的42种重大疾病和41种门诊特病,或年度内自付 医疗费用超过人均6个月低保标准的。自理能力认定参照民政部 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确定
10、。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成员,按“单人户”保 障:(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 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重特大疾病 认定参照第十九条相关规定。(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 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并 提交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宗教工作部门、民政部门确认的经济状 况证明材料)。(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第四章审核确认第二H一条乡镇(街道)应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 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同时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应 启动
11、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程序。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和 感染者,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等有关信息。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县 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 管理等相关工作。1 .关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方式。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家庭成员 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乡镇(街道)可通过下列方式 调查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1)信息核对。按照“逢进必核”要求,上报县级以上民 政部门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 行核对。对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条件或者与声明不符的,应向申 请人出具家庭经济
12、状况信息核对异常结果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补充相关证明材料。(2)入户调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由2名以上 (含)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 情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填写家 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 分别签字确认。(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走访了 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4)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 索取有关证明材料。(5)辅助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通过用水、用电、燃气、 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以及就学(含入托、出国留学)、
13、出 国旅游等情况评估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6)其他调查方式。2 .关于人户分离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方式。对户籍地与居住地 一致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由居住地 县级民政部门协助函告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对其在户籍地的经 济状况进行核查,提供核查结果,并配合居住地开展保障期间动 态管理;对所有家庭成员户籍地在同一县(市、区)但与居住地 不在同一县(市、区)提出申请的,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函告居 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对其在居住地的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提供核 查结果,并配合户籍地开展保障期间动态管理。3 .关于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调查方式。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 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
14、行。第二十二条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 乡镇(街道)应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应组织开展复查。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 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 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 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提报乡镇(街道) 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或镇长(主任)办公会,于5个工作日内 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对申请家庭 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 后,乡镇(街道)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
15、连同申请材料、家庭 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提报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审 批领导小组或镇长(主任)办公会。第二十四条民主评议程序。对初审意见公示期间发生投诉、 举报等情况,以及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异 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人员由乡 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原则 上不少于7人。民主评议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主持,并遵循 以下程序:L宣讲政策。宣讲低保条件、保障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 程、资金发放等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评议小组人员 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16、,应当予以回避。2 .介绍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财 产以及日常生活状况等调查核实情况。3 .现场评议。评议小组成员向调查人员询问相关情况,发表 意见并进行讨论,对不认可的项目应说明原因和理由。民主评议 有争议的,评议小组成员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人声明 的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人员介绍的调查结果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进行投票表决评议。4 .作出结论。评议小组现场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 真实性有效性作出评议结论。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评议的,应即 时汇总投票表决情况,实际到会的评议小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即表示该申请家庭所提供的经济状况和入户调查情况是基本真 实和
17、完整的。不得以民主评议会投票表决结果来决定申请人是否 可以享受低保。5 .签字确认。民主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应当形成评议记录, 评议小组成员在评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第二十五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由县 级民政部门直接确认,确认过程不评议、审批结果不公示。乡镇(街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时确定低保金 额度,发放低保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 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应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 内,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对近亲属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低保申 请,乡镇(街道)应逐一入户调查核实。第二十六条低保审核确认工
18、作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 日之内完成;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缩短审核确认时限;特殊情 况下,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第二十七条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 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个人直接纳入低保范围。第五章资金发放第二十八条低保金发放实行差额救助与分档救助相结合方 式,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整户保障对象。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 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低保金,设定补差额度最低标准为当地 城乡低保标准的10%o(二)“单人户”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通过“单人户” 政策纳入低保范围的困难人员补助金,按当地低保标准的80%发 放补助金。低保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通过
19、代理金融机构,于每月 25日前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第二十九条实行分类施保。对低保家庭中重病、重残、老 年人、未成年人,采取增发低保金的形式,给予重点保障。1 .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的残疾 成员、老残一体成员、70周岁及70周岁以上老年人、学龄前儿 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中学生,城市低保按每人每月355元、 农村低保按每人每月250元标准增发补助金;2 .对低保家庭中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按每人每月177.5 元、农村低保按每人每月125元标准增发补助金;3 .对低保家庭中的一般残疾人、单亲家庭成员、中专(职高) 学生、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城市低保按每人每月
20、106.5 元、农村低保按每人每月75元标准增发补助金。确认流程和监管程序,加强监督指导。乡镇(街道)负责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以及对象(含 低保边缘对象)审核确认、动态管理、公开公示、档案管理、政 策宣传和信访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日常走访、主动发现,协助做好申请 办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动态管理、公开公示、政 策入户宣传等工作。第四条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鼓励引导社 会力量参与低保工作,协助经办机构开展低保服务。第五条 低保标准实行省定最低指导标准机制。每年省级民 政和财政部门确定最低指导标准,市、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 门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公布当地低保标
21、准,但不得低于省定最 低指导标准。第二章申请受理第六条申请低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确定一名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街道)提交书 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 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履行相关委托手续。生活困难的 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直 接受理。对于符合上述多种情形的人员,按最高标准增发补助金,不 重复增发。第三十条乡镇(街道)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 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低保金的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低保家庭 成员(监护人)签订书面协议,乡镇(街
22、道)要建立代领发放统 计台账,低保家庭成员、代领人、村(居)民委员会分别签字存 档,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部门对代领情况定期检核 或抽查。第三十一条乡镇(街道)作出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决 定,应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停发低保金的,乡 镇(街道)书面告知低保对象并说明理由。第六章动态管理第三十二条低保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刚性支出等状况 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村(居)民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 道)按规定核实后,决定家庭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纳入低保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由县级民政部门定期核实 并实施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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