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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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宝安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 2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 2号)等文件精 神,加快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升城市发展质量,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根据深圳市房屋 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 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深圳市政 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深建规20167号)、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 定标准(深建规(2016) 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宝
2、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老旧住宅区,可纳入本 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城中村、旧屋村,也可纳入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城中村、 旧屋村按有关规定确定。第三条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指挥部(下称区指挥部)作为区棚户区改造 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下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区指挥部的日 常工作;各街道相应设立分指挥部,按照属地原则,就辖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下称项目)开展前期组织、协调及维稳工作。区指挥部实行例会制度,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总指挥或受委托的常务副总 指挥主持,参会单位根据会议审议
3、内容确定。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区指挥部研究解决棚户改造工作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并负责审议或审定棚户区改造的重大事项。具体职责包括:(-)审议开展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二)审议棚户区改造计划、实施方案;(三)审定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四)审议房屋征收问题;(五)审定项目终止问题;(六)审定其他棚户区改造重大事项。第五条区主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的具体统筹、协调及监督。主要职责如下:(-)制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相关政策;(二)组建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预选库;(三)编制项目概念规划和组织实施主体编制专项规划;(四)受理前期工作开展、棚户区改造计划纳入、项目终止的申请;(五)确认项目实施主体,与实施
4、主体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六)初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搬迁安置补偿方案;(七)办理限期搬迁通知的备案和建筑物拆除工程备案;(八)区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第六条区城市更新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就项目范围提出意见;(二)审直项目概念规划;(三)依程序审查、报批项目专项规划;(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工程规划审批等相关手续。第七条区规划国土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依职能配合街道办事处对土地和建筑物信息、住房权属等情况的摸底调查;(二)根据实施主体的申请,依职能核查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等相关信息;(三)将项目依程序纳入年度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第八条区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负
5、责将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范围列入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并报市房屋 征收部门;(二)对区指挥部决定启动征收程序的项目,依程序实施房屋征收。第九条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保障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棚户区改造的相关工作经 费。第十条各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建立棚户区改造工作机构、工作机制;(二)依职权开展准备工作,以及指导业委会开展准备工作;(三)受理业委会关于启动项目的相关申请材料,初步确定项目范围,向主管部门申请 开展前期工作;(四)开展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包括征集改造意愿、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五)申请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六肝展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签约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实施主体
6、制定搬迁安置补偿方案, 编写社会稳定风险由古报告,并与实施主体和被搬迁人签订三方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七)牵头处理信访维稳事项;(八)区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实施主体具体工作职责和义务为:(一)根据区主管部门的组织安排,编制项目专项规划,报区城市更新部门审查;(二)进行权属核查,确定被搬迁人;(三)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款;(四)发布搬迁通知,组织开展被搬迁人的搬离和清空,并进行房屋拆除和权属注销;(五)开展项目立项、选址工作,办理规划、建设等报批手续,开展施工建设、管理以 及规划、建设、消防的验收等工作;(六)项目建成后,组织回迁房的安置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移交、运营保障性住房
7、和人 才住房;(七)开展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及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第十二条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行业监管的原则,依据职能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棚户 区改造的组织、协调、审批、监管及服务工作。第三章组织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推进应充分体现项目的整体公共利益,尊重项目范围内的 权利主体意愿,同时兼顾效率和公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因改造意愿达不到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或被搬迁人比例不足导致 项目无法继续推进的,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终止项目。对于因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约率达不到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推 进的,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或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终止项目
8、。第十四条区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建立预选库的方式,选取项目实施 主体。区主管部门也可确认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预选库的管理办法由区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搬迁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按照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 执行。第二节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第十六条棚户区改造原则上由业主申请启动,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等特殊情形的,可由 街道办事处依职权启动。业主申请启动棚户区改造的,应由业委会(城中村、旧屋村由承担业委会相同职能的组 织)作为申请主体,统筹梳理业主诉求,并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完成准备工作后报街道办事 处,由街道办事处依不呈序向区主管部门申请开展前期工作。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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