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管理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工程管理方法为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提升建筑节能低碳水 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 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 筑开展规划、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整 准确全面贯彻新开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 见、市建委“十四五”杭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 作计划等有关规定,做好“十四五”期间我市公共建筑 能效提升工作,特制定本方法。一、总体要求(一)本方法所称的“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 目”(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在全市域公共建筑范 围内进行单项或多项节能措施改造,改造后综合节能率不 低于15% (或到达
2、折算要求)的工程。(二)市建委负责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统筹协调、监督指 导、体系建设和总结推广等工作。市发改委负责示范工程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指导、 工程认定等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牵头指导、协调、推进、监督市 级公共机构实施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作。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建筑 能效提升示范工程的征集、能源审计、示范立项、安全质(二)申报单位是示范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 应严格催促节能诊断、设计、施工等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 全责任,确保示范工程顺利实施。(三)列入实施计划的示范工程,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取消其示范资格。1 .综合节能率未满足不小于10%的要求;2 .未按
3、评审通过的改造方案实施、擅自做出重大工程变 更且未按程序重新进行评审的;3 .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4 .未通过工程验收且拒不整改或未在期限内按要求完成 整改的;5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示范工程验收的;6 .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7 .不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四)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 关责任。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五、附那么(一)示范工程除执行本方法外,还应执行国家及我市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本方法自
4、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至2026年12月31日。附件1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工程改造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附件2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工程申报书.doc附件3示范工程验收申请材料清单.doc附件4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工程验收申请书.doc量监管、中期检查、竣工验收、节能量核定、示范验收等 工作。教育、卫生、商务、旅游、交通、体育、金融监管等其 他市级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在公共建筑能效提 升工作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三)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承当示范工程的能源审计 和节能量核定工作,并依据国家、地方的相关规范、标 准、导那么开展工作。能源审计是在示范工程改造方案申报
5、 后,通过对申报建筑能源的利用效率、消耗水平、经济效 益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诊断和评价,提出节能改造方向 和措施;节能量核定是对节能改造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判断 和评价。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应具有国家级能效测评资 质,由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公平、 择优的方式确定。节能服务机构承当示范工程的改造实施工作,鼓励采用 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模式,为示范工程提供技术咨询、 节能诊断、方案编制、图纸设计、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等 服务,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义务并承当相 应责任。(四)利用财政性资金改造的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公共建筑在改造修缮时应当同步实施节能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
6、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 公共建筑应领先行纳入改造计划。各类功能的公共建筑用能宜执行省或市有关部门发布的 公共建筑能耗限额,超过能耗限额的工程,可列为近期节 能改造的重点。相关限额标准可对照民用建筑能耗标 准(GB/T5n61)、饭店单位综合能耗、电耗限额及计 算方法(DB33/ 760)、商场、超市单位电耗、综合能 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33/ 759)、医疗机构能耗定额 及计算方法(DB33/T 738)、普通高等院校能耗定额 及计算方法(DB33/T 737)、行政机关、场馆能耗定 额及计算方法(DB33/T 736)、杭州市商业综合体合 理用能指南(杭建科(2021) 43号
7、)等国家、地方标准 及指南。(五)鼓励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公共建筑节 能改造,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改造的工程需按 照杭州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方法(杭机事 2016H5号)的规定执行。社会投资工程可参照执行。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按照 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机构的费用可作为单位的能源类费用 列支。二、示范工程申报与实施(一)申报示范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1 .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栋为最小单位的既有公共建 筑或建筑群。2 .申报工程建筑功能分类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社 会写字楼建筑、商场建筑、宾馆饭店建筑、医疗卫生建 筑、体育建筑、文化教育建筑、交通建筑、
8、通信建筑,以 及工业建设工程中的办公和辅助建筑等。工业建筑如实际 使用功能为公共建筑的,也可纳入申报范围。申报示范项 目建筑面积原那么上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改造前用能系统 已运行1年以上。3 .申报工程改造内容包括: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照明 与插座系统、动力系统、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生活热水供 应系统、供配电系统、能耗监测及计量系统、机电控制系 统、炊事用能系统、给排水系统、非传统水源利用、可再 生能源应用及其他特殊用电系统等。申报工程应采取1项 或多项节能改造内容。4 .申报工程应具备收集改造前至少1年完整能耗数据的 条件,宜提供包括建筑竣工图纸、能耗账单、主要用能设 备明细及技术参数、运
9、行记录、维修保养记录、已采取的 节能措施、能源管理等文件资料。5 .申报工程改造内容的开工时间应在2021年1月 (含)之后,并承诺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工程竣工验 收,且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示范验收,鼓励申报单位 提前完成改造。6 .申报工程应参照现行浙江省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 系统设计标准(DB33/1090)设计、安装建筑能耗监测系 统,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接入至杭州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 平台。能耗监测系统采集数据时原那么上应包含建筑总能耗 和四大分项用能数据,确实无安装条件的工程经专家论证 后可仅采集建筑总能耗。能耗监测系统应保持长期稳定运 行。7 .申报单位应为工程的所有权人或
10、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 人(含有租赁关系的实际使用人),可联合设计、施工、 节能服务机构等单位共同申报。(二)申报单位在申报示范工程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 相关技术标准编写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工程改 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改造实施方案)。鼓励申报 工程按照现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开展绿色化改造,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三)申报单位申报示范工程时,应向各区、县(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式两份)。1 .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工程申报书;2 .改造实施方案(改造工程涉及改造外围护结构 的,实施方案必须附节能改造施工图,施工图必须经图审 机构审查);3 .
11、改造工程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承 诺书;4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仅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工程提 供)。5 .房产证、不动产权利登记证书或其他能证明改造工程 建筑面积的测绘资料。(四)改造后综合节能率不小于10%的工程,可按折算 系数计算后得出折算面积,计算方法如下:折算面积;建筑面积x折算系数综合节能率/15% (10%W综合节能率W15%) 折算系数丁,1 (综合节能率215%)综合节能率是指工程节能率与工程节水率折算成的节能 率之和,其中节水率3. 26%折算为节能率1%。(五)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第三方 节能量核定机构对申报工程进行能源审计,并出具能源 审计
12、报告。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不得参与本工程的节 能改造咨询或建设。(六)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 的专家对申报工程进行示范立项评审,评审通过后在本区 域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 议的,发布示范立项文件。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实施改造的,应当按照杭州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 行方法(杭机事201615号)等规定要求,提交同级公 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备案。(七)申报工程有以下情况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示 范立项:1 .积极利用可再生能源,改造措施包括太阳能光伏系 统、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 统、导光管采光系统等1项或多项技术的;2
13、 .积极应用绿色建材,使用获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 的材料和设备的;3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改造的;4 .工程预期综合节能率高于同期其他申报工程的;5 .按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GB/T51141)同步 开展绿色化改造,绿色建筑自评分到达一星级及以上的;6 .近两年内开展建筑能源审计,改造前用能能耗超过相 关能耗限额标准约束值的;7 .获得绿色金融、信贷支持的改造工程。(A)示范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 续。实施过程中有改造措施或预计综合节能率发生重大变 更的工程,应按申报、评审等程序调整示范立项文件。(九)示范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 主体,在区、县(市)建
14、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下、 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参与下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 的,经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十)示范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申报单位向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入运营期。运营期 结束后,由申报单位凭能耗监测系统接入证明、工程竣工 验收文件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节能量核 定。运营期原那么上不得少于1年。涉及设备或系统能效的灯 具效率、空调系统性能系数、太阳能系统效率等关键参数 应由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十一)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单位 申请节能量核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 构进行节能量核定并出具节能量核定报告
15、。(十二)申报单位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 交示范工程验收申请材料申请示范工程验收。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示范工程 验收,验收通过后予以公布。示范验收工作原那么上应在 2025年12月底前完成。三、政策扶持(一)申报工程为市、区(县、市)行政事业单位实施 改造的,由市、区(县、市)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内 保障落实改造资金。申报工程为非政府出资改造的,区 (县、市)可视情制定补助政策予以支持。(二)鼓励在杭银行机构对列入各区、县(市)公共建 筑能效提升示范立项计划的工程建设主体(含对建设单 位、施工单位、节能服务机构等)开展绿色低碳信贷支 持。银行机构的贷款支持情况列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银 行机构评价内容。(三)申报工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可根据 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补助政策。(四)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国家和市、区(县、市)财政 资金支持的工程,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四、监督管理(一)市建委应会同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 对区、县(市)示范工程实施情况的督查检查。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对示范工程的 改造方案实施及安全质量监管,推动示范工程建设。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