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委EPC总包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5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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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用合同条件1. 一般约定L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契约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组成合同 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 合同契约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契约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 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 投标函:指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
2、函后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发包人要求:指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 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 补充。1.1.1.7 价格清单:指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 标明价格的清单。1.1.1.8 承包人建议书:指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 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 计文件。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3、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契约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契约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 更改或撤销。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 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 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
4、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 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 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 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
5、向承包人支付合 理利润。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 应与合同当事人磋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 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 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 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
6、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 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 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 管理和拆除。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
7、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 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10.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 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10.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民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 政管网等大众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大众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
8、或使用他人的施工 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 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1.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 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1.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
9、工 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 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 还给承包人。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 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 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 分包和不得转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 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
10、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4 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配合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契约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修改联合体契约。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 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契约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
11、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 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 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 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 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 字。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
12、应将这些人员的姓 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口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 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 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 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 5款规定执行。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H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 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
13、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 工程师、建造师等。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 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 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 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 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 未
14、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薪水。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 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
15、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 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 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 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
16、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 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 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 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 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预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 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
17、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 条件。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 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 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 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T.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 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 整。1.12 进度计划1.12.1 合同
18、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 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 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 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戈IJ,是控制合同工程 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 人批准。1.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 12. 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
19、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 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 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13 质量保证1.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 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1.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 作程序。1.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 .设计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
20、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 人要求。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 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口适用的版本。基准口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 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 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 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
21、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 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 按第15条变更处理。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 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5.3 设计审查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 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 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
22、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 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 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 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杳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 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 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 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
23、助。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 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4 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 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5.5 竣工文件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 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
24、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 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 3 款的约定进行审查。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 3款和第18. 5款约定完成验 收。5.6 操作和维修手册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 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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