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外部函证(征求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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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号 外部函证外部函证(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设计和实施外部函证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诉讼和索赔事项实施询问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对存货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特殊考虑规定了有关诉讼和索赔的审计程序。第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规定,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判断审计证据可靠性的一般原则包括:(一)从被审计单位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
2、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二)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三)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 1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在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以外部函证形式直接从被询证者获取的审计证据,比被审计单位内部产生的审计证据更可靠。第四条 其他审计准则明确了将外部函证作为审计证据的重要性:(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总体应对措施,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
3、范围);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设计和实施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将外部函证程序用作实质性程序。(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定,评估的风险越高,就需要获取更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为此,注册会计师可以增加审计证据的数量或者获取更相关、更可靠的审计证据。例如,注册会计师更加重视直接从第三方获取审计证据,或从不同的独立来源获取相互印证的审计证据。实施外部函证程序,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获取可靠性高的审计证据,以应对由舞弊或错误导致的特别风险。(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
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规定,针对由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可以设计询证函以获取更多的相互印证的信息。(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规 2定,通过函证等方式从独立来源获取的相互印证的信息,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从会计记录或管理层声明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保证水平。第二章 定 义 第五条 外部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直接从第三方(被询证者)获取书面答复以作为审计证据的过程,书面答复可以采用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等形式。第六条 积极式询证函,是指一种询证函,要求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复,表明是否同意询证函所列示的信息,或填列所要求的信息。第七条 消极式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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