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_公共政策的价值基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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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公共政策的价值基础颜廷锐内容摘要:在公共管理范式转移的今天,我们不能只顾效率,不顾正义。正义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在当代,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已引起广泛关注。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密不可分,实质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公共政策追求的目标,而程序正义是公共政策目标实现的手段,二者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都不可偏废。主 题 词:正义 实质正义 程序正义 公共政策 目前,在西方世界有关政府治理理念转变方面,有诸多富有创新性的理论和实践。有关这方面的论战有的人称之为“新公共管理(NPM)”;有的人称之为“管理主义”、“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行政学”、“后官僚制模式”、“企业化政府”
2、理论等。尽管这些名称不同,但基本上都表示同一种现象,即由传统公共行政理论及实践向新公共管理理论及实践的转变,并被人们描述为公共管理尤其是政府管理研究领域的理念范式的转移。然而“新公共管理”的管理主义倾向,忽视了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的基本差别,照搬私人部门的管理经验、原则、方法及模式,是一种“新泰勒主义”。它以“三E”(经济、效率和效益)为追求目标,而民主社会的基本价值(自由、民主、平等、公正等)则被抛在一边。这种以效率为导向的工具理性只会引导人们关注达成既定目标的手段,而忽略对目的本身的关注。也就是说在工具理性下的种种行动,将使行政工作越来越远离社会价值的体现,只是斤斤计较地减少行政成本,从而沦
3、为公务产生过程中的工具,以致完全丧失作为行政体系行动本身的“道德系统”。且“新公共管理”严重信赖效率,把它作为基本的价值观似乎意味着一种技术至上的倾向。对理性效率的追求中存在着非人性化和客观化的倾向。因此,我们要力求为公共行政研究提供一个不同的或者至少是补充性的基础。它的中心就是社会平等的观念。社会平等观念,反映在公共政策领域,就是要求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要在政策制定和执行领域秉承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以实现社会公正。在这里公正、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诸多话语说明的往往是一个意思,在本文中,拟采正义一词。一、正义之性质在西方思想史中,正义一直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争议不休的概念。柏拉图在理想国
4、中认为:“正义能给予那些属于国家法制的其他美德 节制、勇敢、智慧 以及那些被统慑在这一普遍的观点之下的德性以存在和继续存在的力量。”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将正义理解为平等,即“守法的人和均等的人是公正的。因而合法和均等当然是公正的,违法和不均是不公正的。”“中世纪以后,许多思想家对正义进行了新的考察,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提出“自然法的第三条法则 正义是指恪守契约”,“到近代康德认为正义意味着自由,自由是属于每个人惟一原始和自然的权利。因此正义就是“任何一个按照自由的普遍法则与其他人意志相协调的各种条件的总和。”19世纪中叶,马克思认为“正义理念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正义意味着人类的解放,人性的全面发展和
5、自由平等的充分实现。”现代西方著名法律哲学家凯尔逊曾说过:“从柏拉图到康德,最杰出的思想家都广泛地研究过正义问题,但至今没有满意的修正案,人们只能尝试更好地解释这一问题。”博登海默也说过,“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由上可见,“正义”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43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3年第5期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个人正义,二是社会正义,社会正义又可分为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包括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而形式正义内涵着程序
6、正义和规则正义。接下来把我们的视角转向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二、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一)实质正义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明确地使用了“实质正义”这一概念,罗尔斯认为实质正义本质上是一个社会的结构问题,是一个社会合理分配权利和价值的基本原则。同时,他还通过与形式正义的对比论述了实质正义的概念。认为实质正义就是社会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本身的正义,就是能体现正义二原则的社会制度自身,而形式正义则是对体现正义二原则的社会制度的坚持和平等的管理。他说:“现在让我们假定某种基本结构的存在,它的规范满足了某种正义观。让我们也假定这种正义观从整体上被这个社会接受,制度由法官和别的官员公正一致地管理。这就是说,类似情况得
7、到类似处理,有关的同异都由既定规范来鉴别。制度确定的正确规范被一贯地坚持,并由当局恰当地给予解释。这种对法律制度的公正一致的管理,不管它们的实质性原则是什么,我们都可以把它们称之为形式的正义。如果我们认为正义是表示着某种平等,那么形式的正义就意味着它要求:法律和制度方面的管理平等地(即以同样的方式)适用于那些属于由它们规定的阶层的人们。”“形式的正义是对原则的坚持”,“是对体系的服从”。罗尔斯认为,“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二者是密不可分的。他说:“凡发现有形式的正义 一般也能发现实质的正义。公正一致地遵循规范的愿望、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愿望、接受公开规范的运用所产生的推理的愿望,本质上是与承认
8、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公平的分享社会合作的利益和分担任务的愿望有联系的。有前一种愿望,就会倾向于后一种愿望。”?罗尔斯认为,实质正义就是法律和制度自身的正义,而这种正义要求尊重社会中每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公平地分配权利与义务,它具体体现为正义二原则;而形式正义就是对这些原则的坚持和对体现此二原则的法律制度的公正一致的管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实质正义”概念指的是人们关于事实平等和结果平等的一种价值追求。其实,对这种价值取向的追求,早就有之,这是因为人是群居的动物,具有社会合作的一面,但是“由于这些人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
9、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查士丁尼在民法大全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定义,“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在罗马历史的早期,西塞罗也曾把正义描述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没有这个要素,正义就不可能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恰如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的那样,正义乃是一种关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美德。为了有效地发挥正义的作用,正义呼吁人们把他们从那些只顾自己利益的冲动中解放出来。然而对于自己的利
10、益,很少有人能够从中摆脱出来,我们知道人性的一个弱点之所在就是人是自私自利的。即便在民主制度下,现实生活中对分配的结果正义也往往难以实现。这不仅是因为结果正义的标准空间为何物的问题,更是因为人类的生存资源相对于人类的欲望来说一直是有限的。分配的结果正义的实现程度与社会合作发展程度密切相关。合作越发展,分配合作利益问题就越困难,在结果正义问题上争吵就越激烈,因为“一个社会的专业化和分工越大,与交易有关的衡量成本便越大”。?此外,如何确定各个要素之间的分配比例,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这是因为各种利益(财产、权力、权利、名誉、地位等)的性质相异,分配的机制也不可能相同,而且不同的利益团体、不同的阶层有
11、不同的利益要求,对其“应得”利益的理解也各有千秋。正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没有人不同意,应该按照各自的价值分配才是公正。不过对所谓价值每个人的说法却各不相同”。?我们发现把正义囿于对分配结果平等的一味追求,会使我们陷入绝对平均主义的泥潭而不能自拔,而通过程序正义的追求,事实上更能满足人们精神上的这种正义意愿和一种承认他人要求和想法的意向。(二)程序正义福兰 福特说:“自由的历史是程序保障的历史”,“我宁愿生活在没有实体法而有程序法的俄国,也不愿意生活在有实体法而没有程序法的美国。”当代,在西方世界,有关程序正义的描述以罗尔斯、诺齐克和布坎南的观点尤为引人注目。11 罗尔斯在罗尔斯的体系里,
12、社会分配是否公正,应53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3年第5期 颜廷锐: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公共政策的价值基础从其运行规则和规则产生的过程两方面衡量;规则的建立者在建立规则时应处于一种对未来无知的状态,对未来的无知意味着人们初始地位的平等,平等则保证人们设计出或全体一致地赞同没有偏颇的规则。人们在无知状态下一致同意的规则,应满足两个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和关于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安排的差别原则与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说明不允许在基本权利方面存在差别,第二个原则是说明在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方面允许某些差别存在,这些差别是不可避免的不平等。但罗尔斯对社会经济方面存在的差别给出了一些限制条件,主要有
13、两个,一是这些不平等必须依附于地位和职务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二是每位社会成员都必须以有利于境况最差者的方式展开各种活动,只有在能够给予境况最差者以利益补偿时才允许不平等存在。罗尔斯把程序正义分为三种,即纯粹的、完善的、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纯粹的程序正义,指的是一切取决于程序要件的满足,不存在关于结果正当与否的任何标准。其典型事例是赌博。罗尔斯指出“在纯粹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完善的程序正义,是指在程序之外存在着决定结果合乎正义的某种标准,且同时也存在着
14、使满足这个标准的结果得以实现的程序。?其典型事例是分蛋糕问题,只要设定分蛋糕的人最后拿蛋糕,并且其在技术上能够平均地分配蛋糕,就能够保证均分结果的出现。罗尔斯指出:“完善的程序正义有两个特征,首先,对什么是公平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一个脱离随后要进行的程序来确定并先于它的标准。其次,设计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序是可能的。”?由此可见,完善的程序正义有两个标准,即独立的结果公正标准和公正的程序标准。罗尔斯指出,“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志是:当有一种判断正确的独立标准时,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其典型的事例是刑事审判,期望的结果是:只要被告犯有被告的罪行,他就应当被宣判为有罪。但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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