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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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合同摘要 方正富邦方正富邦货币市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摘要摘要 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二一二年十二十二月月 基金合同摘要 目目 录录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1 1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6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414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515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1717
2、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2020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424 八、争议的处理八、争议的处理 .2727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方式 .2727 基金合同摘要 1 一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3、门批准的其他收入;3、发售基金份额;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调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变更收费方式;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8、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基金合同摘要 2(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6、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基金合同摘要 3 16、依据基金法、
7、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23、面临解散
8、、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9、,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基金合同摘要 4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10、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11、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基金合同摘要 5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12、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
13、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基金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基金合同摘要 6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14、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2、交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
15、有同等的投票权。(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终止基金合同;(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4)变更基金类别;(5)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6)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基金合同摘要 7(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16、除外;(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变更收费方式;(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6)经中国证监会
17、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18、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基金合同摘要 8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19、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
20、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3)会议形式;(4)议事程序;(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7)表决方式;(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基金合同摘要 9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21、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
22、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23、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基金合同摘要 10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3)召集人在
24、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5)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基金合同摘要 1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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