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华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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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九月基金合同 目 录 目 录 一、前言一、前言.1-1 二、释义二、释义.2-1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三、基金的基本情况.3-1(一)基金的名称.3-1(二)基金的类别.3-1(三)基金的运作方式.3-1(四)基金的投资目标.3-1(五)最低募集规模.3-1(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3-1(七)标的指数.3-1(八)基金存续期限.3-1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四、基金份额的发售.4-1(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2、发售方式、发售对象.4-1(二)基金份额的认购.4-1(三)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4-2 五、基金备案五、基金备案.5-1(一)基金备案的条件.5-1(二)基金募集失败.5-1(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5-1 六、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六、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6-1(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6-1(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6-1(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6-1 七、基金份额的交易七、基金份额的交易.7-1(一)基金上市.7-1(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7-1(三)终止上市交易.7-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8-1(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3、8-1(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8-1(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8-1(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8-1(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8-2(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8-2(七)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8-2(八)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8-3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9-1 十、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十、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10-1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1-1(一)基金管理人.11-1 基金合同 (二)基金托管人.11-1(三)基金份额持有人.11-2(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1-2(五)基
4、金管理人的义务.11-2(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1-3(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1-4(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11-5(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11-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2-1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13-1(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13-1(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13-1(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13-2 十四、基金的托管十四、基金的托管.14-1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15-1 十六、基金的投资十六、基金的投资.16-1(一)投资目标.16-1(二)
5、投资范围.16-1(三)投资策略.16-1(四)业绩比较基准.16-2(五)风险收益特征.16-2(六)投资限制.16-2(七)基金的融资.16-3 十七、基金的财产十七、基金的财产.17-1(一)基金资产总值.17-1(二)基金资产净值.17-1(三)基金财产的账户.17-1(四)基金财产的处分.17-1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18-1(一)估值日.18-1(二)估值方法.18-1(三)估值对象.18-3(四)估值程序.18-3(五)估值错误的处理.18-3(六)暂停估值的情形.18-5(七)基金净值的确认.18-5(八)特殊情况的处理.18-5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十
6、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9-1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20-1(一)基金收益的构成.20-1(二)基金净收益.20-1(三)收益分配原则.20-1(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20-1(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20-1 基金合同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和审计二十一、基金的会计和审计.21-1(一)基金会计政策.21-1(二)基金审计.21-1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22-1(一)招募说明书.22-1(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22-1(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2-1(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22-1(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22-1
7、(六)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22-2(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22-2(八)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22-2(九)申购、赎回清单.22-2(十)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22-2(十一)临时报告与公告.22-2(十二)澄清公告.22-3(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2-3(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22-3(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22-3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3-1(一)基金合同的变更.23-1(二)基金合同的终止.23-1(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8、23-1 二十四、违约责任二十四、违约责任.24-1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二十五、争议的处理.25-1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26-1 二十七、其他事项二十七、其他事项.27-1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附附-1 基金合同 1-1 一、前言 一、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9、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
10、的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三)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 2-1 二
11、、释义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指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指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对其定期作出的更新。招募说明书是基金
12、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 1 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1 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13、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 2-2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14、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15、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本基金认购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发售协调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销售代理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16、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间;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基金合同 2-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T 日: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T+n 日: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日/月:指公历日/月;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人可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申请认购;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
17、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标的指数: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上证 18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抽样复制:指按一定标准选取部分标的指数成份股,
18、并通过定量优化方法,确定各组合证券的权重,以使组合表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的指数模拟方法;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基金合同 2-4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
19、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预估现金部分: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元:指人民币元;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义的“全面指定交易”;基金份额折算:指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日,
20、本基金收益评价日为每年 3 月 1 日、5 月 1 日、9 月 1 日和 11 月 1 日,收益评价日如恰逢节假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基金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乘以 100%;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
21、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因此导致的损益归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基金合同 2-5 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基金合同 3-1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的名称(一)基金的名称 上证 180
22、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四)基金的投资目标(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五)最低募集规模(五)最低募集规模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0%,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七)标的指数(七)标的指数 上证 180 指数,但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变更或停止上证
23、 180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上证18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证 18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就基金标的指数的更换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并在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八)基金存续期限(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基金合同 4-1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但最长
24、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2、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3、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二)基金份额的认购(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
25、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人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认购佣金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人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请,认购份额和认购佣金的计算公式为:认购份额=ni 1(第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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