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pd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pdf(38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七月二七年七月 目 录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7 五、基
2、金财产保管五、基金财产保管 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5 九、基金收益分配九、基金收益分配 20 十、基金信息披露十、基金信息披露 21 十一、基金费用十一、基金费用 2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4 十五、禁止行为十五、禁止行为 28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3、、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8 十七、违约责任十七、违约责任 3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2 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 法定代表人:王成明 成立时间:1998年6月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20号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4、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注册资本:458.04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5、;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
6、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基金资产的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解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
7、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主要包括:1、股票;2、债券;3、短期金融工具;4、现金资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
8、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权证
9、、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在5%以上。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
10、基金资产净值的40%;7、权证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38号)及后续相关规定执行;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及后续相关规定执行;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对于
11、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及“封转开”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12、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13、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14、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
15、管人于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
16、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持有人的合法权益。3、基
17、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18、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七)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八)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19、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七)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八)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20、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10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
22、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23、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五、基金财产保管 五、基金财产保管 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
24、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二)集中申购资金的验证(二)集中申购资金的验证 集中申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集中申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集中申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集中申购期满,由基金管
25、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集中申购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变更和管理(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和管理,并全权为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办理交银银行网银用户开户手续和使用交银银行网银办理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结算并汇划业务。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华安 策略 优选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提示](https://www.deliwenku.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