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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离婚判决书范文 离婚判决书 原告 xx 委托代理人 xx,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xx 原告 xx 与被告 xx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 xx 年 4 月 8 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俊武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林、秦耕洪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 20 xx 年 7 月 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xx 及其委托代理人 xx、证人吴德根、朱文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 xx 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 xx 诉称,原、被告于 20 xx 年相识并同居生活,20 xx 年 9 月办理结婚证。20 x
2、x年 2 月 25 日生育一子名 xx,20 xx 年 2 月 1 日生育一女名 xx。原、被告结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从 20 xx 年 4 月,被告生育女儿后不久,便与原告发生纠纷后离家出走,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已长达 5 年之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小孩 xx、xx 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每个小孩的抚养费 150.00 元至其年满 18周岁止。被告 xx 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 20 xx 年相识并同居生活,20 xx 年 9 月办理结婚证。20 xx 年2 月 25 日生育一子名 xx,20 xx 年 2 月 1 日生育一女名
3、 xx。原、被告结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从 20 xx 年 4 月,被告生育女儿后不久,便与原告发生纠纷后离家出走,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20 xx 年初曾回家一次后便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证明、结婚证、调查刘碧珍笔录、证人吴德根、朱文廷到庭证言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关系不和分居生活多年,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下落不明,不能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原告要求抚养 xx、xx,由被告每月给付每个小孩抚养费 150.00 元至其年满 18周岁止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4、。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 xx 与被告 xx 离婚。二、小孩 xx、xx 由原告抚养,被告从 20 xx 年 8 月起每月给付每个孩子抚养费150.00 元至孩子满 18 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 240.00 元,由原告 xx 负担。本判决以本院出据的 作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本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 代理审判员 xx 代理审判
5、员 xx xx 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xx 向 xx 送达离婚判决书的公告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公 告 xx:本院受理原告蔡大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 xx)永民初字第 452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你与原告蔡大涛离婚,子女蔡龙源由原告抚养,诉讼费 200 元由原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xx 年二月二十六日 xx 诉 xx 离婚判决书送达公告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公 告 xx:本院受理原告 xx 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 xx)阆民初字第 1834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许原告 xx 与你离婚。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xx 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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