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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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2022 年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年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第一条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州实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制度。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2、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第三条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 _论证和论证和_,并经实施应急预,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位。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安监部门备案。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
3、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_。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_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第六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
4、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_落实。第七条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第八条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州、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领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_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_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_,应按照“分级
5、、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20222022 年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年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一)(一)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 _应对法、_安全生产法和_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_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
6、级负责、属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地为主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_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7、章和标准的规定;(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四)应急_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
8、、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_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_),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
9、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当_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_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
10、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_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互衔接。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
11、当包括应急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 _机构和人员的机构和人员的_、应急物资、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_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_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_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
12、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_。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_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
13、,由生产经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 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_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
14、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第二十条生产经
15、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_,经_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16、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制度。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_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
17、预案培训工作。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_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_应急预案演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_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_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二十
18、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_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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