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结构与运作的立法思考讲解.docx
《董事会结构与运作的立法思考讲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董事会结构与运作的立法思考讲解.docx(4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董事会结构与运作的立法思考2001-08-08公司董事会,处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枢纽地位,对公司生存与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 如何完善董事会的结构与运作,对于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企业 治理机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 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法律制度的缺陷(一)董事会的结构不够合理。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有关董事会的组成规则没有明文规定。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监事 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唯独董事会没有规定组成规则,这样就不便 于实际操作,致使董事会的构成人员中很少有小股权代表,多为国家股及法人股代表,大股 东垄断现象比较严重。第二:由于我国公司法对
2、董事会的个人条件没有予以规定,造成了董 事会的组成人员素质达不到科学决策的要求。因为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机构 和业务执行机构,担负着日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的重任,因而就必须要求其组成人员具有 较高的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水平,其董事的选任适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司的运营成败。第三: 董事会成员绝大多数是企业的经理人员(内部人),同时,董事会普遍缺乏一些辅助机构,如财务审计委员会、报酬与提名委员会等。在一些企业,董事会下虽然设立了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机构,但作用很有限。(二)股东大会权限过大,决策机构职能弱化。随着公司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发达,资本证券化,股东多元化,股票经常易手他人,股东分
3、 散,这些特点决定了需要加强专门经营机构董事会的作用,使公司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 作出准确灵敏的反应。因此,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组织机构都经历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 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发展过程。但从我国公司立法来看,仍存在“股东会中心主义”的残余。比如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它的权限也明显多于董事会, 其中明显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发行债券等,也要由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权限过大,导致决策机构职能弱化,不适应市场的要求,因而公 司法必须尽快作出调整。(三)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有悖公司法的立法精神。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是世界各国公司制度的惯例。由于
4、两者分设,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公 司管理的透明度大大增加,而营私舞弊的机会则大大减少,形成一层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而我国公司法却未对此作出明文规定,致使实践中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现象 相当普遍。据对全国 530 家上市公司的调查,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的有 253 家,占总样本数的 47.7,而且有相当一部分人是由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名的,其权力极有可能膨胀,因而严重越位,侵犯股东权益的现象将不可避免,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自然更会雪上加霜。(四)我国董事会“形骸化”现象比较突出。现代公司法为追求效率,已显露出进一步弱化董事会作用,强化具体经营者(董事会、经理) 功能的发展趋势。这种发展趋
5、势使得董事会形同虚设,造成了所谓的董事会“形骸化”现象。造成我国董事会“形骸化”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两方面。1. 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的权限规定交叉重叠、模糊不清。我国公司法在第119 条详细规定了经理的职权,该条对经理的职权的规定和董事会的权限规定雷同。这就产生一个问题, 不同组织机构的设立,应该享有不同的权限,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但是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的权限规定交叉重叠、模糊不清,造成各个机构之间权限不分,难以确定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而且,又会导致权力集中于经理,可能使董事会沦为虚设。我国公司法对经理地位的规定与日美等国不同。从日、美国家公司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经 理是公司章程任意设
6、定的常设业务机关,不是公司的必设机构,是通过章程特别委任的代理 辅助董事会执行业务,并隶属于董事会的机构,经理与公司是代理关系,在章程授权范围内 代表公司,执行职务;而我国公司的经理地位与此不同,经理是在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法定 机构,经理的设置、职权等都由公司法作出明确规定,经理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职务,向 董事会负责。这实际上把传统公司法上的董事会的权力一分二,即决策权归董事会,执行权 归经理,其结果是经理由公司的代理人变为公司本身常设的专门业务执行机关。在对董事会 和经理的权力作出上述划分后,一方面可能使董事会沦为虚设,另一方面,又使公司的实际 负责人难以确定。公司法中经理人的设置,没有摆
7、脱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影响,公司 法本意是设置董事会,对经理的权力进行制约,但是,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厂长(经理) 负责制的弊端仍然存在。出现一些厂长(经理)滥用职权,私自担保,搞跨企业的现象,而厂长(经理)在做出这些行为时,董事会成员并不知道。2. 董事长权力的膨胀,也是董事会沦为虚设的重要原因。我国公司法赋予公司董事长以广泛的权力。我国公司法第 113 第一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至 2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2 款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此规定可知,董事长为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唯一法定代表机关, 此点与日本商法规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董事会 结构 运作 立法 思考 讲解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