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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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胶政办发201846号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胶州市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胶州市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扎实做好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推动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青政发201242号)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全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计划的通知(青建办字201816号)等文件
2、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以农户自筹为主,各级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加快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努力改善我市农村贫困群众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二、工作目标全市需改造农村现有建档立卡户贫困户、居住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危房共191户(注:农村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险(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其中,胶北街道办事处6户,九龙街道办事处27户,李哥庄镇17户,胶莱镇37户,胶西镇43户,里岔镇25户,铺集镇4户,洋河镇32户。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于20
3、18年1月开始,10月底前全部完成。三、改造方式本着尊重农户意愿的原则,实行农户自建与政府集中施工建设相结合,采取修缮加固、拆除重建等方式进行改造。技术鉴定危险等级为C级的房屋要修缮加固,技术鉴定危险等级为D级的房屋要拆除重建。四、改造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应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及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全。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
4、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采取拆除新建形式的,按照不低于地震烈度7度进行抗震设防,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平均建房水平;采取修缮加固形式的,应组织专业机构、技术力量提出有针对性的加固方案并指导实施,应首先确保主体结构安全,在此基础上,危房外装修要做到“五统一”,即门牌标识统一、内外墙粉刷颜色统一、吊顶统一、门窗更换统一、地面硬化统一。五、操作程序(一)个人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房产证明(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户籍、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贫困残疾人)证明材料。(二)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
5、房改造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评议、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三)镇级审核审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与民政、残联等部门搞好对接(市民政、市残联盖章确认),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拍照。并委托房屋鉴定机构对每户房屋的危险程度进行技术鉴定。审核结果由镇办组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四)市级备案抽查。符合条件的,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持农村危房改造汇总表及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市农
6、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说明原因。(五)签订协议。工程开工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户主、依法选定的施工企业(村委会)签订三方改造协议(协议书一式四份,报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明确三方责任、改造后房屋结构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方式等内容。(六)组织实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编制农村危房年度改造计划,组织实施。(七)竣工验收。改造完成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召集所在镇相关部门以及村委
7、会相关人员进行逐户逐项验收,填写验收表,拍照存档,并向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验收情况报告;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邀集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对危房改造户按比例抽查验收。六、工作要求(一)加强资金监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补助标准应划分补助档次,严禁“平均”或“一刀切”等现象。各镇办应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挪用。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支付时间不应超出竣工验收后30天。财政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出现资金截留或挪用等行为,
8、将按财经纪律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二)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及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301号令)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各镇办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技术力量,开展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统一制作质量检查表,按照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分类监督管理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开展至少3次现场检查,现场填写后与危改户、施工方3方签字确认,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建设及安全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
9、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各镇办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健全和加强镇街建设管理机构,加强镇街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镇街建设管理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抗震安全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提出处理建议,做好现场记录。(三)强化抗震设防要求。各镇办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参照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和山东省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4号),依据山东省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技术导则(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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