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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 事故的发生,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教 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消防法、高等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逐级 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 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三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校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学校 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
2、围内对消防工 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第四条校保护处是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学 校各二级单位、全校师生员工及驻校内其它单位(服务外包单位、承包经营单位、建设施工单位、承租业主等)都必须遵守 本办法,接受保护处的消防检查、指导、监督与管理。第五条学校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驻校内其它单位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对本 单位的消防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学校各二级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 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第六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建
3、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将消防工作与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总结、同考核、同奖惩。第七条学校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学校消 防设施与灭火器材,参与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具有完全 行为能力的成年公民都有参加灭火救险的义务。第八条校属各二级单位以及在校园内从事教学、科研、经营、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适用本办法。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九条校保护处负责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实施日常消 防安全管理,履行下面消防安全职责:(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
4、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定 期组织检验、检测、保养和维修;(四)负责配置规定区域内的消防灭火器,检查、督促学 校各使用单位对普通消防设施(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水带、应急照明)的管理,会同有消防维修资质的单位对办公楼、教学楼等装有消防监控平台、烟感、红外报警、喷淋、防火卷 帘、防火排烟系统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专项维修工作;(五)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明确消防安 全责任人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六)监督检
5、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七)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 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 生技能;(八)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九)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 岗培训工作;(十)受理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 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 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十一)
6、审核受理学校大型集会、篝火晚会等具有火灾危 险性的群众性集体活动审核报批工作;(十二)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十三)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十四)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 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十五)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 工作。第十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和驻校内其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一)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消防安 全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 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 程;(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
7、任考核、奖惩制度,落实 逐级防火责任制,确定下属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签订责 任书;(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对按规定配置在本单位所管理(使用)范围内的消 防设施、器材,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摆放位置、设施状态、使用时效、清洁卫生等),确保其完好有效;(六)保证本单位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七)为消防控制室配备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校保护处备 案;(九)举办文艺、体育、集会和招生与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方案,报校保护处审核备案;(十)消防安全重点
8、单位(部位)应实行每日消防安全巡 查并做好记载,建立防火档案;(十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十二)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十三)完成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十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履行下面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会同学校保护部 门定期进行消防演练;(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 学生。第十二条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履行下面职责:(一)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二)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
9、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逐级上报;(三)核实、确认报警信息,及时排除误报和一般故障;(四)发生火灾时,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和启动相关消防设施;(五)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室记录等档案台帐,严格执行消防控制室规程。第十三条义务消防队员消防安全职责:义务消防队员(二级单位)从教职员工中以不低于10%的比例选取,并应履行如下职责。(一)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知道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二)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三)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消防
10、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四)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 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和物资、保护现场等工作。第十四条消防重点工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要求:消防重点工种是指火灾与安全危险性大的工种,如电工、油漆工、电焊工、气焊工、熬炼工、炊事员、烘烤工、危险化 学试验工、仓库保管工、锅炉工等。(一)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二)要熟知本岗位工作的火灾与安全危险性;(三)具有一定的防火、灭火技能;(四)熟练掌握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五)下班或工作完毕要切断电源、气源,及时清理现场和对周围环境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学校保护处根据防火对象的
11、性质和特点,按照“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社会影响大、人员伤亡大、经济损失大的原则确定将下面单位(部位)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部位):(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科学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校医院、印刷厂、体育场(馆)、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 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校报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三)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 下室等;(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五)易燃易爆等危化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 用部门;(六)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重点科研项
12、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 心;(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 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使用或管理单位是消防 安全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 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部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 通。第十六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是消防安全责任单位,消防安 全责任人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13、,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 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 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 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 演练,并将消防安全预案报保护处,经校保护处对活动现场检 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应当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经有关部门审核 同意后方可举办。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有关办法,并 报学校保护处备案。第十七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单 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报保护处备案;施工 单位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施工
14、临时搭盖的工棚,必 须使用非易燃材料和阻燃材料,室外电闸应设置防雨保护装置;主管单位应落实安全检查。新建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 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保护处参加。竣工后,主管单位 应将建筑工程有关消防设施的图纸、资料、文件等报校保护处 备案。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建设设计方案,应报保护 处审核、报批,竣工验收应当有保护处参加。第十八条校内商店、食堂、餐厅、承租户、服务外包单位及其他经营网点的主管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或个人签订消防安 全责任书,明确其消防安全
15、责任,并报保护处备案。主管单位 应对其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各类消防隐患,确保 经营网点消防安全。各经营网点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社会用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工单位负责。第十九条校内家属区、教师周转房和社会用工生活区的管理单位是消防安全责任单位。管理单位应做好所管理区域的消 防安全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第二十条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用 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禁止违 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二十一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
16、室不得挪作他 用。第二十二条、储存、生产、运输、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严格管 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第二十三条凡因工作需要在校园内搭盖临时性建筑,必须 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并报保护处核准。临时性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实行“谁建设、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其施 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二十四条严格用电、用火的管理。学校电气管理部门要对全校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维修,防止因电线老化、短路、超负荷、私自乱接乱拉电线、劣质设备等造成电 气火灾
17、。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不得违章操作。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烟火,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焚烧废纸、落叶、垃圾等,严防发生火灾。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焚烧等明火作业的,动火 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保护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管理 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 定。第四章消防检查和整改第二十五条学校保护处除重大节假日前开展安全检查外,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火灾
18、隐患、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学校保护处在检查中,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签字确认,督促整 改,确保安全。第二十六条校内各二级单位及驻校内其它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火灾隐患、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 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七)重点工种人
19、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 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 况;(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 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七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 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
20、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有效;(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机房、图书馆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 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八条对下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各单位责任 人应当责成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及时上报学校保护处,集中整改。(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
21、、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或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灭火器材影响使用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的;(六)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影响使用的;(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 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十二)违章关闭消防设
22、施、切断消防电源的;(十三)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各二级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 消除。对不能整改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保护处和分管校领导报告,学校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经费。在火险隐患未 消除之前,二级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 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停业整改。第三十条对学校保护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各二级 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报学校保护处存档备查。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三十一条学校各二级
23、单位应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部门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第三十二条学校相关部门应采取下面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 灾和自救、逃生方法。(一)保护处根据各单位要求举办消防知识讲座,组织、提供消防知识材料,组织、指导“大学生消防安全志愿者开展活动。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全校性的学生消防演练;(二)学工处要把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学生素
24、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知识宣传活动,充分发 挥学校辅导员、班主任的作用,将消防安全教育工作落实到学生的日常管理当中;(三)各院(部)负责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 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宣传部要利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对教职工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宣传,跟踪采访各二级单位在消防检查、火灾隐患整改中的典型事例,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消防意识;(五)各二级单位(含驻校内其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保护干部、需要持证上岗的操作工及消 防重点工种必须参加公安消防机构举办的消防知识年度培训。第三十三条学校二级单位(含驻校内其它单位)应当组织 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
25、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 训。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三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警,应立即向校保护处报告或拨打119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保护处接警后,必须立即组织人 员赶往火场,维护火场秩序,积极开展救助,控制火灾蔓延。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予以支援,禁止未成年人参加灭火救援。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五条学校有关领导或保护处在统组织、指挥扑救时,火场总指挥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面事项:(一)使用各种水源;(二)截断电力、
26、转移可燃气体和液体,限制用火用电;(三)划定警戒区,实行部交通、治安管制;(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六)调动学校供水、供电、医疗、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协助灭火救援。第三十六条公安消防队到达后,学校领导或保护处火场指挥员应向其介绍起火情况和水源,组织人力、物力协助消防官 兵灭火。第三十七条火灾扑灭后,学校保护处和起火单位应保护火灾现场,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起火 原因,核定火灾损失,追究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 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
27、施不放过)的原 则,处理善后事宜。第三十八条学校保护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 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 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第三十九条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 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
28、、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保护处备案。第四十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 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 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第七章消防设施、器材及经费第四十一条消防设施、器材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部分,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水泵、室外消火 栓、消防水泵接合器、水带、水枪、干粉、二氧化碳等各类灭 火器材。第四十二条消防灭火器材应放在避免阳光直接照射、防高温、防冻、避雨、防潮、通风、显眼易取的地方,不得擅自移 动,严禁将其锁进走道、办公室、实验室内。
29、第四十三条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的二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 办法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经常进行检查、测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维修。第四十四条校园内所有消防设施及器材是消防灭火的应急专用设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扑救火险时摆弄、喷射灭火 器,开启消火栓。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火 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器材及其标志。室内外消火栓除发生火警火灾应急使用外,任何单位及个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埋压和圈占,不准在消火栓周围堆放 物品,堵塞通道,妨碍使用。第四十五条绿化、环卫、后勤、基建施工等临时需要动用消火栓时,应事先向保护处申报,学校保护处核准后方可使 用。使用时应爱护消火栓,节约用水,
30、使用完毕,必须恢复原 状,消防水带用毕后,应风干后归还到原处所,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由使用人负责赔偿。发现消火栓损坏,应及时报校保护处 修复。第四十六条消防经费包括日常维护经费和专项整改经费,应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 的需要;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外来经营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经费由本单 位自行承担。第四十七条日常维护经费用于灭火器的配置、维修、换药、更新,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配备及消防教育、培训等;专项整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
31、挪用消防经费。第四十八条学校各楼栋的所有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等由责任单位具体负责管理,如发 生人为损坏、丢失,由责任单位自行负责赔付。主管二级单位 应与服务外包楼栋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消 防安全责任,加强楼栋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确保完好有 效。第八章奖惩第四十九条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责任制,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因消防安全工作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和责任人,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责任人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第五十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下面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个人,学校或二级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一)普及消防
32、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健全消防组织,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 故,工作成绩突出的;(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抢救生命和公共财产,避免了重 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三)认真落实公安消防、保护部门下发的火灾隐患整改意见,采取有力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避免火灾发生的;(四)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和本办法,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事迹突出的;(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提供重要线索的;(六)单位全年没有发生火灾事故,治安消防目标考核为优秀的;(七)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第五一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对在扑救火
33、灾中牺牲的人员,根据烈士褒扬条件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报请有 关部门审批。第五十二条有下面情形之一者,将由校保护处下发消防 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给予责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通报批评处分。(一)违反消防规定,堵塞、挤占、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 防车辆通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 他妨碍安全疏散拒不改正的;(二)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三)擅自动用、故意损毁消防设施、器材,影响设施使用功能,造成后果的;(四)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的;(五)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
34、烟、带入火种、使用明火造成后果的;(六)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拒不改正的;(七)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八)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拒不改正的;(九)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十)未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消防产品的;(十一)举办各种大型集会、展览、展销、比赛、演出等活 动,没有消防安全预案,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经校保护处或公安消防部门指出拒不改正的;(十二)其它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拒不改正的。第五十三条有下面情形之一者,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处 分。(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
35、、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场所拒不改正的;(二)违反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违章用火、用电,强令冒险作业的;(三)在办公区、实验区、教学区等消防重点部位违规使用 大功率电器,造成严重后果的;(四)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学校人员密集场所或消 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五)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六)其它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拒不改正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引发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由责任单位负责经济赔偿,并给予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警告处分。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发生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触犯法律法规的,由学校报请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处 理。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由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校人 事处核准执行。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校二级单位,包括院(部)、处(室)、直属单位,工会、团委等。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之前相关办法 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