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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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江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管 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镇江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评审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 定,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2014?49 号)、江(试行)(苏安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2017?25 号)、江苏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苏安监规,2017?2 号)及镇江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医 药、烟花爆竹、
2、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 工作。其它行业可参照执行。第三条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企 业自愿、社会参与。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自评报告、申 请材料、评审报告、证书样式、牌匾样式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评审组织第四条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以下简称三 级评审组织单位)主要负责标准化评审的组织工作,具体承担 受理标准化评审申请、形式审核申请材料、督促评审单位开展 评审、抽查标准化评审报告、复评标准化企业现场、公告、颁 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等工作。第五条三级评审组织单位应有满足开展工作需要的
3、固 定场所、办公设施及专职工作人员。市安监局授权镇江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承担三级评审组织单位职责。三级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 用。第六条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三级评 审单位)为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技 术服务机构。三级评审单位应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 作场所和办公设施,配备满足各评定标准评审工作需要的技术 负责人、质虽控制负责人及专职评审人员。三级评审单位按合 同约定向服务对象收取技术服务费用督。第七条 评审人员包括三级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外聘的 评审专家,评审员应具有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或中级 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安全生产法
4、律法规、规章 标准、标准化评审标准,评审员一般供职于一家评审单位。评 审专家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够独立 开展标准化评审工作,取得评审单位的聘书,评审专家除本单 位工作外一般受聘于一家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应按照“服务企 业、公正自律、确保质虽、力求实效”原则开展评审工作,自 觉接受监督。评审程序第八条 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申报程序包括自评、申 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第九条 自评。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 作,成立,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监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 标准开展自评。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应通过国家应急管理部网 站(服务栏目)企业安
5、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 评报告。第十条申请。申请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 系;2.申请评审之日前 1 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新 增 3 人以上职业病;3.辖市区安监部门推荐意见。申请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申报的同时,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下列资料: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自评报告;4.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5.企业创建三级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文件及工作人员名 单;6.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文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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