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毒、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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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尘毒、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尘毒、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 1 范围范围本制度规定了项目施工中对粉尘、尘毒、放射源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求。本规定适用于XX项目现场对粉尘、尘毒、放射源及危险化学品作业的安全控制和环境管理。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2.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44号)2.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1989第44号)2.3尘毒、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CPIPEC 70409011100-20083 3 定义与术语定义与术语3.1 危险化学品指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
2、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3.2 粉尘通常指空气动力当量直径在75 m最大的固体小颗粒,能在空气中悬浮一段时间,靠自身重量可以从空气中沉降下来。例如:由运土、水泥搅拌、碎石作业、爆破粉尘、钢结构/管件制作打磨等产生的在气载颗粒物。3.3 尘毒飞扬在空气中的带有毒化学品的颗粒物,例如:由室内粉刷、油漆、电焊作业、保温、加氯及其他含汞/铅/氟等产生的气载有毒颗粒物。3.4 放射源是指用放射性物质制成的能产生辐射照射的物质(如 射线等)或实体(如现场使用的专门探测仪器等)。4 4 职责职责4.1 项目部安全和工程管理部负责对施工现场的粉尘和尘毒的监督管理进行策划,对现场产生粉尘和尘
3、毒的区域和作业活动进行控制;负责抽查施工单位对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贮存、使用和废弃化学品的处置等方面管理;负责施工现场放射源搬运、贮存、保管、使用等安全管理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4.2 项目监理部负责对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运输、贮存、使用和废弃化学品的处置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审核各施工单位编制的危险化学品泄漏应急相应计划;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粉尘和尘毒环境因素的识别及制定的预防措施方案,并对施工单位现场粉尘和尘毒作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施工单位现场使用放射源的资质、使用放射源人员的资质、放射源到现场后的搬运、贮存、保管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4.3 施工单位负责粉尘、尘
4、毒及危险化学品作业的控制,负责现场放射源的搬运、贮存、保管、使用等安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5 5 管理要求管理要求5.1 对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验收管理要求5.1.1 采购人员应向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采购,并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及其它有关资料。5.1.2 施工单位在危险品进货检验时除按常规检查外,还应检查外包装的完整情况、安全标志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是否齐全。5.1.3 对可能存在环境污染的物品,施工单位应在采购阶段向供应商提出剩余物资和废弃物回收的要求,或者由其采购部门统一回收后集中处理。5.2 对危险化学品
5、的运输(包括厂内运输)和装卸管理要求5.2.1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危险品、化学品的运输和装卸管理,除满足一般运输要求外,还应满足国务院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的要求。5.3 对危险化学品的贮存管理要求5.3.1 施工单位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的危险化学品贮存地点进行贮存,危险化学品进场前应预先通报项目监理机构并报项目部备案,施工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及保管满足如下的基本要求:危险化学品贮存应设有独立库房,库房的设计应符合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库房的显眼位置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和安全范围标识也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5.4 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要求5
6、.4.1 施工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根据管理要求实施对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贮存、保管、使用和废弃化学品的处置等各环节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台帐;确定对危险化学品的各类审批手续。5.4.2 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管理要求废弃的危险化学品,施工单位应根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MSDS中有关废弃物处置的要求收集后,交物资供应商统一集中处置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项目监理机构必须要对此过程进行监督复核。5.5 对现场粉尘和尘毒的管理范围5.5.1 主要粉尘源:1)刮风、运土引起的扬尘;2)水泥搅拌、碎石作业和爆破产生的粉尘;3)钢结构/管件制作喷沙、打磨产生的粉尘等。5
7、.5.2 主要尘毒源:室内粉刷、油漆、电焊作业、保温、加氯及其他含汞/铅/氟等有毒化学品的作业。5.6 尘毒作业的管理要求5.6.1 作业过程的防护5.6.1.1 作业人员应佩带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具。包括(不限于):1)焊接作业戴护目镜,穿阻燃耐高温防护服、必要时戴防尘口罩。2)其它可能危害职工健康的作业或作业场所的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5.6.1.2 进入设备容器、深井、隧道内进行有毒物质作业,应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施工人员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等。5.6.1.3 在进行有腐蚀性物质或能使皮肤吸收毒物作业时,除配备足够适用的个体防护用具外,现场还应备有冲洗
8、水,必要时配备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药品。5.7 粉尘作业控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开始前首先识别产生粉尘环境因素的工序,制定相应的预防措序方案,加强对高粉尘作业工序的管理、尽可能消除高粉尘浓度作业,从技术措施、防护措施方面做好防范措施。5.8 对放射源使用单位的管理要求使用放射源的供方,应按照国家现行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1989第44号),取得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供方应制定放射源管理制度,严禁将放射源借给无工作许可证的单位。使用放射源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上岗。5.9 源贮存的管理5.9.1 放射源应贮存在贮存库中,施工单位在现场规划放射源贮存库设置指定地点时
9、,应报项目监理机构认可。需要改变放射源贮存库地点时,也应办理相应的审查认可手续后才能实施。5.9.2 现场 放射源贮存库应遵守以下要求:放射源专用存放库建成后,应取得当地环境管理部门的检测许可,存放库周围应设围栏及醒目的警示标志。放射源存放库不得设置在可能有坠落物的下方或人员密集、施工(交通)道路的两旁。5.10 放射源使用管理要求5.10.1 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按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对从事参加射线探伤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10.2 使用放射源的供方应为射线探伤人员配备必要的射线剂量仪器。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含铅眼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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