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制度(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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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制度(征求意见稿)制度1.行政复议岗位首问责任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有序开展,做到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根据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度适用于坡头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第三条 行政复议首问责任人是指行政复议岗位范围内第一个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咨询、申请或者反映情况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首问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首次向坡头区司法局或其行政复议与应诉股咨询、申请、反映的事项。 第四条 行政复议首问责任人是首问岗位流程跟踪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首问事
2、项的咨询、登记、告知等工作。首问事项咨询是指申请人就有关行政复议事项向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提出疑问或问题时,首问责任人应就该疑问或问题进行解答。首问事项登记包括登记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或地址、联系电话、咨询(申请)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首问事项告知是指申请人以当面递交、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事项时,首问责任人应当将行政复议相关事项及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及时告知申请人。第五条 行政复议首问事项登记和告知依照以下程序办理:(一)首问责任人接待申请人应当进行登记。申请人进行法律咨询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认真解答
3、,填写接待登记表,写明咨询事项及内容、答复结果,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法律咨询字样。(二)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首问责任人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三)首问责任人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本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证件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接受他人委托申请行政复议,还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四)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坡头区司法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五)对不属于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或者不属于坡头区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第
4、六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陈述,做好书面申请材料核对、口头申请笔录整理。第七条 根据首问岗位流程跟踪制度规定,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首问责任人对自己经办的首问事项进行跟踪服务,负责到底。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属于本人承办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依法办理;在接待不属于本人承办范围的事项时,应引导申请人转交具体承办人,并负责跟踪办理,做好流程登记直至事项办结,首问责任解除。对于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申请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或地址、联系电话,申请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
5、相关信息。对应当转办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对转办、催办、回复等每一个环节实行全流程跟踪监管。第九条 对申请人申请的首问事项,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或者情况比较特殊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及时请示有关领导,确定如何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第十条 本制度由坡头区司法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制度2.行政复议立案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进行初步审查。(一)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视当
6、事人的人数确定具体份数);2、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行政机关不作为或未作出法律文书的除外);3、授权委托书(委托申请的)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4、其它相关证据材料。(二)对复议申请的审查内容:1、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2、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4、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5、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是否有正当理由;6、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是否应当由坡头区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补正所用时
7、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第三条 对申请人口头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笔录制成后,应当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第四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并经坡头区司法局负责人审批后,草拟相关法律文书报坡头区人民政府审批。第五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坡头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后,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
8、申请人。第六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发现不属于坡头区人民政府受理的,经坡头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后,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第七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坡头区司法局分管领导指定具体办案人员。第八条 办案人员可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请坡头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研究确定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九条 对有关行政复议机关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
9、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复书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坡头区司法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制度3.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原则上以书面审查为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陈述和意见:(一)申请人要求进行调查取证,予以采纳的;(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认为通过书面审查很难正确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三
10、)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第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二)被申请人权限是否合法;(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是否合法;(四)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五)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六)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行政
11、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经坡头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后,分别送达有关当事人。第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请求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经初步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转送有权机关审查,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由坡头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坡头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分别送达当事人,中止对案件的审理。第六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审查其理由成立的,应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12、,由坡头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后,终止行政复议。第七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六十日内结案的,应当在结案日期前十日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填写延期审理审批表,经坡头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后延期。延期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第八条 本制度由坡头区司法局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制度4.行政复议听证程序制度第一条 为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
13、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本制度所称的当事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第三条 坡头区人民政府组织行政复议听证适用本制度。第四条 坡头区司法局具体负责行政复议的听证工作。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可以举行听证。(一)案情复杂、疑难的;(二)社会影响较大的;(三) 当事人请求举行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第六条 听证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除外。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的法律地
14、位平等。第七条 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三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作为听证员,其中一人作为听证主持人。第八条 听证员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审阅案卷材料,分析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掌握听证重点。听证过程中,听证员应当引导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围绕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论。第九条 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申请人、第三人或者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告
15、知坡头区司法局。当事人听证时申请回避的,应记录在卷。第十一条 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坡头区司法局负责人决定。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测绘人员。第十三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申请回避;(二)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三)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论;(四)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本案及证据有关问题向被申请人、第三人或证人提问;(五)核对听证笔录。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准时参加听证;(二)遵守听证纪律;(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四)如实提供证据材料。第十五条 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员、书记员
16、、翻译人员通知当事人。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告知坡头区人民政府,经坡头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延期。坡头区人民政府依职权决定举行的听证以及应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要求举行的听证,第三人不能按时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坡头区人民政府应第三人的要求举行的听证,第三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听证的,依照前款规定延期。第十七条 当事人放弃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告知坡头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放弃参加听证的,听证是否继续举行,由坡头区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放弃参加听证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不得要求再行听证。第十八条 坡头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
17、前在坡头区政府官网上公告案由、当事人姓名、听证时间和地点。其他公民可以申请参加听证旁听,经许可后参加听证旁听,并遵守听证纪律。第十九条 听证按下列步骤进行:(一)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听证员、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审查听证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三)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及事实、理由、依据;被申请人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不作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第三人陈述意见。(四)在听证主持人的引导下,当事人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举证、辩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作询问、质疑、申辩,被申请人可以作说明。
18、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席作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五)当事人最后陈述;(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二十条 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当事人可对证人、勘验人、鉴定人、测绘人员发问。第二十一条 听证员有权制止当事人、其他听证参加人以及旁听人员妨害听证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责令其退出听证场所。第二十二条 书记员应将听证的全部过程记入笔录。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核对并签字或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有错误或遗漏的,有权提出修改或补正。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如实在听证笔录中记录。第二十三条 听证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根据。第二十四条 听证的费用由行政复
19、议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坡头区司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制度5.行政复议案件权利告知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在行政决定文书中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复议期限及行政复议机关等权利;行政复议前置案件,还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坡头区司法局对全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
20、,依法告知行政复议当事人下列权利和义务:(一)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二)申请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但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承认、变更行政复议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放弃、承认变更行政赔偿请求等事项的,申请人必须特别授权,不能以全权委托替代;(三)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申请人、第三人有权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申请回避;(四)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五)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在提
21、起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审查申请;(七)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在行政复议办公场所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八)申请人有权就行政复议请求或所主张事实提交证据、书面或口头陈述意见、进行申辩,对其他当事人的主张或所提交的证据认可或者反驳;(九)申请人提供了初步证据线索但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坡头区司法局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取;(十)申请人可以请求坡头区人民政府采取听证的方式审查复议案件;(十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配合调查案件事实;(十二)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十三)申请人、第三
22、人可以依法申请进行调解;(十四)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行政复议;(十五)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规定复议终局的除外;(十六)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后果。第四条 本制度由坡头区司法局负责解释。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制度6.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第一条 行政复议证据是指在行政复议案件中用以证明案件真实、合法的材料。行政复议案件定案的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第二条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提供证人证言,应写明证人的基本情况,有证人的签名及证明日期,并附有
2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提供鉴定结论,应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说明分析过程。提供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也可请在场的其他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提供物证,应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提供书证,应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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