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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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市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规定韶府令第64号 ?韶关市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8月2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郑振涛二九年九月十八日韶关市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标准车辆停放,保障交通有序、平安、畅通和城市道路完好,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市区内的路、街、巷以及公共广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公共通道。第三条城市道路
2、车辆停放管理坚持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限时停放和非限时停放相结合的原那么。有偿使用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本钱、依法纳税的原那么。第四条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车辆停放管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行道和公共广场的车辆停放管理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市规划、交通、财政、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有关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适应城市总体规划和道路交通专项规划,遵循车辆通行条件与道路承载能力、车辆通行平安和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原那么,并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等设施。第六条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
3、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涂改、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停放。制止占用停车泊位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七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规划局、市交通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确定停车泊位的数量和具体位置,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八条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划应当遵循: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平安、畅通的原那么;二保障无障碍通道和市政设施完好的原那么;三方便市民停车的原那么。第九条在以下路段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消防通道;二人流、车流等交通流量较大的机动车道上;三影响交通或者有碍市容的;四法律法规规定
4、其它不宜设置的区域。第十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及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每年不少于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提出增设、变更、撤销道路停车位意见并组织实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除: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停车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可以满足停车需要的;三应当撤除的其他情形的。道路停车泊位撤除后,应当及时去除车辆停放的交通标志、标线,恢复道路设施原状。第十一条车辆应当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车辆应当遵守交通标志指示停放,不得占道停放;车辆因上客或下客需要临时停车的,不得阻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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