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作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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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小组成员:谢芬、李雯、汪佳丽、毛亦珍、小组成员:谢芬、李雯、汪佳丽、毛亦珍、陈若、张祥瑞、付广景陈若、张祥瑞、付广景第一被告杜某峰第二被告朱某华原告李某林一、案例简述 05年7月10日,原告李某林经介绍来到被告杜某峰承建,被告朱某华承接粉刷的宅楼。在粉刷外墙时,由于葫芦吊脚手架断塌,从四楼跌落造成八级伤残。原告以两被告互推责任,不愿支付医疗费为由向法院起诉。二、双方争议的焦点1、原告和第一被告之间是否构成雇佣关系?2、原告和第二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伙做工关系?1.原告在第一被告杜某峰承建的住宅楼工地上做工时遭受伤害,第一被告是该楼的包公头,是雇主,而原告则是受雇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方代理词2.原告是经人介绍与第二被告朱某华一起做该楼外墙粉刷,第二被告是该楼外墙粉刷施工的承接人,也是负责人,原告是经第二被告同意并由其安排来做事的;并且,施工的葫芦吊脚手架也是第二被告与其弟朱某富一起搭建的。原告是因吊脚手架断塌而遭受损害的,第二被告同样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1.原告李某林并不是第一被告雇佣来做外墙粉刷的雇员。2.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之间就外墙粉刷达成的合同应当属于合同法第15章规定的承揽合同,而不属于第16章规定的建设工程合
3、同,因此原告将外墙粉刷工程打包给第二被告承揽施工便不存在去过问其是否有相应资质的问题。3.第一被告为原告垫付的抢救治疗费用应当由原告返还,或者由第一被告向第二被告追偿。四、第一被告方杜谋峰律师代理词第二被告 朱某华律师代理词1.原告经人介绍而来,且与其约定好工作任务和用餐等费用大家平摊。因此第二被告与原告之间并无雇佣与被雇佣,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2.第二被告是经第一被告安排来施工的,双方并不是独立的承揽关系。证据如下:(1)陈某元证实工作餐由朱某华负责,但是费用为平摊,且工钱并未明确约定好。(2)徐某志证实其工作一天后,是由朱某华向其支付了工钱。1.武宁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林在被告朱某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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