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职业灾害通報及檢查處理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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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目 錄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 .1 相關格式: 格式一重大災害通報表.6 格式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甲級災害規模之職業災害通報表.7 格式三重大災害檢查初步報告書.8 格式四職業災害資料蒐集查核表.11 格式五職業災害死亡勞工基本資料表 .13 格式六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格式及撰寫注意事項 .14 格式七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函稿格式(上行文)及災害 現場照片黏貼與說明格式.24 格式八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函稿格式(平行文) .26 格式九職業災害實例格式及撰寫注意事項 .27 格式十從事業務之人涉嫌觸犯刑法第 276 條第 2 項 規定移送業務過失注意事項及撰寫內容參考例 .
2、28 格式十一 重大災害個案彙整管制表.30 格式十二 個案陳判表 .31 相關附表: 附表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暨各勞動勞動檢查機構災害 通報聯絡人員電話一覽表.32 附表二行業分類系統表 .34 附表三行業分類系統表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業別參照 表 .38 附表四災害類型分類表 .40 附表五災害媒介物分類表 .41 相關附件: 附件一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流程圖 .42 附件二其他之工作場所職業災害認定及處理原則 .46 附件三各類重大災害主要辦理事項 .48 相關附錄: 附錄一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49 附錄二本會辦理重大特殊職業災害罹災勞工及其家屬 慰助注意事項 .53 附錄三本會
3、勞工檢查處災害處理作業流程.54 附錄四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給付勞動檢查處理補充說明.58- 1 -行行政政院院勞勞工工委委員員會會重重大大災災害害通通報報及及檢檢查查處處理理要要點點行政院勞委會九十年五月四日台九十勞檢二字第二七九號函訂定 行政院勞委會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勞檢一字第九一一九八一號函第一次修正 行政院勞委會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勞檢一字第九一三八九六號函第二次修正 行政院勞委會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勞檢一字第九二一八三二一號函第三次修正行政院勞委會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勞檢一字第九三五二一九六號函第四次修正 行政院勞委會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勞檢五字第九六一五二七三號函第五次修正一、行政院勞工委員
4、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勞動檢查機構對重大 職業災害之檢查並配合災害防救法及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 規定,健全重大災害通報體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重大災害係指下列災害之一:(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第 2 項之職業災害或勞動檢查法第 27 條所稱之重大職業災害: 1.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 2.發生職業災害之罹災人數(含救災人員)在 3 人以上者(不 包括輕傷害)。 3.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 之洩漏,發生 1 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二)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達甲級災害規模(以下簡稱甲 級災害)之職業災害: 1.工作場所發生災害造成 3
5、人以上死亡者。 2.工作場所發生災害造成 5 人以上罹災(含失蹤人員)者。 3.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工作場所發生火災、爆炸、 有害氣體外洩、核能事故等涉及公共安全之災害。 (三)經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工作場所發生火災、爆炸、有害氣 體外洩、核能事故等,涉及公共安全之災害。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三、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報告、通報或經媒體報導等,得知事業單位 發生重大災害時,應依本要點規定通報及檢查處理。 四、勞動檢查機構對重大災害應依下列程序處理(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災害通報:- 2 -1.立即填具重大災害通報表(如格式一,以下簡稱通報表), 傳真本會及相關地方
6、主管機關,並於本會勞動檢查資 訊管理系統之重大職災通報輸入相關資料。對於假日 發生之重大災害應另通報本會勞工檢查處處長等相關人 員。 2.勞動檢查機構對甲級災害,應另依下列規定辦理: (1)立即以電話聯繫本會勞工檢查處處長等相關人員(如附 表一),由本會通報行政院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如格式二)。(2)災害查處過程中,將災情變化適時向本會勞工檢查處 處長等相關人員通報。(二)檢查處理: 1.勞動檢查機構應指派具有該災害專長之檢查員赴災害現 場瞭解及實施檢查,並於一週內(甲級災害時為 24 小時 內)將重大災害檢查初步報告書(如格式三,以下簡稱初 步報告書)傳真至本會。 2.實施檢查時應依職
7、業災害資料蒐集查核表(如格式四)內 容,完成相關資料之蒐集。 3.填具職業災害死亡勞工基本資料表(如格式五)併同 通報表或初步報告書傳真本會勞工福利處,辦理罹 災者慰助事宜,並轉知適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罹災 者或其家屬得依該法之規規定,備妥書件,向勞工保險 局申請相關補助。 4.事業單位工作場所不合規定事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 填寫會談紀錄,以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通知事業單位限 期改善。 5.檢查時如發現非立即停工不足以避免職業災害擴大 或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對該工作場所應以 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停工通知書之申請- 3 -復工條件與程序中,述明事業單位應提出事故檢討報告 及改
8、善計畫,於停工原因消滅後以書面申請復工。 6.對於事業單位之復工申請,得由勞動檢查機構召集事業 單位雇主或其指定之代理人、工作場所負責人、各級承 攬人及安全衛生等相關人員,針對事故檢討報告及改善 計畫召開審查會,經認定符合復工條件後,以書面通知 復工。 7.對不可歸責於雇主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之工作場所職業 災害(以下簡稱其他之工作場所職業災害),仍應指派勞 動檢查員實施檢查,調查災害原因及責任。有關其他之 工作場所職業災害認定及其處理原則如附件二。(三)災害檢討認定處理 1.對重大災害個案,勞動檢查機構應由首長、副首長、指 定簡任級以上人員或相關主管人員,召集相關組(科)主 管及具有該災害專長
9、之勞動檢查員召開職業災害檢討會, 由實施檢查人員依初步報告書做報告,必要時得洽商本 會人員或邀請具有相關專長之專家學者協助,以釐清災 害原因或災害責任及界定災害報告書撰寫方向。 2.職業災害檢討會之結論內容應包括初步報告書各項之具 體結論及災害類別認定等,並作成紀錄留存備查。 3.初步報告書之採取因應措施,應有針對本災害之具體行 政作為或防災措施。 (四)職災個案建檔及職災報告書陳報 1.重大災害案件應指派專人列管,並檢核各承辦人輸入 勞動檢查資訊管理系統資料之完整性。 2.對於屬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第 2 項及勞動檢查法第 27 條規定之工作場所職業災害(其他之工作場所職業災 害處理原
10、則另有規定者除外),勞動檢查機構應依重大 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格式及撰寫注意事項(如格式六) 撰寫檢查報告書,連同災害照片、相關資料及擬具處理- 4 -意見(如格式七),於災害發生 30 日內函報本會核備;報 告書及照片之電子檔應上傳本會勞動檢查資訊管理系 統。其餘災害得以初步報告書敘明認定理由函報本會 辦理結案,免再撰寫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但本會 為掌握案件之需要者,仍應撰寫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 書函報本會,有關各類重大災害辦理事項如附件三。 (五)檢查後之處理 1.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之職業災害檢查案件,應將違反法令事項移送主管機關 依法處理。2.報告書經本
11、會備查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將報告書第一項至第十項函送事業單位。 (2)屬公共工程之職業災害應將檢查報告書函送相關之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改進。 (3)已構成相關勞動法令之行政罰鍰要件之災害案件,移 送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4)涉及相關勞動法令之刑事罰之案件,移請當地地方法 院檢察署參辦。 (5)違反刑法第 276 條第 2 項注意義務規定之案件,移請 當地地方法院檢察署參辦。 (6)宜由其他主管機關協助處理之案件,移請相關主管機 關依權責辦理。 3.重大災害檢查報告書於備查時如發現相關事業單位尚有 其他不合規定事項,應再通知事業單位限期改善(相關函 稿格式,如格式八),並就通知改善事項
12、實施複查。 4.本災害建議事項如涉及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等之修訂意見 者,請敘明(1)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2)各種疑見及其 得失分析、(3)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送本會參處。 5.勞動檢查機構應指派檢查員將承辦之重大職業災害個案 依職業災害實例格式及撰寫注意事項(如格式九)撰- 5 -寫成災害實例,由勞動檢查機構按季彙編為宣導教材, 召集相關事業單位辦理職業災害研討會,並作案例講解。6.對於經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職業災害案件之起訴情形 或判決結果應蒐集並按年彙編成冊。 7.各年度結束應對重大災害實施統計分析作為擬訂勞動監 督檢查計畫參據。- 6 -格式格式一 ( (機關名稱機關名稱) )重大災害通報
13、表重大災害通報表填報人: 一、初判災害類別: 1.主要之工作場所職業災害 2.其他之工作場所職業災害 3.工作場所以外或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職業災害 4.非職業災害 5.認定中(原因: )二、事業單位:(發生災害之事業單位) (一)事業單位名稱: (二)事業單位地址、電話:三、災害概況: (一)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二)發生處所: (三)災害類型: (四)罹災人數:死亡 人、重傷 人、輕傷 人、共 人四、發生經過:五、處理情形 (應變措施、通報及其他作為,如補償慰恤、停工等):六、通報情形: (一)接獲報告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二)報告方式: (三)報告人:備註:本表填妥後請
14、傳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傳真 02-85902745)及相關地方主 管機關。如為假日發生之重大災害請另通報本會勞工檢查處處長等相關人員。- 7 -格式二格式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甲級災害規模之職業災害通報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甲級災害規模之職業災害通報表通報人員: 聯絡電話: 一、災情摘要:一、災情摘要:(敘明災害發生事業單位、時間、地點、災害發生概況及傷亡情 形)二、災害初步原因分析:二、災害初步原因分析:三、本會採取之應變措施:三、本會採取之應變措施:(敘明搶救、慰撫、責任追究及應變處理情形)四、防災及工安因應措施:四、防災及工安因應措施:(敘明已採取或將採取之相關防災及工安因應作為)備註:甲級災
15、害規模通報行政院,傳真:(02)3356-6749、3356-6750、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傳真:(02)8196-6740、8196-6741- 8 -格式三格式三重大災害檢查初步報告書一、災害類別: 1.主要之工作場所職業災害 2.其他之工作場所職業災害 3.工作場所以外或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職業災害 4.非職業災害 5.認定中(原因: )二、事業單位概況: (一)發生災害單位: 1.行業別(分類號碼): 2.事業單位名稱: 3.事業單位地址、電話: 4.負責人: (二)業主:(項目及內容與發生災害單位同) (三)各級承攬人:(項目及內容與發生災害單位同,如有平行承攬應全部列 出)三、承攬
16、關係:業主以其事業之全部或部分 交付承攬之事業單位(原 事業單位)承攬人(一次承攬人)再承攬人(二次承攬人)- 9 -(依序列述)四、災害概況:(一)發生時間:。(二)消息來源及時間:。(三)檢查時間:(四)發生處所:1.2.經濟部工業局開發管理之工業區:是(工業區名稱: );否(五)災害類型(分類號碼):(六)災害媒介物(分類號碼):五、罹災者概況姓名: ;具原住民身分:是;否。外勞:是;否罹災程度:加入勞工保險:是(投保單位: );否六、災害發生經過:七、災害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不安全動作: (三)基本原因:八、處理情形:- 10 -九、補償或給付情形
17、:十、勞動檢查紀錄:十一、初步研判違反勞工法令事項:- 11 -格式四格式四( (事業單位名稱事業單位名稱) ) ( (罹災者姓名罹災者姓名) )案職業災害資料蒐集查核表案職業災害資料蒐集查核表相相 關關 資資 料料否否是是查查 核核 情情 形形 營利事業登記證 合約 工作環境、危害因素、依規定 應採取之措施之事前告知資料 (含告知方式) 設立協議組織(指定工作場所 負責人) 協議組織辦理事項 連繫調整紀錄 交付承攬有共同作業時原事業 單位應採措施(巡視紀錄) 職災調查分析紀錄 作業主管證書(職災相關作業 主管)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 體格檢查、健康檢查紀錄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核備文件 工作守則
18、備查紀錄 自動檢查紀錄 勞保紀錄勞動檢查機構 會談人員簽名(事業單位名稱) 會談人員簽名 (職稱:) (姓名:) (時間:)- 12 -填表說明:一、若勾選是欄,請將查處情形填寫於查核情形欄。二、合約應影印本職業災害案之相關承攬人之合約,據以釐清承攬關係。三、 工作環境、危害因素、依規定應採取之措施之事前告知資料 ,事業單位若表示無相關資料,請於查核情形欄填寫職災檢查時未有相關危害告知資料 ,若表示有並提供作證資料,請核對本職災之作業項目是否列有告知紀錄,若無,請於查核情形欄填寫未具體告知作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依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四、協議組織,原事業單位若未置協議組織,請於查核情形欄填寫未
19、設置協議組織,若有設置協議組織,請查事業單位提供之書面資料協議事項是否包括有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之協議事項,若有遺漏,請於查核情形欄具體說明,如填寫未協議管制、使用未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五、協議會議事業單位若未有協議會議,請於查核情形欄填寫未有協議會議,若有協議會議,請於查核情形欄填寫最後一次之協議紀錄。六、工作之連繫調整紀錄事業單位若未有工作之連繫調整,請於查核情形欄未有工作上之連繫調整,若事業單位表示有連繫調整,請核對本職災之作業項目是否有連繫調整之紀錄,若無,請於查核情形欄填寫未對作業連繫調整設置安全衛生之必要措施。七、巡視紀錄事業單位若未有巡視紀錄,請於查核情形欄未
20、有工作場所之巡視,若事業單位表示有巡視,請核對本職災之作業項目是否有工作場所之巡視紀錄(應有分工、巡視人員、頻次等),若無,請於查核情形欄填寫未對作業確實巡視。八、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之措施,應視事業單位規模,由雇主或指定專人負責,方能落實。九、其他相關資料請影印加蓋受檢單位印章攜回檢查機構內存查。十、相關資料有增加之項目,依序逕行填載於相關資料欄內。- 13 -格式五格式五傳真至:勞委會勞工福利處第三科 (02)8590-2812( )勞動檢查機構( )縣(市) 職業災害死亡勞工基本資料表死亡勞工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服務單位 及聯絡人職災勞工是否 參加勞工保險 已參
21、加勞保 未參加勞保服務單位地址電話( )罹災原因 感電 墬落 倒塌、崩落 被捲、被夾 物體飛落、被撞 其他 慰問家屬姓名慰問家屬與勞工關係住址電話( ) 行動電話備註一、本表請於重大特殊職業災害發生後,併併通報表或初步報告書通報表或初步報告書 傳真至本會勞工福利處第三科辦理,電話:()至,傳真:() 二、本項慰問係以勞工為對象,罹災者若為雇主,則無需填具本表。 三、慰問家屬欄係作為慰問金支票受款人之用,務請詳實填寫,慰問家屬順序如次:、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組(科)別: 填報人: 聯絡電話: 填報日期:- 14 -格式六格式六 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格式及撰寫注意事項重大
22、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格式及撰寫注意事項格 式 撰 寫 注 意 事 項 (業主)工程之級承 攬人所僱勞工發生 災害致死職業災害檢查報 告書一、事業單位概況:(發生職業 災害之事業單位) (一) 行業分類:(含代碼)(二)事業單位名稱: (三)事業單位地址、電話:(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五)雇主:、事業主名稱(姓名):地址(住址): (含登記及通訊地址) 代表人職稱: 姓名: (含性別、出生年月 日及身分證字號) 住址:、事業經營負責人:()經營負責人職稱: 姓名: (含性別、出生年月 日及身分證字號)一、依行政院訂定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 類規定填列至細分類(如附表二及附 表三),代碼請填 4 碼
23、。 二、有關事業單位是否適用勞工安全衛生 法係以其實際主要經營內容來認定, 並不以登記或當時從事之作業活動來 認定。依營利事業登記證上所載填列。公營事業 之地區營業處應填列稅捐單位核發之營業 登記證所載名稱。一、無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填無。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 應影印作為報告之附件。一、事業主為法人時應以法人名稱論列, 該名稱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上登記者為 準,並列代表人(負責人)及其職稱。 二、代理人應具民法第 167 條要件規定代 理之授權者,無代理人時免填。- 15 -住址: ()代理人職稱: 姓名: (含性別、出生年月 日及身分證字號) 住址: (六)工作場所負責人: 職稱: 姓名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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