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XKF.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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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可事项名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项目编号:XKF1许可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申请方式:书面申请许可证件名称: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0232号)收费标准:地价款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许可程序:一、受理受理部门:业务受理窗口条件:1符合区县人民政府出让土地权限;2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
2、审,落实预审意见;3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文;4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及建设规模的规划批准文件;5取得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6具备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其他条件。7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土地出让。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1办理协议出让新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内容包括:(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3)申请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4)已取得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主要有计划行政主管
3、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征地、划拨的文件等;(5)地价评估及审定地价水平情况;(6)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7)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8)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以及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需加快合同签订的,可申请按照北京市地价办公室确定的暂定地价先签订合同,并作出按照最终审定的地价调整的承诺。2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填写齐全明确、加盖公章)。3土地评估报告(原件)。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土地评估报告;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土地评估报告3份及北京市地价审定表1份、宗地位置示意图10份。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及落实预审
4、意见的书面材料。5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6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意见书及钉桩成果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与权属单位的协议(复印件)及权属单位同意申请人办理协议出让的证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批复及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新征集体土地)、划拨批复及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等。8出让合同附件:(1)合同附图一式5份(要求用红线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范围,并加盖公章)。(2)申请预签合同的,提交同意按最终审定的地价水平调整出让合同地价款的书面承诺5份(原件,加盖公章)。9营业执照
5、(复印件)。如申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经贸委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10若不按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整体办理出让手续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请出让土地的面积说明。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出让用地分摊说明,内容包括:规划确定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为分块出让的,提供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11如建筑物内有地下人防的,提供市人防办的批文及有关图纸。12合作建设项目须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
6、件),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13原属军用土地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总后勤部”的批准文件。14原中央单位用地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15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说明(原件)。标准:1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图纸可用A4纸或A3纸缩印,但必须清晰。3全部复印件均由申请人加盖公章。4符合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符合国家和本市土地供应政策。5申请人与立项批文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规划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征地或划拨批复的主体一致。6出让宗地规划条件确定。申请出让的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
7、类的证明性文件中的数据与有关规划批文一致。7出让土地必须为国有土地,且土地权属清晰或土地权属来源清晰,无争议。8出让土地范围确定。按规划文件整体出让的,应与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一致;进行分块出让或分摊出让的,不得超出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且分摊计算方法正确、分块应具有合理性(应相对完整性、独立性、规则性、各地块出入通行便利等)。9土地评估机构具备评估资质。土地评估报告应依据项目不同的规划用途评估相应的地价水平及总地价款。已审定的地价水平的,其审定时依据的规划文件确定的规划条件未发生变化。10填报的出让申请表的内容及数据准确。本岗位责任人:业务受理窗口岗位责职责及权限:业务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
8、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利用中心。土地利用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土地利用中心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窗口;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窗口。土地利用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业务受理窗口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时限:5个工作日内二、审查标准:1申请人提交的申
9、办材料符合法定格式。2符合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符合国家和本市土地供应政策。3申请人与立项批文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规划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征地或划拨批复的主体一致。4出让宗地规划条件确定。申请出让的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中的数据与有关规划批文一致。5出让土地必须为国有土地,且土地权属清晰或土地权属来源清晰,无争议。6出让土地范围确定。按规划文件整体出让的,应与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一致;进行分块出让或分摊出让的,不得超出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且分摊计算方法正确、分块应具有合理性(应相对完整性、独立性、规则性、各地块出入通行便利等)。7土地评估机构具备评估
10、资质。土地评估报告应依据项目不同的规划用途评估相应的地价水平及总地价款。已审定的地价水平的,其审定时依据的规划文件确定的规划条件未发生变化。8拟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小区配套,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9填报的出让申请表的内容及数据准确。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中心主任、经办人岗位职责及权限:地价已审定的,或地价虽未审定但申请人提出预签申请的,在地价办公室发放地价水平告知单后,直接进入本程序。土地利用中心应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1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沟通情况。不需审定地价的项目,应组织安排现场勘察;2将申请人申报的全部材料扫描,录入计算机。3明晰应缴纳地价款的面积及用途,按审定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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