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案例分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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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9/111人身保险案例分析保险学2010年10月26日此人身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021/9/112Content:oPart 案例导入oPart 案例分析oPart 个人观点2021/9/113Part 案例导入2021/9/114CEO 陈东升2021/9/115o2001年11月23日,王某在宜昌泰康人寿公司给丈夫屈某投保了世纪长乐终身分红保险,受益人为其子屈宝华,王某当日交付了首期保险费。宜昌泰康人寿公司2001年11月29日签发了保险单。o2002年10月4日,被保险人屈某因 疾病死亡,王某当日将此事电话 通知了宜昌泰康人寿公司,2002年10月9日提请理赔。案情介绍2021
2、/9/116o2002年11月20日宜昌泰康人寿公司以签约当日未经被保险人屈某签字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理赔,作出了拒赔通知书。2021/9/117 王某认为,宜昌泰康人寿公司在签约及审批时并未强调要求被保险人本人签名,按程序收取了保险费并签发了保险单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拒绝理赔,只享受合同权利却不承担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诉请法院判令 被告宜昌泰康人寿公司赔偿经济 损失3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2021/9/118法院判决o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屈宝华、王某的诉讼请求。o重审判决:1、王某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世纪长乐终身分红保险无效;2、泰康
3、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赔 偿屈宝华、王某保险金30000 元。2021/9/119话题切入点:o未经被保险人签字保险合同无效o缔约过失责任o经济损失30000元2021/9/1110Part 案例分析o合同效力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为确保被保险人的生命不致在其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被他人(即恶意投保人)置于危险状态,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本案所涉及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人寿保险合同因为存在由投保人 在未获取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形下 代替其签字的客观事
4、实,根据上述法 律规定,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无疑。2021/9/1111o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 的民事责任。2021/9/1112o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合同条款是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的,投保人只能就该条款表示愿意接受与否来决定是否签订合同。投保人是在业务员当场监督的情况下填写的保单,没有刻意规避、隐瞒的行为,因此可以排除投保人代签的故意。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制订方在订立合同时,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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