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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单位】:铁道部【法规名称】: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发文号】:(1998)铁建第66号【发文日期】:1998.09.22【生效日期】: 1998.09.22【失效日期】: 【一级分类】:企业【二级分类】:交通运输铁道部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998/9/22(1998)铁建第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工作,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铁路法和国家计委、铁道部联合发布的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计199655号)及有关建设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第三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
2、目法人责任制,按国家计委印发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实施。合资铁路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在合资铁路建设过程中,合资铁路公司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全面负责。第四条合资铁路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利用国外贷款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还须执行国家关于使用国外贷款的规定、国家有关部门与国外贷款人签订的贷款协议和国外贷款人指定的采购指南等规定。第五条铁道部对合资铁路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合资铁路建设接受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项
3、目审计工作的规定进行审计。第六条合资铁路公司董事会研究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前,各投资方产权代表应事先向各投资方请示,事后向各投资方汇报。 第二章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第七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可由合资铁路公司自行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也可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管理单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第八条合资铁路公司建设管理机构或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具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铁路建设单位资质,其资质等级须经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无证或越级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任务。对无证或越级管理者,一经发现,应立即撤换,并给予通报批评或一定的行政、经济处罚。第九条合资铁路
4、公司建设管理机构应配备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人员。技术、经济人员不足时,可外聘,但外聘人员不得超过技术、经济人员总数的25。第十条合资铁路公司应与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和权益,严格履行合同或协议条款。第十一条在执行合同或协议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平等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经过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予以协调,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要时,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第十二条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铁建199843号)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设计文件审批第十三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铁道部会
5、同其他投资方联合审查,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合资铁路公司组织审查,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并报各投资方核备。如合资铁路公司尚未正式组建,可由主要投资方委托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组织审查,并报各投资方核备。根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程序改革实施方案(铁建函199882号),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三阶段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改为两阶段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在该方案未正式实施前,仍按三阶段设计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由铁道部会同其他批资方联合审批。技术设计由合资铁路公司组织审查,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并报各投资方核备。技术设计及修正总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
6、初步设计内。修正总概算确需超出时,应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初步设计应控制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允许幅度内,否则,需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六条经审定的设计文件及总概算,是筹措资金、组织建设实施、安排施工进度、控制投资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原批准部门同意不得更改和突破。第十七条合资铁路公司应与勘测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变更设计按铁道部颁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办理。 第四章施工及成套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第十九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及成套设备采购供应单位,由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
7、位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招标投标按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71466号)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实施。成套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属于国际招标的项目,按采购指南办理。第二十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和成套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和资信证明。招标结果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并报各投资方核备。第二十一条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应与中标的工程承包企业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与中标的成套设备供应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合同内应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在执行合同过
8、程中如发生纠纷,比照本细则第十一条办理。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分包工程。一般情况下,不许分包。对工程承包单位提出的确需分包的工程,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审查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经确认合格并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分包。第二十三条严格禁止转包工程。 第五章项目建设监理第二十四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按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铁建1994151号)实施。第二十五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理单位,与该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及材料供应、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有行政隶属关系,不得监理由本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项目。第二十六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理单位,由合资铁路建设管
9、理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择代选定。参加投标的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监理单位资质和铁路工程建设监理许可证书。招标结果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并报各投资方核备。第二十七条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应与选定的建设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或协议条款。在执行合同或协议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比照本细则第十一条办理。 第六章开工报告第二十八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开工条件应符合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建设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352号),经国家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二十九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经国家批准开工后,其单项工程如已具备开工条件,由工程承包单位向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
10、位正式提出开工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七章项目日常管理第三十条合资铁路公司应依照审定的设计文件,根据资金筹措及运输需求情况编制施工组织实施方案(包括拟缓建或分期分段建设的工程项目),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并报各投资方核备。第三十一条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应按如下要求提报有关资料:(一)根据项目总工期的要求,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铁道部有关主管部门。(二)每月底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铁道部有关主管部门报送本月(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月报,其内容包括:各投资方投资到位情况、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重点工程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三)对建设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按国家
11、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验工计价第三十二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验工计价,按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1989129号)和铁道部财务司关于转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通知(财基198992号)实施。第三十三条凡需要安装的设备,待安装就位后凭发货票和规定的综合业务提成、运杂费计价。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工器具,根据发货票及固定资产验收或保管记录办理计价。第三十四条在月度、季度及年度历次(不含末次)验工时,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对工程承包单位100验工计价,并按计价数拨款。第三十五条末次验工计价时,可100进行验工计价,但拨款时,扣留合同价款的3作为工程尾工款。末次
12、验工前所剩的工程款不足3时,可提前扣留。工程尾工款在工程项目验收后30天内结清。 第九章竣工验收及交接第三十六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应本着分段建设、分期投产和及时发挥投资效益的原则组织建设。分段建设、分期投产的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及交接。第三十七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及交接,原则上按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84铁鉴字180号)实施。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包括分段、分期竣工的工程)交付使用时,竣工验收手续与交接手续均应齐备。第三十八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为:(一)经国家、铁道部及投资各方联合批准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文件;(二)批准的设计
13、文件(包括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三)设计时采用的规程、规范(维修规则不作为验收依据);(四)铁道部颁布的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第三十九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包括分段、分期竣工的工程)竣工后,由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工程初验,并向铁道部和其他投资方提出初验报告。按规定需报请国家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合资铁路公司提出申请验收报告。第四十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经初验合格后,工程承包单位应与合资铁路公司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报铁道部有关管理部门和其他投资方备案。第四十一条对于设计文件中列有、但根据资金筹措和运输需求情况可以缓建的部分工程,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可不列入验收范围。该工程费用在总概算中相应扣留。待该工程竣工后,由合资铁路公司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和交接。第四十二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合资铁路公司应及时组织运营,并及时办理竣工审计。建设项目验收后的六个月内,由合资铁路公司组织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报送铁道部有关管理部门和其他投资方。第四十三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交付运营后的第三年,由合资铁路公司组织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报送铁道部有关管理部门和其他投资方。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文号:铁建199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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