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夫妻财产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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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又是婚姻家庭组成部分,夫妻财产制度明确了婚姻当事人各方对婚姻和家庭的法律责任,对于保障幼老病残者的生活,促进家庭生活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论,分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对策,本文通过夫妻财产制的类型,明确了夫妻法定财制、夫妻特有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性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概况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内容,指出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存在缺陷,并根据夫妻财产制度的一般理论,进一步提出完善的对策,以使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更加完善。1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沿革我国古代实行宗族或者家庭成
2、员的财产共有制度,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度可言。1930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篇规定以联合财产制作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其主要内容为:除特有财产外,结婚时属于夫妻之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中夫妻所取得之财产为联合财产,由夫管理并负担管理费用;妻对于本人之原有财产保有所有权,但夫享有用益权以及孳息的所有权;夫对于妻之原有财产为处分时应征得妻之同意,但为管理上所必要之处分除外;联合财产需加分割或者妻死亡时,妻之原有财产归其本人或者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有短少依归责原则决定是否应予补偿。显而易见,这是一种片面维护夫方权益的不平等的财产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封建夫权,实行男女平等的法律制度,妻子在财产上享有
3、与丈夫相同的权利。195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关于“家庭财产”的内容,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解释是:“家庭财产主要不外下列三种子:(1)男女婚前财产;(2)夫妻共同生活时所得的财产;(3)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关于这些财产的权利归属及行使,立法解释为:“使夫妻间无论在形式上或实际上都能真正平等地共同所有与共同处理第一和第二种家庭财产以及共同管理第三种家庭财产”。这就是说,在夫妻间实行一般共同制,双方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共同行使所有权。这种规定,一方面是“针对着中国绝大多数人作为一般通例的夫妻财产关系”,另一方面体现了“男女权利平等和夫妻
4、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之原则”。它的实施,对于我国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革命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社会主义夫妻财产法的完善奠定了良好基础。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必要的调整,主要是将原来的一般共同制修改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允许夫妻双方进行财产约定。其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体现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夫妻财产关系立法的特色。首先,它继承了建国以来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精神,以确定共同财产制为立法原则,既便于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又充分考虑到男女两性在经济收入方面的实际情况,
5、体现了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其次,它将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加以区分,确认不同的所有权,既反映了我国妇女经济地位已经显著改善的实际,又有利于对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肯定与保护。第三,它将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做了严格界定,加以明确区分,既弥补了原婚姻法文字表述上比较模糊的不足,又确定了家庭生活中各种不同性质财产的范围及相应的权利,更加科学、合理。但是,在20年的来的实践中,1980年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一方面是对法定财产制的规定过于概括,只有夫妻共有财产而没有夫妻特有财产,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不够充分;另一方面是没有为夫妻财产约定制定具体
6、的规范,实践中缺乏法律依据。这些都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经济关系发展和公民财产关系变化的实际需要。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再一次做了修改和补充,不但形成了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而且完善了约定财产制。2夫妻财产制度的类型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经历着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根据婚姻法规定,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从产生根据来看,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从主体来看,是法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的结合。而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其特点有二:一是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权属做了更明细的规定,二是对婚后所得中属于双方共有财产和属于一方特有的财产做了清晰的区分。尤其
7、是它将双方婚后所得分为共有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两个部分。因此,以婚后共同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构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结构体系。21 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法律直接就夫妻财产关系有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分别财产制度和夫妻共有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度即夫妻所得财产分别归夫妻个人所有、个人管理,同时也不排斥双方对其中部分或全部分财产其同管理,或者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以约定形式由另一方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对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由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共同管理的法律制度。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质要求,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
8、度。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制的原则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问题:21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含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期间。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没有确认的婚姻关系,不能
9、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例如双方虽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期间;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俩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间;双方已经依法登记结婚,但是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这些期间均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12 “所得的财产“的含义“是所得的财产”,其实质内容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权,包括实际占有的所有权和非实际占有的所有权,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已经取得某财产的所有权,并未实际占有该财产,该财产仍然是夫妻所得的财产。但是,对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实
10、际占有,而没有取得财产权的财产,无论合法与不合法,都不属于夫妻所得的财产,比如借用他人的财产和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213 “夫妻所得的财产的主体”的含义“夫妻所得的财产的主体”,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因为来源于夫妻以外的人的财产,和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均不属于夫妻所得的财产,如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所以夫妻所得的财产的主体仅仅指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214 夫妻所得财产的范围2141 工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那本律师认为
11、这里的“奖金”应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2142 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2143 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就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
12、。知识产权由夫妻一方创造的,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不能由夫妻共有。但知识产权的收益,也即财产权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主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在婚前,而知识产权的收益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我国定的婚后所得共有制,这里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的创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还没有实际收益,此时若离婚,该收益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律师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应包括已得和将得,应包括这种可期待利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144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
13、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赠与的财产,本人认为,则必须以在夫妻关系期间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否则,不能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合同即已生效,但是财产却并没有实际交付,那么,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赠与人所有。即夫妻关系解除时,他人的财产不可能成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尤其是,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无论该合同是婚前生效的还是婚后生效的,也不论是夫妻一方所签,还是双方所签,只要夫妻离
14、婚时所附义务没有履行完毕,赠与物没有实际交付,那么,赠与合同的标的物更是不能成为夫妻的共同财产。214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不周全。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对财产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考虑财产的来源,取得时间、婚姻法定财产制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215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理解“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是指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不问财产的来源以及积压自贡献的大小,都平等地享有处理权,这也是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有三方面的含义,其一共同所有的
15、含义,是指夫妻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前,每一项财产,夫妻均拥有共同所有权,包括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二夫妻有平等处理权的财产范围,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包括夫妻以外的其他财产;其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是指处理共同财产必须协商一致,共同处理,不是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强调财产来源,贡献的大小。2 2 夫妻特有财产制夫妻特有财产指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所得某些财产,由夫或妻一方点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以及就该持有财产的交力等形成的法律制度,分法定特有,和约定特有。法定特有财产,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属于夫妻个人
16、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约定特有,指的是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确认的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221 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这类财产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为个人职业或生活所需要,不应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这一规定表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极窄,使许多应加以保护的个人特有财产被归结到夫妻共同财产中去了,混淆了财产的性质,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扩大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下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个人所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2211 一方的婚前财产我国80年婚姻法以
1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即未将婚前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但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确定了婚前财产,通过时效,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应该客观地说,该转化制度在当时还是有积极意义的,尤其对广大作为弱势群体的离婚妇女起了极大的保护作用。在本次修改中,对这种转化制度是否要取消,争议也有,但是,大多数人均认为,婚前财产转化制度,一是不符合物权法关于物权取得的法理。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
18、后,这种转化制度更显得不适合。二是这种转化制度,在很多国家都没有。三是一方婚前已取得产权的财产,因为结婚达到一定时间就自然变为共同财产也不合理,等于鼓励有的人借婚姻不劳而获积聚财产。同时也是对个人价值的否定,对个人财产权的一种不适当的干预。因此,这次修改未吸收最高院司法解释中关于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本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仍归一方所有。本法从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因而凡是2001年4月28日后审结的案件均不能再适用与本法有冲突的上述关于婚前财产转化的司法解释(但该解释中其他与本法无冲突的内容仍可适用)。 本项规定中有争议的难点是:一方婚
19、前财产的孳息、增值以及婚后消耗掉的如何处理问题。关于一方婚前财产的增值、孳息问题在前面的第17条已有论述,不再重述。关于婚前财产婚后消耗掉如何处理问题。最高院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不存在与本法相抵触的问题,目前仍应适用。221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专门针对个人身体受伤后需要治疗,身体残疾后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应给予的补助,这些费用的获得都是以个人
20、身体伤害为代价的,而且由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达程度还不是很高,这方面的赔偿还很有限,因此,这些费用完全应由受伤害个人支配、使用,不应归夫妻共有。 本条规定只列出了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在实践中,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用除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外还有其他各项费用。如精神抚慰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交通补助费、营养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假肢安装费、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对这些费用不能因为本项未具体列举出而排除在夫妻特有财产范围,也不能仅仅以是因身体受伤获得的费用而一概认定为夫妻特有财产。应全面理解本项规定二层精神含义:一是必须是因身份受伤害获得的费用。二是这些费用必须以赔偿的目的是为补偿
21、受伤身体而赔的,如上述费用中的抚养人生活补助费,虽系因受伤获得,但赔偿目的不是受伤本人,而是受伤人原本可抚养依靠其生活的人,这笔费用最终应归被扶养人,但在赔偿案中仍是作为对受伤者本可获得的工资性收入补偿而言的,而不是考虑给伤者本人治伤或残疾补偿所用。因此此项费用不应认定为夫妻特有财产。至于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还是他人财产值得研究。笔者认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妥,至于法定的抚养义务。2213 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本法第17条第1款第4项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与所
22、得的财产,如遗嘱或赠与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与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未写明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法作出这项新规定,和我国的继承法及赠与的有关法律规定和理论是吻合的。我国继承法确定的遗嘱继承中,允许被继承人将自己的个人所有财产用合法遗嘱的方式指定由继承人中的某人或某几人继承,亦可在继承人之外指定遗赠继承人继承自己的财产,还可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而被继承人指定谁继承自己的遗产,这是被继承人完全凭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财产的合法行为。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遗产归夫或妻一方后,婚姻法又通过婚姻把这些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就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愿,等于变
23、相改变了继承法确定的法定原则,变相改变了遗嘱继承中确定的继承人范围。从而不当地干预了被继承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同样的道理,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已指定受赠人的财产,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亦违背了赠与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愿,同时与赠与合同成立的法理不符。因此,本法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规定为夫妻特有财产,是符合法理和我国的继承法等规定的。 221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系指供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的,具有明显的个人性质的生活用品。这些个人专用品一旦脱离专用人,往往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如衣服、首饰、鞋帽等。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一般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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