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商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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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辽县商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一、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东辽县商务局法律依据:(一)、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五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畜禽屠宰行政执法依据 类 别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行 政 法 规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国务院2008、8、1 地 方 法 规 1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2006、10、1 (二)酒类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类 别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行
2、 政 法 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商务部2007、3、1 地 方 法 规 1吉林省商务厅关于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吉林省商务厅2006、2、17 三、行政执法项目行政许可(2项)序号许可种类许可内容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制发机关生效时间1行政审批畜禽屠宰厂(场)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设立畜禽屠宰厂(场)应当有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书面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设立条件的材料。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畜禽屠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许可,并出面说明理
3、由。省人大常委会2006、10、12行政审批发放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吉林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备案登记:第五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酒办)办理备案登记。一个经营场所填报一个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第八条酒类经营备案登记的程序如下:(一)领取登记表,了解填表事项和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登记表可以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酒办)领取,或通过商务部网站(http:/www.M)下载。(二)经营者提交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业主身份证
4、复印件,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市、县商务主管部门(酒办)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对备案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四)经审查后符合规定要求的,进行登记编号并加盖商务主管部门(酒办)印章,一份存档,一份交由经营者收存。第九条酒类经营备案登记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填表内容完整、准确、真实;(二)经营者已经知晓备案登记表附注的责任条款并加盖单位经营者的印章或由工商户业主签字盖章;(三)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所载的经营者名称、业主名称、经营地址应当一致;(四)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五)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均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5、六)授权委托书应当由业主签字盖章。吉林省商务厅2006、3、1行政处罚(9项)序号 违 法 行 为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及主要内容制发机关生效时间1无畜禽屠宰许可证、擅自屠宰畜禽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2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擅自屠宰畜禽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屠宰的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的罚款。”省人大常委会2006、10、12屠宰设备老化、陈旧等责令停止屠宰、限期改正、吊销畜禽屠宰许可证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23条:“畜禽屠宰厂(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设备设施陈旧、老化等原因达不到原有设立条件要
6、求,不能保证肉品质量的,责令屠宰活动,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吊销畜禽屠宰许可证。”省人大常委会2006、10、13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责令停止屠宰、没收非法屠宰的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畜禽屠宰许可证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24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以及屠宰加工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责令立即停止屠宰活动,没收违反规定屠宰的畜禽、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畜禽屠宰许可证。在市场上销售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
7、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省人大常委会2006、10、14未按规定要求屠宰、肉品品质检验、检验与屠宰同步、检验登记保管责令改正罚款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25条:“违反本条例第11、12、13条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禽的; 2、未按照检验规程和标准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的; 3、肉品品质检验未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的; 4、肉品品质检验结果未按规定登记保管的。”省人大常委会2006、10、15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26条:“违反本条例第14条规
8、定,畜禽屠宰厂(场)出厂(场)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下的罚款。”省人大常委会2006、10、16未按规定处理检验不合格产品的责令限期处理、罚款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27条:“违反本条例第15条规定,畜禽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处理检验不合格产品的,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省人大常委会2006、10、17运输畜禽产品未使用专用运载工具或运载方式不符合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28条:“违反本条例第18条规定,运输畜禽
9、产品未使用专用运载工具或运载方式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省人大常委会2006、10、18公母猪和脱阉猪肉未加盖专用检验标志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肉品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29条:“违反本条例第19条规定,出厂(场)的种公母猪和脱阉猪肉未加盖专用检验标志的,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肉品。 违反本条例第19条规定,销售种公母猪和晚阉猪肉品,未在销售场所明示告知消费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肉品。”省人大常委会20
10、06、10、19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27条违反本办法第6条第10条第1款规定的,由商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12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8条违反本办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由商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
11、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29条违反本办法第16条、17条规定的,由商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0条违反本办法第19条规定的,由商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31条违反本办法第20条规定的,由商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2条违反本办法第22
12、条第3款规定的,由商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省人大常委会2006、10、1行政确认(1项)序号许可种类许可内容行政许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制发机关生效时间1行政确认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四章:第23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酒类流通检测体系,对当地酒类流通情况进行检测分析,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商务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酒类流通管理和酒类商品安全信息系统,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酒类经营者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第24条 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查,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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