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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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黔建施通2007271号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地)建设局,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省属及中央在黔建筑施工企业,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建设厅制定了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7年7月15日后,我省建筑
2、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考核工作由省建设厅统一组织开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建设厅。 附件:1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定2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安全生产 通知抄报:建设部。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7年6月15日印共印100份附件1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
3、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应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担任相应职务。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
4、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相应行业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第六条 安全生产考核的重点是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内容。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采取闭卷考试方式。安全生产能力考核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对申请人进行面试抽查。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的
5、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一)主要负责人应分别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企业经理、总工程师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二)项目负责人应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和两年以上建筑施工管理工作经验;劳务分包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和两年以上建筑施工管理工作经验。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考核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等;
6、其中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少于1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参加考核的人数不得少于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项目经理人数。建筑施工企业应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以及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考核的人数应符合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要求。其中规模较小、生产能力较低、安全生产管理任务较轻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考核的人数应达到以下标准:(一)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不得少于25人;(二)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不得少于15人;(三)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不得
7、少于10人;(四)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不得少于6人;(五)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不得少于6人;(六)专业承包二级企业不得少于5人;(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含不分等级企业)不得少于3人;(八)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少于3人。其中,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电梯安装工程、附着式脚手架、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一、二、三级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数不得少于6人。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只能同时持有一个单位和一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殊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企业主要负责人可兼任一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申请考核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将资料装订成册
8、。(一)申请表。(二)身份证、技术职称、最高学历证书、企业培训教育合格证,其中项目经理需提供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三)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组织本企业三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并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一)申请人向所在企业递交申请表一式二份,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企业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审核材料是否完整、真实。经审核合格后,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后由企业统一向有关部门申请,并提供本企
9、业申请考核人员名单汇总表(含加盖企业公章书面汇总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二)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所属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可由本企业通过市(州、地)建设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及下属建筑施工企业、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第七冶金建设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的三类人员,可由本企业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四)无主管部门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可由企业通过注册地市(州、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
10、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三类人员考核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对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该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日内核发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应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
11、新考核。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第十八条 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不得收取考核费用,不得组织强制培训。第十九条 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租、冒用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
12、监督管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工作时应随身携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本企业三类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本企业三类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将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情况作为审查内容之一。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不合格,并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或招投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应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投标文件中提供本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建设单位
13、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报送的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中应有承建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继续再教育制度和安全生产能力年度复核制度。重点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进行继续再教育和安全生产能力年度复核。安全生产能力复核主要采用安全生产知识闭卷考试和现场审查方式,对安全生产能力年度复核不合格的进行继续再教育。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地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继续再教育和安全生产能力年度复核工作。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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