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市管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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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贺州市市管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始提名,是指由本办法规定的提名主体根据领导班子调整或选拔任用干部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民主方式和程序,提出拟选拔任用考察对象人选或同职级交流干部人选的初始程序、启动环节。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广推优选等选拔任用干部进行竞争性提名时,按照有关规定和方案执行。第三条 提名推荐干部除必须遵循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
2、则外,还必须坚持扩大民主、公开透明、人岗相适、分类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第四条 初始提名的人选必须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符合拟任职务的相关要求。专业技术人才、班子结构需要配备或特殊需要的干部人选,任职资格可以适当放宽。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提任市委管理的干部、同职级处级干部交流人选的初始提名。各县(区、管理区)、市直各单位科级干部及非领导职务的提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提名主体第六条 以下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市委提名推荐市管干部初步人选:(一)市委全委会; (二)市委组织部;(三)各县(区、管理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市级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
3、体,市委市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 (四)副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个人; (五)10名以上市级“两代表一委员”;(六)干部个人。第三章 提名程序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干部调整提名程序:(一)领导班子换届、机构改革或上级组织有明确要求。(二)领导职位职数出现空缺。(三)领导班子整体结构需要优化或领导干部按规定需要交流轮岗、回避任职。(四)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存在突出问题需要调整。(五)领导干部经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宜担任现职。(六)其他工作需要。第八条 提名推荐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指纳入市委全委会票决范围的正处级领导岗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
4、方式进行提名:(一)面向全市公开提名。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1.出现职位空缺时,市委组织部报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竞争性提名推荐。2.市委组织部在市本级新闻媒体公布空缺职位名称、任职资格条件等。3.本办法规定的提名主体按照公告要求进行提名推荐。以组织名义向市委提名推荐干部的,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后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提出,并应附党委(党组)会议记录、纪要;以个人名义向市委提名推荐干部的,以书面署名的方式向市委组织部提出,不署名的视为无效提名。组织和个人向市委提名推荐干部,均应填写贺州市处级领导干部人选推荐表,说明推荐理由和任职岗位建议,注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4.市委组织部对提名
5、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后,编制符合条件的人选名册交市委全体(扩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按得票高低确定考察对象人选。(二)直接由市委全委会成员进行会议推荐或由全委会成员在市委组织部提供的多名候选人名单中择优推荐,以及在有关地区(单位)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结合领导干部谈话推荐的情况,通盘考虑初步人选。(三)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市委组织部综合提出多于空缺职位的参考名单,供全委会成员书面差额推荐后,再按程序提出初步人选。(四)市委组织部结合平时掌握情况,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后,从优秀干部中直接提出初步人选。第九条 提名推荐其他岗位领导干部,一般应在所在地区(单位)进行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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