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笔记629说课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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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合同法笔记629-合同法主讲教师:隋彭生第一章合同概述2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3第二节合同的分类5第二章合同的订立9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9第二节合同的内容25第三章合同的效力28第一节合同效力概述29第二节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30第三节效力未定的合同30第四节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32第五节无效合同33第六节可撤销的合同35第四章合同的履行38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39第二节合同的补缺(补充性解释)40第三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执行44第四节向第三人履行与由第三人履行44第五节履行抗辩权46
2、第六节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50第七节合同的保全50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60第一节合同的变更60第二节合同的转让63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68第一节权利义务终止概述68第二节合同的解除69第三节抵销73第四节提存75第五节免除78第六节混同79第七章违约责任80第一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80第二节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81第三节违约的免责事由82第四节违约责任的形式84第八章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92第一节买卖合同93第二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107第三节赠与合同108第四节借款合同113第五节租赁合同117第六节融资租赁合同_123第九章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125第一节承揽合同126第二节建设工程
3、合同130第十章提供劳务的合同133第一节运输合同133第二节保管台同139第三节仓储合同143第四节委托合同147第五节行纪合同150第六节居间合同152第十一章技术合同154第一节技术合同概述154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157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158第一章合同概述名师提示我国合同法所说的合同,是民事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债权合同是关于财产的协议,一个合同就是一个交易关系(无偿合同除外)。我国合同法规范是民事规范的一部分。从分值统计看,合同法所占比例一直名列前矛,有时处在第一的位置。这与合同法的性质和地位有关,合同法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合同法是最具市场品格的法;合同法是一部伟大但有缺
4、点的法;合同法体系完整、条文众多。把握了合同法,就很有希望破土而出。从考点的分布看,主要集中在合同法第2章至第7章和第9章,上述各章,是考试不能回避的内容。但合同法是一个规则体系,内部的联系和呼应非常紧密,因此,我主张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学习合同法,要有民法基本理论的指导,并注重结合担保法。学习合同法,要反复阅读教材、反复阅读法条、反复做习题。打通“任督”二脉,迈向新境界。合同法所说的合同是民事合同当中的债权合同,因此,在考试大纲中,合同法的内容被作为民法的一部分予以规定。由于合同法在考试中所占分值一直比较高,有时处在第一的位置,因此,在讲课时,都作为独立的一部分专门加以讲解。在编写教
5、材时,亦应把它作为相对的独立一部分。这样一来,关于知识点的顺序,就与大纲不尽一致了。但毫无疑问,本书的写作,是符合2003年大纲要求的。由于合同法在考试中分值所占的比例比较高,教材的内容应当更细致一些,但本书还是把握了简明的宗旨。在“考试大纲要求”和“考点提示”中,依据作者的经验,叙述了重点,没有照抄大纲的内容。须知,重点永远是重点。作者将2003年的大纲与2002年的大纲作了仔细比较,在知识点上它并没有大的变化,在个别地方有所删除(如删除了“间接委托中的委托人介入段”),只是在“组合”上有所调整。这种来来回回的调整,一方面创造了价值,另一方面浪费了资源。第一章合同概述考试大纲要求本章考察的知
6、识点主要是合同的概念、分类并涉及到合同法的适用。内容指导第一,合同法调整的是债权合同,因此债权合同与身份合同、行政合同的区分就显得十分重要。第二,合同法的溯及力规定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中,这是必须掌握的。第三,合同的分类的意义,在于各类合同适用的规则不同,至于分类的知识,有时直接命题,有时出现在案例分析题之中。考点提示本章的考点主要表现在:1合同法的适用;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分;4合同的相对性。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概述合同是关于债的合意。理解合同的概念才能奠定掌握合同法的基石。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7、、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1.合同法所说的合同,是民事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身份合同不适用合同法。2.合同可以处在三个阶段:一是创立阶段,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建立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变更阶段,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变更他们之间已经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三是终止阶段,结束他们之间已有的债权债务关系。3.民法通则也规定了民事合同,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规定不一致的,依照特别法优先适用的规则,优先适用合同法二、合同的定义对合同可以用四个字来概括,就是“合意加债”。(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1.两个意思表示一致即构成合意。合意是合同成立的
8、一个标志。前一个意思表示是要约,后一个意思表示是承诺。甲要买蓝色的车,乙要卖黑色的车,标的不具有同一性,合同不能成立。一般认为,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2.意思表示有瑕疵,不影响合意的存在。意思表示有瑕疵,是指表示意思与内心意思(效果意思)不一致。如甲以欺诈的手段与乙订立合同,乙的表示意思与内心意思不一致,即意思表示有瑕疵。但甲与乙的两个表示意思取得了一致,达成了意思合致,因此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以及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合同,统统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同时也是已经成立的合同,都是可撤销的合同。3.合意就说明合同是两个意思表示的结合。一个意思表示不能构成合
9、同。比如说,“自己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它实际上是一个意思表示,不是两个意思表示,因此不能构成合同。在获得被代理人追认时,视为两个意思表示的结合,构成合同。如赠与等无偿合同,与有偿合同一样,是两个意思表示的结合,是双方法律行为。两个意思表示的结合,还说明合同是当事人意志的产物。合意是两个意思表示一致,而意思表示一致是通过要约和承诺建立起来的。4.合意可以是明示形式,也可以是默示形式,合意还可以是混合形式。明示是以口头语言、文字来表达意思,默示是以行为表达意思,混合形式是指合意可以由一方的明示表达的意思与另一方默示表达的意思结合(参见合同法第26条第1款)。1-1甲方给乙
10、方寄送价目表,要卖给乙方A牌沐浴器,价格每台500元。乙方发电子邮件给甲,称:“如果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台,卖方自电子邮件送到之日起10天内送货。”甲方回邮件称:“同意降价10%,但现本公司只有存货100台,另100台20天后送到。”甲方当天派业务员李某押车将100台送至乙方,乙方验收,按每台400元付款。李某告诉乙方,另外100台可在15天内送到。乙方拒绝。甲方认为乙方撕毁合同,遂派李某押车将另外100台送至乙方,乙方拒收。李某即将沐浴器存入丙方(仓储公司)的仓库。入夜,天降罕见大雨,沐浴器全部毁损。甲方起诉至法院。有人认为:甲乙双方就第一批货物不能达成协议,合同不成立,双方互相返还
11、财产,第二批货物在甲丙之间,应由甲承担风险。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理由如下:(1)甲方寄送的价目表,为要约邀请(第15条);(2)乙方发电子邮件,为要约(第14条);(3)甲方回邮件,为新要约(第30条);(4)乙方未答复,合同不成立(沉默原则上不构成承诺)。(5)甲方送货100台,以行为为新要约。乙方收货100台,以行为为承诺,双方合同成立(第36条)。(6)甲方送另外100台,乙方拒收,合同不成立,风险自当由甲方自己承担(参照第142条)。(7)甲方将货物存丙方处,丙方为仓储公司,应由保管人丙方承担责任(第394条第1款),罕见大雨不能够构成不可抗力。从以上第(5)点可以看出,双方是以默示的
12、方式成立合同。(二)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一个债的关系1.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要创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我国合同法第2条给合同下的定义是民事合同,但从内容来看,我们的合同实际上是讲的债权合同,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当事人订立合同实际上是为了设立债权债务关系,或是为了变更已有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是为了终止已有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权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这个“法锁”,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第三人不受合同的拘束。合同当事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合同设定的权利。但相对性是一个基本原则,不是绝对的。为了实现交易安全等价值目标,合同法还明文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及于第
13、三人。如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第75条规定了代位权和撤销权,使合同的效力扩张至第三人。3.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商品交换是通过建立债的关系来实现的,所以人们常说,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从交换的角度看,合同是当事人通过自己的意志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一个合同就是一个交易关系。当然,有偿合同是交易关系,无偿合同不是交易关系。合同法规定的绝大多数有名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合同法拥有一整套交易规则,所以说合同法是市场交易法丝毫不过。4.债权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既然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那末合同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要求交易的双方是对等的主体
14、,合同双方要彼此承认是平等的人,平等是进行交易的前提。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在合同问题上,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我们要反对“所有制歧视”和“官本位”。5.债权合同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合同。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是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财产关系与身份关系有不同的属性和不同的规则。合同法调整债权合同,是调整财产流转的法律,是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律。“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2条第2款)。男女之间的婚姻协议,是身份合同,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家庭之间的分家析产协议,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收养协议,适用收养法的规定。监护协议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婚姻是身份
15、合同,对婚姻的居间,是为了创立财产关系,因而是债权合同。夫妻作为互相独立的主体,可以成立债权合同;还可以作为相互独立的股东成立公司。夫妻之间也可以成立盗窃罪、强奸罪等。夫妻因是互相独立的主体,因此结婚本身,不成为债权债务混同的原因。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一、分类合同的分类有助于我们从整体上加深对合同的认识。合同的分类是一种鸟瞰式的观察、研究和学习方法。另外,不同种类的合同有不同的规则,这是我们要注意的。(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另一方享有权利。有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没有例外,因为有偿合同存在对价。有偿合同是真正(典型)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16、与(典型)双务合同,是对同一事物,从不同角度的表达。无偿合同一般是单务合同,但无偿合同也可以是双务合同。如无偿委托合同,委托人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的义务(参见合同法第398条),与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义务,不是对价关系,因此是不完全双务合同。无息借款合同也不是双务合同。区分二者的意义:因为双务合同两个义务的履行是有顺序的,顺序是一种利益关系。履行顺序不仅仅是一种时间的顺序,往往是一种条件关系,即一方的履行,是另一方履行的条件。一种情况是甲、乙同时履行,这就产生合同法第66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甲先履行,乙后履行,乙可以产生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甲可以产生合同法第68条、合同
17、法第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而单务合同是一方履行义务,因而不存在履行顺序的问题,单务合同是不能成立履行抗辩权的。(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代价(对价),可以将合同区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交易关系,是双方财产的交换,是对价的交换。无偿合同不存在对价,不是财产的交换,是一方付出财产或者付出劳务(付出劳务可以视为付出财产利益)。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保管合同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合同,但可以约定为有偿合同(合同法第211条、第366条)。区分二者的意义:1.确定对价关系。有偿合同因为有对价,因此对价要求充分对应,而且,甲方在支付对价的时候有权要求乙
18、方支付对价,甲方不支付对价的时候,无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对价。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对价不充分的合同,主要发生在有偿合同之中。2.生效条件不同。有偿合同是两个诺言的结合,因此可以把有偿合同称为双诺合同,是两个诺言、两个意思表示取得一致,成立并生效的合同。法律一般把有偿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因为双方都负担义务,所以,双方两个诺言取得一致的情况下,有偿合同成立并生效。有偿合同一般情况下,除了要经过批准、登记的以外,合同成立时即行生效。而无偿合同,因为一方要付出财产或者劳务,但没有获得对价,因此,法律在一般情况下,把无偿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或者规定为有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其意义在于给无偿付出的一方以反悔
19、权,以鼓励人们的无偿行为、助人行为。对于实践合同,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者开始履行的时候,才开始成立或者生效。对于有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如赠与合同),赠与人(债务人)的反悔权是通过通知对方撤销来体现的,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6条)。3.对当事人的意思能力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甲、乙双方都有债务人的身份,都要付出,因此对于有偿合同的债务人,他的意思能力要符合法律一般的要求。而无偿合同的债权人,他的意思是无关紧要的,因为他是获得利益的一方,他获得利益不需要支付对价。张三送给李四200元钱,李四是未成年人或者神志不清的人,无关紧要。对于纯获利益的合同,获利益的
20、一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4.当事人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来讲,因为存在着对价关系,债务人的责任相对来讲比较重,而对于无偿合同,债务人因为没有获得对价,因此债务人的责任比较轻。无偿合同的债务人轻过失免责(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1-2张某放暑假回家,就将价值1万余元的电脑交给同宿舍的李某保管,并允许李某使用。李某一日用毕,将电脑放在床上就出去到歌舞厅去玩。本拟夜间12点回来,但遇见好友,凌晨3点钟才回来。门锁于凌晨2点被撬开,电脑被盗。请问,李某应否承担责任?李某无重大过失,更无故意,因此李某不承担责任。无偿合同轻过失免责的规定,是法律与道德
21、的联结点,是为了鼓励助人行为,法律要保护助人为乐的道德观念。无偿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作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也是出于同一理由。5.对善意取得的作用不同。善意取得制度,这在我国法律中是一个客观存在。相对人只能通过有偿合同善意取得,不能通过无偿合同善意取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此规定就强调了善意取得须有偿取得。我国承认善意取得制度,但缺
22、少完整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在考试中被赋予重要的地位。(三)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合同具备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或者生效的合同。法律没有要求特定形式的合同叫不要式合同。要式,可以分为绝对要式和相对要式两种。对于绝对要式这个“要”字是指的要件,缺了它不行。比如说,支票或者其他票据,上边的格式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这种格式不能改变,否则就取不出钱,格式是个要件,是不允许变的。法律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不等于绝对要式合同,因为合同法规定法律规定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没有采用,合同照样可以生效。比如说,通过行为,一方履行,另一方受领,行为可以排除法定的书面形式(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
23、。也就是说,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不是绝对要件。区分二者的意义:二者成立、生效要件不同。1-3甲公司租给乙公司一个车间,双方口头约定租期为1年。至租期半年时,甲方对乙方生厌,又觉得租金太低。就要赶乙方走,乙方不从。甲方起诉,要求法院认可合同的解除。请问,甲方能否胜诉?(1)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为6个月以上的合同为要式合同,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就不能发生当事人追求的效果(未采取“要式”,合同的效力发生了改变)。此合同演变成不定期租赁。(2)不定期租赁,就意味着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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