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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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商总局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及过程2010年5月,工商总局颁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成为我国首部促进和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政规章,填补了该领域规制建设的空白。几年来,暂行办法为促进网络经济发展、规范网络交易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法制支撑作用。
2、随着网络市场的飞速发展,网络交易新形式、新业态不断涌现,违法行为的方式和手段也在不断翻新。暂行办法中的部分规定已相对滞后,无法完全适应网络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亟需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因此,工商总局决定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修订过程中,工商总局对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认真总结网络市场监管执法实践经验,充分收集社会各界的评价反响和意见建议;在北京、江苏、浙江、广东、重庆等地进行了广泛调研,深入了解网络市场发展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多次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重点研究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规制建设中的疑难问题。在广泛听取网络经营企业、行业组织、业界专家、消费者代表等各方面意见建议以及征求国务院
3、有关部委、地方工商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二、主要修订内容及说明(一)关于规章名称规章内容包含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主体、客体和行为三方面的规范。为准确概括规范内容,将规章名称修改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二)关于调整范围及名词定义 在调整范围及名词定义上,办法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将办法适用范围明确为狭义的网络交易,即对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的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进行规范,不包含电视购物、电话购物。二是明确了“网络商品交易”的定义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活动。此外,根据网络市场发展现状和网监执法实
4、践反馈(如部分B2B平台上只发布商品信息而不发生交易过程),规定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三是对“有关服务”作了列举式的详细定义,使其涵盖范围更加明确。四是将暂行办法中的“网络交易平台”这一概念更名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并作了准确定义,旨在凸显其第三方身份的独立性,避免产生概念混淆。修改内容见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三)关于体例结构办法的章节设置大体上与暂行办法一致,略作调整,共分为五章五十四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宗旨、调整对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涵义、从事网络交易的基本原
5、则等。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共分为三节。第一节为“一般性规定”,对所有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都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作出一般性规定;第二节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对一类特别重要的有关服务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作出特别规定;第三节为“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对除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外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进行特别规定。第三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规定了工商部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的职责和内容。第四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相关附加解释,规定办法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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