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军工产品定型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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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军工产品定型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工产品定型工作的管理,保证军队装 备的性能和质量,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军工产品定型,是指国家军工产品定 型机构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研制、改进、改型、 技术革新和仿制的军工产品(以下统称军工产品)进行考核,确 认其达到研制总要求和规定标准的活动。 第三条 拟正式装备军队的军工产品,应当按照本规定进 行军工产品定型。 第四条 军工产品定型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质量第一、客观公正、安全保密的原则,贯彻全系统、全寿命 管理的要求。 第五条 军工产品定型包括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 军工产品设计定
2、型,是指主要考核军工产品的战术技术指 标和作战使用性能的活动;军工产品生产定型,是指主要考核 军工产品的质量稳定性以及成套、批量生产条件的活动。 军工产品应当进行设计定型,但是按照引进图样、资料仿 制的军工产品可以只进行生产定型。经过设计定型的军工产品 在正式批量生产之前,应当进行生产定型,但是小批量生产的 军工产品可以只进行设计定型。此规定由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05.9.20 以国发200532 号文件发布421第六条 军工产品定型实行分级管理。 对列为军队主要装备研制项目的军工产品(以下称一级军 工产品) ,实行一级定型。 对列为军队一般装备研制项目的军工产品和主要装备研制 项目的配套设
3、备、软件等军工产品 (以下称二级军工产品), 实行二级定型。 第七条 军工产品一经定型,应当正式命名。军工产品命 名办法由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规定。第二章 定型机构和职责第八条 国务院、 中央军委军工产品定型委员会(以下 称一级定委)统一领导军工产品定型工作。 按照军工产品类别设立的各专业定型委员会(以下称二级 定委),负责各自分工范围内的军工产品定型工作。 二级定委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一级定委决定。 第九条 一级定委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人民解放 军总部(以下简称总部)及其有关部门、军兵种的负责人组成。 一级定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一级定委人员组 成和主任
4、、副主任的调整,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一级定 委委员的调整,由一级定委主任批准。 一级定委办公室设在总装备部,负责承办日常工作。 第十条 一级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军工产品定型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有关工 作制度; (二)审批一级军工产品的定型,其中战略武器的定型应 当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 (三)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二级定委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总部有关部门、422军兵种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组成。二级定委设主任一人,副 主任、委员若干人。二级定委人员组成和主任、副主任的调整, 由一级定委批准;二级定委委员的调整,由二级定委主任批准。二级定委办公室分别设在总部分
5、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 种装备部,负责承办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军工产品定型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 规章,拟制有关工作规定; (二)组织分工范围内的军工产品定型工作; (三)审批分工范围内的二级军工产品的定型; (四)审议一级军工产品的定型,报一级定委审批; (五)协调解决本级军工产品定型工作的有关事项; (六)一级定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一级定委、二级定委根据军工产品定型工作的 需要,可以设立专家咨询组织,负责军工产品定型项目的技术 审查,提出咨询意见。第三章 设计定型第十四条 军工产品设计定型必须进行设计定型试验。 对应当进行设计定型的军工产
6、品,由承研单位会同军事代 表机构或者军队其他有关单位向二级定委提出设计定型试验申 请,同时提交证明满足下列条件的文件资料; (一)经必要的试验证明军工产品的关键技术问题已经解 决; (二)经试验或者检验证明军工产品性能能够达到研制总 要求; (三)设计图样(含软件源程序)和相关的文件资料齐全,423满足设计定型试验的需要。 二级定委对军工产品设计定型试验申请审查后,对符合前 款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 明理由。 第十五条 军品产品设计定型试验包括试验基地(含试验 场、试验中心以及其他试验单位,下同)试验和部队试验。试 验基地试验主要考核军工产品战术技术指标;部队试验
7、主要考 核军工产品作战使用性能和部队适用性(含编配方案、训练要 求等) 。部队试验通常在试验基地试验合格后进行。但是,当 试验基地不具备试验条件时,经一级定委批准,设计定型试验 可以只在部队试验中进行。 战略武器以及第二炮兵常规导弹飞行试验的种类和承担试 验任务的单位,由军兵种装备部提出建议,报总装备部确定。 其他军工产品设计定型试验的种类和承担试验任务的单位,由 二级定委确定。 第十六条 试验单位受领设计定型试验任务后,应当根据 军工产品研制总要求和有关标准,拟制设计定型试验大纲,经 征求研制总要求论证单位和承研单位的意见后,报二级定委审 批。二级定委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设计定型试验大纲进行审
8、查, 达到规定要求的,予以批准。批准的一级军工产品设计定型试 验大纲应当报一级定委备案。 战略武器以及第二炮兵常规导弹飞行试验大纲,由军兵种 装备部组织拟制,报总装备部审批或者由总装备部报中央军委 审批。批准的飞行试验大纲抄送一级定委。 设计定型试验大纲应当满足准确地考核军工产品的各项指 标和性能的要求,保证试验的质量与安全。 第十七条 军工产品设计定型试验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定型 试验大纲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设计定型试验过程中,需要调整或者修改设计定424型试验大纲的,按照拟制、审批试验大纲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军工产品设计定型试验的具体实施工作以及试 验所需的工程设施、仪器设备的保障,
9、由试验单位负责;试验 所需的通信、气象、航空、航海、运输、兵力、机要等保障, 由组织试验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试验所需的技术保障和 人员培训,由承研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军工产品设计定型试验完成后,试验单位应当 及时将设计定型试验报告报二级定委,并抄送承研单位和有关 部门,其中一级军工产品的设计定型试验报告应当同时报一级 定委。 第二十条 对完成设计定型试验且符合设计定型要求的军 工产品,承研单位应当会同军事代表机构或者军队其他有关单 位向二级定委提出军工产品设计定型的书面申请。有特殊情况 时,经二级定委同意,承研单位可以单独提出军工产品设计定 型申请,军事代表机构或者军队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同
10、时对军工 产品设计定型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 二级定委应当组织其成员单位和承研单位、 试验单位、军事代表机构的有关人员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 请设计定型的军工产品按照下列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并出具 军工产品设计定型审查意见书: (一)达到批准的研制总要求和规定的标准; (二)符合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的要求; (三)设计图样(含软件源程序)和相关的文件资料完整、 准确; (四)产品配套齐全,能独立考核的配套设备、软件、部 件、器件、原材料已完成逐级考核; (五)配套产品质量可靠,并有稳定的供货来源; (六)承研单位、承制单位具备国家认可的装备科研、生 产资格。425第二十二条 二级定委根据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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