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设标准1196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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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综合医院建立标准 2008 年修订版报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开展的需要,加强和规*综合医院的建立,提高综合医院工程工程决策与建立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立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立标准。第二条本建立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立工程决策和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立水平效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设计和对工程工程建立全过程监视、检查的尺度。第三条本建立标准适用于建立规模在 2001000*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工程。一般情况下,不宜建立 1000 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确需建立 1000 床以
2、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改建、扩建工程工程可参照执行。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立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开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工程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开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开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立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平安卫生、经济适用。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立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防止重复或过于集中建立。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防止浪费。-.z.第七条综合医
3、院的建立,应认真做好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开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开展规划的要求和建立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编制工作。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立,应对院区进展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实施。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立,除执行本建立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和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建立规模与工程构成 第十条综合医院的建立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 200 床、300 床、400 床、500 床、600 床、700 床、800 床、900 床、1000 床九种。第十一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立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
4、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开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效劳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现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展综合平衡后确定。第十二条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 31,也可按本地区一样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第十三条综合医院建立工程,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构成。承当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第十四条磁共振成像装置、*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开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
5、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z.第十五条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立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效劳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设施或集中建立、统一供给。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床)表 1 建立规模 200300 床 400500 床 600700 床 800900 床 1000 床 面积指标 80 83 86 88 90 第十七条综合医院各组成局部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 的规定。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6、%表 2 部门 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急诊部 3 门诊部 15 住院部 39 医技科室 27 保障系统 8 行政管理 4 院内生活 4 第十八条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 20 平方米配置。第十九条承当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 32 平方米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立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第二十条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 的规定。表 3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学生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学生表 3-.z
7、.医院分类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 面积指标 810 4 2.5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第二十一条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工程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 4。表 4 综合医院单列工程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平方米综合医院单列工程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表 4 工程名称 单列工程房屋建筑面积 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310 正电子断层扫描装置PET 300*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260*线造影导管机 310 血液透析室(10 床)400 体外震波碎石机室 120 干净病房4 床 300 高压氧舱 小型(12 人)170 中型(812 人)400 大型(182
8、0 人)600 直线加速器 470 核医学含 ECT 600 核医学治疗病房(6 床)230 钴 60 治疗机 710 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 120 制剂室 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执行 注: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第二十二条新建综合医院应配套建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立工程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根据建立工程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立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设施的,应按有关规*执行。第二十四条安康体检设施及其所需的面积指标,应根据实际需要报批。-.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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